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Word版.doc

17页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521469733
  • 上传时间:2024-01-25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66.50KB
  • / 1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 ,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成 人 高 等 教 育毕 业 论 文论 文 题 目: 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 专 业 名 称: 层 次: 学 生 姓 名: 完 成 日 期: 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直被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其从古至今都在刑罚体系中占据 着重要的地位,并且由于我国的历史经历以及历史发展,使得我国的刑罚体系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和相对完善的体系,是一个有国家以来一直备受重视的一个领域,因此,它的完备程度可以说是非常高的,但是随着近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并且与西方其他国家的不断交流和融合以及相互借鉴等的影响,我国的刑罚出现了新的趋势,并且对于现代文明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暂且不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罪仍然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在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比例。

      但是由于故意杀人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并且,在具体分析犯罪构成时的干扰性因素频发,导致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及量刑时常出现意想不到的纰漏,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更是损害司了法的公正和权威当前,虽然刑法理论界对故意杀人罪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争议和疑难之处因此,将故意杀人最的有关疑难问题进行解决,是不容小觑也是非常紧迫的任务 【关键字】故意杀人,犯罪构成 ,死刑适用 目录一、故意杀人罪的概述 2(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2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2(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 3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三、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的研究 4(一)、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 4(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5四、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 5(一)、故意杀人罪存在的问题 51、我国故意杀人罪立法缺陷 52、我国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63、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存在的问题 6(二)、完善故意杀人罪的建议及途径 91、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建议 92、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的司法实践建议及途径 10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条规定处于刑法分则的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章节,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一种犯罪行为,是为社会公众所严厉禁止的一种犯罪行为一、故意杀人罪的概述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我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从古至今都是为统治阶级所严厉惩治的一种犯罪,在近代更是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保护,因为生命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权,是人生存、发展的前提,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点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罪的条件,只有某种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对其进行归罪和进行否定性评价和惩治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实区别于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成为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原因所在 丁强,丁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所谓他人的生命权是指己身以外的自然人非经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剥夺其生命的权利。

      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要包括,第一,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作为支撑,如果是为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则不构成犯罪第二,要发生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有实施某种剥夺他人生命的作为或是不作为的动作第三,当发生死亡结果时,行为人的杀害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这也是对故意杀人罪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还必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不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的各种犯罪状态,其中隐含的意思包括,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另外,并不是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犯罪的停止状态。

      这些停止状态主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也不例外对于正确的判断故意杀人罪所处的停止状态也是正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要依据,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非常重要,往往是从轻或是减轻行为人责任的重要指标之一,是故意杀人罪的重要组成内容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两种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发生,他们在程度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和案件的复杂性,通常在具体认定方面存在着很多的困难对于如何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和界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很多理论和途径在理论上主要有目的说、故意说和案件事实说三种主张目的说认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也就是说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的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无需考虑何种动机、何种手段以及后果是既遂或未遂;而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无需考虑手段和犯罪的后果所谓的故意说则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内容方面的差别,即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而无需考虑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行为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不具有杀害其生命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

      案件事实说认为二者的区别则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不能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这是因为他们认为主观的东西很难去认定,而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采用第二种学说进行界定,故意说坚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来作为区分标准,比较准确的揭示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也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这种学说上的选择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而进行的,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这两种情况很难进行区分和界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在客观上都有对他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侵害的行为并且都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而且他们在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两者非常容易混淆,但是前者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有原则的不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在客观上都有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并且往往会造成他人伤害结果,其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难以分清针对上述司法实践的困境,要正确区分这两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选择了第二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的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和界定,我们不仅要遵循理论上的犯罪构成学说,还应该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进行判断,主要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第一,实施犯罪侵害行为的原因分析,即侵害行为的起因在判断犯罪定性之前,我们应该充分的考虑案件的发生情况,查明犯罪的起因,是由于生活琐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引起的等,如果是生活琐事的原因,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一般是不会发生故意杀人罪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第二,犯罪行为的强烈程度,也就是说行为打击的部位和强度,在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人总是对要害部位进行打击,并且往往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故意伤害,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则往往是选择非要害部位,有意避开致命部位进行打击,并且其打击的力度也会轻很多第三,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说来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后,犯罪行为人往往会表现出一种比较满足和兴奋的心情,甚至会炫耀,这是其目的达成的一种满足,而故意伤害罪则没有那样的心情,并且在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结果时往往会表现出吃惊、惊吓和后悔的的神情,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会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进行挽救第四、犯罪行为人的平时表现,犯罪行为人在日常的生活中一贯表现是粗暴、凶残还是胆小怕事、性格懦弱、温顺等这种性格和日常变现,对于判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定性有着一定的参考作用,我们应该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考量,以便更好的认定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真正做到罪行和刑法相适应。

      三、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的研究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但是,在遇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尤其是发生死亡的结果时往往会涉及到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定性向故意杀人罪方面进行思量,此时,就应该对其具体的犯罪构成和集体的案件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正确的对犯罪行为及行为人定罪量刑一)、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它的犯罪对象直指他人的生命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具体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个人或社会利益;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了绑架他人以达成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是绑架罪最明显的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构成的特征只有当绑架行为发生超出绑架罪的结果范围之外时,才会发生于故意杀人罪的交叉等问题,即绑架中发生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得知,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过失地致被害人死亡则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予以定性,而行为人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或绑架犯罪既遂之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则独立地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是这种情况已经被绑架行为所吸收,故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没有再单独论以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并罚。

      我国刑法进行这样的规定是出于这样的考量:绑架过程中的杀人与抢劫过程中杀人一样,我们不能仅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单方面去认定其是否转化为了故意杀人罪,而是应该综合考虑完整的一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量,避免此罪与彼罪发生竞合或冲突,不利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是采取暴力的方法进行抢劫,并且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与“暴力”密切相关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人身实行打击强制,旨在排除被害人反抗的一切手段由暴力所涉及的强度以及与抢劫。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