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销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11页中国石油贵州销售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 用负担,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贵州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的在职人员(含从中国石油系统内调入,城镇医疗保险由调入单 位代缴的人员 > 从公司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X第三条公司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 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第四条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与贵州省各地州市基本 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保障水平与公司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公司统一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采取自行报 销方式运作,由公司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成立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 司领导,人事处、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 组织研究、上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二) 决定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大事项;(三) 监督、检查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 起草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 负责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三) 定期向公司企业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第八条公司人事处及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 险的管理工作财务资产处及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企业补充医疗 保险基金给付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 进行内部审计;对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工会负责对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民主沟通, 组织履行民主程序;接受员工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投诉,协助相 关部门处理具体投诉事宜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 金,并统筹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可 结转使用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 提取,从成本或费用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发 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次年补充保险基金补足,并由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调整办法, 使企业补充医疗的保障水平与公司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个人账户,也不得用于其他 方面的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四章待遇支付第十条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或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支付范 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 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一致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或入院治疗医院 必须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从中国石油 系统内调入,城镇医疗保险由调入单位代缴的人员,支付范围参 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 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门诊就诊或入院治疗医院必须符合缴费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X健字号、食字号药品不在企业 朴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第十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优先保障住院医疗、慢性 病和特殊病门诊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最高 支付限额以上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合理确定医疗费用 个人负担水平第十二条住院医疗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 小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的报销标准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员工(从中国 石油系统内调入的员工,其在中国石油系统内工作的时间可连续 计算,下同),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5飧t例给付报 销金额。
二) 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参 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0飧I:例给付报销金额三) 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 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5飧I:例给付报销金额四) 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结算后,对应由个人承担的 医疗费用按W0飧I:例给付报销金额第十三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 险、特殊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报销标准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对应由个人 承担的医疗费用,按85飧I: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 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万元 时,给付责任终止二) 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对 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 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5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三) 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按95飧t例给付报销金额。
无论对 参保人员一次或多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 到10万元时,给付责任终止四)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 疗费用,按10094例给付报销金额无论对参保人员一次或多 次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5万元时,给 付责任终止第十四条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含1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所 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30诜t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内其 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3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二) 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参 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地t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 年度内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400元时,给付 责任终止三) 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 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95飧I:例给付报销金额,一 个年度内其门诊医疗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500元时,给 付责任终止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100地t例给付报销金额,一个年度其门诊医疗 费、购药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600元时,给付责任终止第十五条在职人员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限制条款。
一) 在职人员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必须遵守《中国石油贵 州销售分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中关于病假的请休假规定,住 院医疗费用发生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外的或者不按规定办理相关 请假手续长期不在岗的以及年度旷工达3天以上的,补充医疗保 险不予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二) 参保人员应聘进公司之前,已经知道身患疾病而不告 知公司,被公司聘用后即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属恶意骗取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的行为,一经查实不予报销相关住院医疗费用三)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保险、由专项保险渠道列支,不 能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四)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进行列支,对工伤保 险列支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可参照第十二条相关条款进行报销五) 未在公司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他单位退 休后应聘到公司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待遇第五章运行方式第十六条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一) 每年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报销上一年度10月 1曰至本年度9月30日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将 发生的门诊医疗票据(或购药发票)交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统一 登记备案,并填写《贵州销售分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登记 表》(见附件1 X(二)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整理结算资料,原始单据按财 务要求粘贴,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填报《贵州销售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至公司人事处,公 司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复核,审定各单位报销总额,经公司补充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处按审批报销总额从补 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将款项划至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财务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给参保人员。
第十七条住院医疗费用(含大额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的报销程序每半年报销一次,分别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 日报销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次 年1月1日至1月31日报销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期间基本医疗不能及时结账的,当期产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转入下个报销期间报销由参保人员将发生的 住院医疗票据交至所属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登记备案,并填写《贵 州销售分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登记表》(见附件1 X(二)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整理结算资料,原始单据按财 务要求粘贴,并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填报《贵州销售公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算申报表》(见附件2)至公司人事处,公 司人事处和财务处进行复核,审定各单位报销总额,经公司补充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处按审批报销总额从补 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将款项划至各单位财务部门,由各单位财务部 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支付给参保人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结算资料漏报、错报的, 责任自负;参保人员未按时申报结算资料的,责任自负申报期 超过一个年度的不予报销第十九条因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交接、办理结算资料时, 造成参保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 任。
第二十条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委托公司审计监察处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虚报、骗取补 充医疗保险的,一经查实,追回虚报、骗取的补充医疗保险,并 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 职务级别)、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 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