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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标准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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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ZSDGT-HD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ZSDGT-HD 21501 001-2014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标准2014 - 05 - 22发布2014 - 5 - 22实施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职责 14.1 人力资源部职责 14.2 其他各部门职责 1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25.1 策划 25.2 日常考勤管理 75.3 考核及处罚 85.4 检查 86 报告和记录 9附录A(规范性附录) 公开考勤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 考勤汇总表 11附录C(规范性附录) 华亭发电公司员工请假单 12前言本标准按照Q/ZSDGT-HD 219 002-2013标准编写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人力资源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元春本标准审核人:荔红宏本标准审定人:张积鹏本标准批准人:张积鹏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的职责、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华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1日劳动部公布试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日卫生部颁发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2014年3月27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考勤是企业对员工出勤和工作情况的考核,是对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的重要凭证,也是衡量每个员工劳动态度的重要参考资料。

      3.2 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  职责4.1  人力资源部职责4.1.1  负责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编制和修订4.1.2  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4.1.3  负责员工考勤管理的检查、监督、审核、核准等管理事项4.2  其他各部门职责4.2.1  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管理的具体执行、出勤情况的考核、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4.2.2  负责本部门员工带薪年休假及探亲假使用的统筹安排工作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5.1  策划5.1.1  各类假别及规定5.1.1.1 病假5.1.1.1.1 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在公司驻地看病,应先向班组或部门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看病看病后应及时返回岗位工作,不得在外逗留,超过一小时以上者,班长、部门领导可按病假累计考勤,事先未请假者按旷工论处5.1.1.1.2 员工因病、伤需休息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执业医师签字并盖有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并附病历本、医院的用药单据、医保手册等材料,材料齐全的,事先按批假权限向班组长(部门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请假,方可病休(急病允许1-3天后补批,住院病休例外);病休假满尚未痊愈需继续病休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论处。

      5.1.1.1.3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严格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5.1.1.1.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c)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5.1.1.1.5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在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功工资、专业技术津贴照发,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各类补助按其实际缺勤天数进行扣发;安全奖金、年终奖金、一次性奖金、三项目标责任奖及其它专项奖励按其实际缺勤天数,在公司规定的考核期内一次性扣减发放。

      病假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专业技术津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标准)21.75出勤天数5.1.1.1.6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超过医疗期,但未超过一年之内仍不能正常上班,且相关病假手续齐全的,改发疾病救济费,救济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超过医疗期一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等相关规定执行5.1.1.1.7 连续病休6个月以上的员工,恢复工作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同意恢复工作的诊断证明及住院诊疗记录,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复工后执行3个月的试工学习期,试工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上岗在试工学习期内继续病休者,其前后时间合并计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5.1.1.1.8 员工因患重病,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又需日夜照顾护理者,经医院证明要求派陪员护理的,单身员工可根据病情,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派陪员护理;双职工一般安排其配偶护理,经批准所派陪员在护理期间发生的费用按出差有关规定办理5.1.1.1.9 员工患重病,部门领导应亲自或指派专人前去看望和了解病情,帮助解决医疗中的困难,如以同志、朋友及亲属等私人关系,需占用工作时间前往探视的,需履行正常事假请假手续。

      员工亲属(包括子女)因病伤需员工看护者,可请假前去护理5.1.1.1.10 因打架斗殴等非正常情况引起的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或休息时(有医院证明),按事假考勤,工资按事假扣发,其扣发的工资及其它费用由肇事者负担5.1.1.1.11 员工患慢性病原则上应在公司协议医院休息治疗,如疑难病症,协议医院认为无法治疗需转院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转院证明,病假超过15天以上者应事先经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到指定的医院治疗休息,否则病休证明无效,按事假处理 5.1.1.2 事假5.1.1.2.1 员工请事假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不给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逐级审批5.1.1.2.2 新录用员工在试用(见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必须请假时按规定逐级批准试用人员请假累计一个月以上的,相应延长其试用期5.1.1.2.3 员工请事假期间发生一般病伤,按事假处理;发生急、重病、须住院治疗不能按期返回公司者,必须及时向部门、人力资源部说明病伤情况,并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治疗期满后必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诊断证明等相关单据,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其事假期满后的病休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事假期间的病休时间仍按事假处理,凡未经审批延长的假期,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在未得到处理前,工资暂时停发。

      5.1.1.2.4 事假期间的工资管理a) 员工请事假,年功工资、专业技术津贴照发,岗位工资、各类补助津贴按照实际缺勤天数扣减发放;b) 事假工资扣款=(基本工资+补助标准+岗位工资)21.75实际缺勤天数;c) 当月事假每请假1天,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的10%;d) 员工请事假在三个月以内安全奖金、一次性奖金、年终三项目标责任奖及其它专项奖励,按其实际缺勤天数在公司规定的考核期内一次性扣减发放扣减金额=(奖金发放标准考核期内累计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e) 员工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三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年内任何奖金,如已享受,由公司在后面的工资中予以扣回 5.1.1.3 婚假5.1.1.3.1 员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者,婚假3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男女双方均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享受晚婚假30天,婚假每人只享受一次5.1.1.3.2 婚假期间的工资管理员工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专业技术津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各类补助根据实际缺勤天数进行扣减发放,超过婚假的时间,若请假手续齐全,可按事假执行婚假期间安全奖金、年终奖金、一次性奖金、三项目标责任奖及其它专项奖励不做考核。

      5.1.1.4 丧假5.1.1.4.1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和自幼抚养本人长大的养父母等)给丧假3天;员工旁系亲属死亡(包括祖父母、公婆、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等)给丧假2天若员工必须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丧假往返路途费不予报销 5.1.1.4.2 员工死亡时,由部门领导派人协助处理丧事员工父母、配偶死亡,原则上不予派人处理丧事,确有困难时,部门领导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适当派人协助处理未经指派,占用工作时间前去处理丧事者,一律按事假处理5.1.1.4.3 丧假期间的工资管理员工请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年功工资、专业技术津贴、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各类补助根据实际缺勤天数进行扣减发放,超过丧假的时间,若请假手续齐全,可按事假执行丧假期间安全奖金、年终奖金、一次性奖金、三项目标责任奖及其它专项奖励不做考核5.1.1.5 产假5.1.1.5.1 根据国家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申请产假女职工二胎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1.1.5.2 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可享受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怀孕7个月及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产假90天;以上假期均需持有医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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