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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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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分析 摘要:目的:对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方法:随机抽取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之间186例研究对象,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93例,对观察组予以法医鉴定测量,对对照组予以医院测量,再全部进行法医鉴定测量对全部研究对象的创口长度进行测量和分析,阐述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结果:观察组误差发生率为9.25%,低于对照组误差发生率21.62%,全部鉴定人共310个创口的临床记录长度与实际长度之间均存在误差,关于创口的问题主要有5个结论:五个问题都能够对鉴定人的人体轻、重伤判断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应及时对自身的创口进行报验关键词:创口长度;法医;临床鉴定;作用;分析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法医临床鉴定能够采用的方法和设备越来越多,但研究对象身体各部分的创口一直都是法医进行临床鉴定的重点[1]在法医的临床实践中,研究对象身体各部位的创口是数量最多、也是法医最常遇到的,同时,关于创口的鉴定标准,也是法医工作中各项鉴定标准中相对比较完备的,但是标准只能够让法医把握住大体的方向,并不能够直接进行准确的判断,给法医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

      在本次研究中,我们对186例鉴定人的创口进行研究,对创口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进行分析1、资料与方法1.1基本资料在本次研究中,选取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之间的186例鉴定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回顾性分析,将其中93例法医测量创口长度的鉴定人设为观察组,将其中93例医生测量创口长度的鉴定人设为对照组观察组鉴定人男性有48例,女性有45例,年龄在23—49岁之间,平均年龄(36.82.1)岁,身高在156cm—184cm之间,平均身高为(172.231.3)cm,共162个创口,对照组鉴定人男性有57例,女性有36例,年龄在24—50岁之间,平均年龄(37.501.52)岁,身高在155cm—180cm之间,平均身高为(170.142.31)cm,共148个创口已将此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结果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签署知情同意书1.2方法对全部186例鉴定人的基本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鉴定人的创口进行归类,打架与车祸所产生的创口归于一类,进行手术所留的创口归于一类,将创口的病历记录长度与实际测量长度逐一进行对比和分析,再对创口病历记录长度与法医测量长度之间的误差进行计算[3]误差计算方法:①将临床记录的创口长度全部相加,再除以创口的总数,以此得出单个创口的平均记录长度;将全部创口的法医测量实际长度相加,再除以创口的总数,以此得出单个创口的平均实际长度;③将平均记录长度减去平均实际长度,所得结果即为平均误差[4]。

      为了能够使临床检查误差与实际测量误差进行更加明显的对比,我们将全部创口以误差数值进行分类,3cm以下为一类,3——5cm为一类,5cm以上为一类1.3观察指标①对两组创口长度误差发生率进行观察;②对两组创口长度测量鉴定的问题进行观察误差评价标准:创口记录长度较法医鉴定长度更长或更短都属于发生误差2、结果2.1两组创口长度误差发生率的对比进行创口的测量和鉴定后,观察组误差发生率为9.25%,低于对照组误差发生率21.62%,并且组间对比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下表一表一 创口测量长度误差发生率的对比 n(%)类别n与实际创伤相等比实际长度长比实际长度短误差发生率观察组93(162个创口)147(90.74)9(5.55)6(3.70)15(9.25)对照组93(148个创口)116(78.37)19(12.83)13(8.78)32(21.62)X213.254P<0.052.2不同类别创口误差对比经过测量和鉴定我们发现,全部鉴定人共310个创口的临床记录长度与实际长度之间均存在误差,具体见下表二表二 不同类别创口误差对比类别创口数临床记录长度(cm)法医测量长度(cm)平均误差3cm以下961.861.630.233——5cm1323.793.180.615cm以上829.217.841.372.3两组创口长度测量鉴定的问题以本次测量和鉴定为基础,根据长期研究显示,在法医进行临床鉴定时,关于创口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5个,分别是:创口的长度问题、创口和疤痕的问题、创道长度和贯通创的问题、颌面部穿透创的问题和全身多部位创口问题。

      3、讨论3.1创口长度测量误差的原因根据研究和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对创口长度进行测量发生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有部分医生在对患者创口长度进行测量使不应用专业的测量方法,而是依靠自己的经验进行“目测”,一般来说,“目测”所得结果定大于创口实际长度[5];②部分医生将鉴定人浅表皮肤的划伤的长度均计入创口长度,由此,创口的记录长度会大于创口实际长度;③鉴定人创口处反复受伤,导致该处多个创口叠加,进行测量时医生难以对创口进行准确辨认,导致创口长度出现误差;④鉴定人受伤后医生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抢救治疗上,可能对部分伤情较轻的创口进行忽视;⑤患者创口形状不规则,医生难以进行辨认和测量[6]3.2创口长度的问题法医在临床鉴定时对创口进行鉴定时,一般来说不会出现新鲜的创口,二都是经过清创后再进行缝合的在外科治疗方面,长度在1cm以上的创口都需要进行缝合,并且缝线间的间距在1cm以上,并且缝线的两端不处于创口两端,而是在创口首尾部的0.5cm左右处,在对创口的长度进行测量时,正确的测量方式应为,从伤及真皮深层的两个创角的距离作为依据,而不将浅表的划痕计算在创口的长度之内,若在进行测量时难以对创口的情况进行确定,应在创口愈合并且疤痕形成之后,对疤痕的长度进行测量,当进行鉴定的时候还应该注意被锐器所损伤的创口,以及创口边缘的留下的划痕,因划痕只伤害到了浅层的皮肤,清创和缝合都是不需要的,但目前还存在对这些伤口进行缝合的现象,因为利益或者其他影响因素,进行了不必要的伤口缝合,干扰了我们正确、精准的判断。

      因此,应严格控制伤口长度的测量,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固定最原始的证据,警察出警的时候应对伤者受伤的部位进行及时的固定和拍照,就是在第一次检验的时候,应该将伤口的范围充分的暴露,进行拍照和固定,再将创口的长度、缝线针数和特征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如果初次检查的时候创口已经结痂了,会对创口长度判断的准确性产生很大的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就应该等待创口上的痂皮脱落完之后,疤痕完全形成后再进行第二次检验,并且与第一次检验进行相互的比较,最后是对创口处于临界值的判断,这时候的测量应该由多个法医对创口进行测量和诊断,测量完成后立刻向上级鉴定部门进行交流和工作的汇报[7]3.3创口和疤痕的问题因为多种客观原因,部分鉴定人在受伤之后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接受鉴定,在等待进行鉴定的时间内,伤口可能已经愈合并形成疤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确定疤痕是不是创口,特别是具有疤痕体质的鉴定人,疤痕的增生能够导致法医的判断受到阻碍如果鉴定人的疤痕可以确定为创口,创口愈合后所产生的疤痕一般会较创口缩短10%左右;除此之外,对鉴定人的疤痕进行鉴定的时候,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创口鉴定标准对鉴定人面部的疤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若鉴定人的疤痕长度不便于测量,应等待三个月,待疤痕完全稳定之后,在对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8]。

      3.4创道长度和贯通创的问题贯通创主要由入口、出口和创道所组成,其具有创口长度小并且创道深,如果鉴定人的创道长度在标准规定的长度以上,或是与标准的长度相同,则可将其鉴定为轻伤3.5颌面部穿透创的问题颌面部穿透创同样是法医进行鉴定工作时经常能够遇到的创口,法医在对该创口进行鉴定时,颌面部穿透创的创口应该在0.5cm以上,如果鉴定人的创口不明显并且不伴有感染,一般不可将其评定为轻伤3.6全身多部位创口问题法医进行临床鉴定工作时,经常能够遇到鉴定人发生全身多部位的损伤,并且受到损伤的形式也各不相同,鉴定标准不能够完全进行规定,所有同样的伤情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9]综上所述,因为诸多可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医生对创口长度进行测量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在法医进行临床鉴定时,关于创口的问题主要可以分为“创口的长度问题”、“创口和疤痕的问题”、“创道长度和贯通创的问题”、“颌面部穿透创的问题”和“全身多部位创口”问题,以上五个问题都能够对鉴定人的人体轻、重伤判断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在日后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应及时对自身的创口进行报验参考文献:[1]何品,柯昌庆.浅议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5,(13):140-141.[2]崔同磊,孟杰.论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创口长度[J].医药前沿,2016,6(12):346-347.[3]徐敏.法医临床鉴定中创口长度的应用分析[J].饮食保健,2016,3(15):206-207.[4]段晋琦,龚疏影.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2014,(26):458-459.[5]江伟,刘兵,余游等.经皮椎弓根内固定术治疗胸腰椎骨折患者的疗效观察[J].现代生物医学进展,2015,15(21):4112-4114,4138.[6]杨键煜.创口长度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4,(23):274-274.[7]王磊,尹文宁.关于体表瘢痕法医学鉴定的几点思考[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2:104-105.[8]孙玉显,何凯云,孙奇凡等.根据损伤照片推断致伤物1例[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4):336-337.[9]苏建敏,侯江伟,母心灵等.下肢开放性骨折创口感染患者足甲襞微循环与血液黏度状态的变化观察[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6,26(15):3503-3504,3518.-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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