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docx
4页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 第四条 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 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外派人员福利待遇 第九条 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 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 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 第十一条 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非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且出发地与目的地乘坐高铁在 6 小时以内可到达的,要优先乘坐高铁,乘坐高铁超出 6 小时之外的,可选择乘坐飞机经济舱,派驻单位承担往返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按照派驻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外派期满后,征求外派人员和派驻单位意见后,可选择留任或调回公司,调回公司的外派人员由公司妥善安排,结束外派的员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岗位薪酬标准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调回公司工作的,会优先晋级、晋升或调薪,并会在年度绩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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