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团公司收费票证管理规定.docx
39页集团公司收费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票证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票证,是指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其中“票”是指票据,即发票和收据;证是指有价证券目前集团在使用的票证有以下三类: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发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省通用定额发票”、“**省**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等;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票据”、“**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等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收据:由税务局监制的“**省统收款收据”;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计财处印制的“**校内资金往来结算单”;由财务部印制的“**集团内部收据”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有价证券:包括点菜单、超市券、餐券、水票、洗衣卡、卡等第二章票证的管理第四条收费票证管理是集团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凡集团内收费票证均由财务部统归口管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部做好收费票证管理工作0第五条集团统购买、印制的发票、收据、有价证券,由财务部负责执行,其他单位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购买、印制、使用其他收费票证。
第六条有价证券印制的程序:使用单位领取“有价证券印制审批表”,填写印制理由、内容、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财务部审批同意,由财务部负责印制执行第七条集团财务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取、保管、使用、核销收费票证,建立健全票证领用、保管制度,认真妥善保管收费票证;设立专门的账、表进行登记,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存票证的存根,对作废的票证,必须全联保存,以备核查,不得缺页,不得私自销毁第八条各部门(单位)领用的票据必须设专人保管登记,且票证保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需书面通知财务部;保管人员必须定期核对其管理、开具的票证;使用完毕后,及时将票据存根交回财务部,予以核销;作废的票证,必须全联保存,与票证存根一并缴销;离职或调任时,必须做好票证的衔接和移交工作;如发生票证的受损、遗失、被窃等情况,要及时上报财务部,且要追查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各领用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如有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财务部,涉及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需在**市级以上报纸登载声明作废,凭报纸声明原件由财务部向核发票据的主管机构申报核销,发生相应的处罚费用由领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票据应及时交回集团财务部,不得自行销毁第十条对核销完成的票证存根以及作废的票证,票证管理员要分期、分别票证种类,设立专柜进行保管;票证保管期一般为5年,在保管期限内,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保存期满后,应报经税务机关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销毁,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一条票证管理员应配合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材料,集团内部各单位未征得同意不得随意检查票证第三章票证的领购及使用第十二条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集中负责,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由办税员凭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等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向学校领购的,由票证管理人向学校申请领购;(向省财政厅领购的,由会计主管(负责人)审批经学校申请领购第十三条各下属单位(或部门)向集团领用票证,必须向票证管理员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领用人姓名、领用时间、发票名称、发票起止号等,定额的必须填写总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新增收费票证使用业务(项目)的单位,必须向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由财务部负责审批第十四条所有票证必须严格按照税务部门和集团财务部规定的用途使用,必须要有实际的业务活动发生,严禁虚开、多开票据。
第十五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十六条单位发生非经营性款项收付时,包括与事业(社会团体)单位、与其他法人单位之间非经营性业务往来款,按需要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收款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资金结算往来收据第十七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联号,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撕毁,作废时需三联同时保留第十八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九条使用收据进行收款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符合规定,写明交费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大小写金额等,印鉴齐全第二十条**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票据用于学生住宿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的开具;**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非营业性往来款项的开具;**校内资金往来结算单适用于学校内各部门之间结算的收支项目;(集团印制的**集团内部收据适用于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结算收支项目、和向学生收取水电费等代收代付款项的开具)。
浴票、超市券、餐券等有价证券的使用参照饮食业定额发票管理办法执行,有价证券只能在集团内部使用,不得向外开具第二十一条独立法人单位票据适用范围按照税务部门核准内容开具第二十二条点菜单等有价证券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复写纸一式多联,按顺序成套填写,不准单联填写;在上交营业款和日营业报表时,必须将“点菜单收银联”等交财务审核,并在存根联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发票或收据;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证的使用范围第二十四条发票开具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和票证收银联上交财务部,登记入账;财务人员需认真审核缴纳款项和票证是否做到款票相符,并在存根联签字盖章确认第四章票证的缴销第二十五条集团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发票的缴销工作第二十六条下属单位缴回票证的,须填制缴销票证的名称、缴回的时间、金额、缴销人,票证管理员需与登记簿认真核对,检查票证所填内容与申请所注明内容是否相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经检查无误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后方可注销,否则不得办理销号换领手续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及时缴回用完的票证,缴回的票证应完整保存存根联,如填错或作废时,应完整保存各联,并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缺页,不得私自销毁。
年终逾期未用的缴回票证,票证管理人应加盖“作废”字样第五章对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监控(纪监、审计)或财务部门举报一)收费不开票据的或以其他凭证代替票据的,或开票据不按规定复写造成同一票据各联金额不一致的,涂改票据的,或开列内容不真实的;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将票据出借、转让、代开、串用、少开以及超范围使用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的;拆本使用票据的;(三)将事业性收入作为经营收入或将经营支出作为事业费支出的;(四)未按照规定缴销票据的;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票据的;(五)自收自支,收入不按规定入账、挪用收费收入或不按规定上缴财务部门形成单位“小金库”的,或将收费收入公款私存的;(六)对收入不按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不接受学校监督、管理的;(七)不使用和学校的收费及往来结算票据,擅自印制、购买、使用非法票据的;(八)其他违法或违规收费行为第二十九条对以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单位应予及时纠正整改,根据《**集团违反财务制度经济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供应票据、没收非法收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集团财务部印制的集团内部收费票据如点菜单、水票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工大容[202*]4号文件废止集团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饮食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下属相关单位、承租项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第二章单位职责和人员第四条相关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学校和集团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符合规定,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二)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四)发包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管五)负责对从业人员德、能、勤、纪的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合格者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整改、考核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督查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应持有健康证明,具备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二)监督检查本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三)办理本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六)负责受理投诉工作七)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第六条 从业人员健康和个人卫生要求(一)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并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员工须取得健康证明并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后方能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严禁上岗。
二)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上岗期间不得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售卖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手套四)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及时洗手;专间操作人员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适时消毒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详见附件3)第三章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培训要求(一)相关单位须在年初确定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计划一)从业人员应按照单位年度培训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