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全文).doc
25页《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2008年10月29日电(记者魏武)新华社29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根据,结合党校工作实际,旨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条例》共60条,分为总则,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员管理,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执行与监督,附则等11章 2008年10月,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班次和学历、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学员管理、队伍建设、机关党的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经费保障以及执行与监督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共分为十一章60条早在1995年9月6日,中央就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校的基本定位、工作方针、基本任务、领导体制、班次学制、教学、科研等作出规范经过十几年的实践,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条例》指出,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关于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条例》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在教学工作方面,《条例》提出,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党校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在科学研究工作方面,《条例》提出: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强调重视图书馆(室)建设,把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作为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在学员管理问题上,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
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关于队伍建设,《条例》指出,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条例》还对党校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待遇、聘用、选调等工作作出了要求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关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条例》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最后,《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党委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 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