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并购重组)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doc
28页企业上市前改制重组 股权重组是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也是企业改制中的重要环节股权重组是指公司通过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使股东(原股东或新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股权重组的形式主要有股权转让、股本增加、股权置换、股份回购,重组将涉及公司股本总额、资本结构、股权分布的变化,所以,通过股权重组可以优化股权结构、调整资产负债率与增加资本金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运用较多的是股权转让及股本增加,即对存量的股权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本章主要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前提下,以公司经审计后账面净资产额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式的一次变化,并没有发生实质内容的变化,企业仍然是在同一会计主体下进行生产经营、财务运营,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变更是能够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要达到这样的结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此期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公司的经营业绩,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是连续经营在3年以上的公司,而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经审计账面净资产额按不大于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最低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要求:发行人上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净资产值不应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 3.有限责任公司的盈利能力 虽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对企业上市有基本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因为上市发行股票是“好中选优”,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要远高于这些财务指标,其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4.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性 (1)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最近3年内没有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公司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二、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签署《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将原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某年某月某日经审计净资产额按1∶1或者小于1∶1的比例一次性折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某股份有限公司 2.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5.召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折股方案》,并选举董事会成员 6.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注意的问题1.关于改制前的重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前应对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进行重组,企业应利用重组把过去和现在存在的上市瑕疵与障碍进行规范予以解决,不要盲目急于改制为股份公司,要知道“改制容易、重组难”公司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时,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中介机构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如果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因此,企业在重组中既要解决发行上市的障碍,又要注意量的变化,以免影响上市进程 2.关于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连续计算经营业绩,要达到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一是不能按照评估后的净资产值折股,应按照审计后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这种变更是在没有改变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只是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变化,能保证连续计算公司经营业绩;二是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化,主营业务不能有重大改变,高管人员不能有重大变化 3.关于折股比例与折股倍数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即折股比例应该≤1,也就是说1元的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本为1股或者小于1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在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股票价格虚高,损害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具体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引申: 折股比例=折股数/净资产值≤1 而折股倍数是折股比例的倒数,即 折股倍数=净资产值/股本数 折股倍数应小于将来股票发行溢价倍数,即折股倍数小于溢价倍数这样做符合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主要是使老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4.关于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股东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在变更时为了保持公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在进行股权重组时,只能在有限公司时改变股权和股东或者改制为股份公司后改变股东和股权,一定不能在发起设立当中变化股东及公司的股权 5.关于变更后股份公司的经营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即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成立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计算 6.关于净资产值折股时股东所得税的问题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而公司的净资产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组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折股或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四、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和吸引外商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突破60万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中国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国内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市场规模和市场主体不断扩大,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接纳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地进入市场发行上市股票的条件日渐成熟但外资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是进入证券市场的第一道门槛,改制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上市的进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与特点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参与投资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中国企业法人经济实体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资金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分担风险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经营企业,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三资”企业这三种企业虽然出资形式不同,但它们有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而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都是中国企业法人,都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开办企业的资金中都有外国资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就是外资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自己获得利润,自己承担风险;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却是外国企业、外国经济组织、外国个人与中国企业、中国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应该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而自然人不能作为投资者但自2008年9月,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如果境内企业有自然人股东,那么,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保留中方自然人身份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是属契约式,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企业的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而是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确定投资方式、收益分配及经营管理的方式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合作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权力机构通常为联合管理机构企业实行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合作企业的中方应该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包括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