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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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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论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著作权法目的/利益平衡/著作权/公共利益 内容提要: 学识产权法具有养护学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概括就著作权法而言,它表达为养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更加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鼓舞作品的创作、学识与信息的共享等实现著作权法的目的需要建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法通过确立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公有领域的构建、权利限制等制度设计与安置,建立了这种机制,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其立法宗旨 任何法律制度在确定的社会中都有确定的功能和作用,而这是由其所要实现的目的抉择的著作权法有其特有目的尽管这在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中的表述有所不同,在养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和确保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法需求,实现两者的利益平衡,从而达成促进社会经济进展、科学和文化进步的社会目的方面,是根本一致的鉴于著作权是学识产权的一个特别重要的组成片面,本文拟将从学识产权法目的入手研究著作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问题。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学识产权法的目的 学识产权法的目的可以分为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学识产权法的直接目的是养护学识产品的创造者等学识产权人的利益没有对学识产权人利益的充分养护,学识产权法将失去重心和根基,学识产权法的目的也将无从实现,由于学识产权法首先是一种鼓舞机制,只有充分地鼓舞学识产权人从事学识创造的积极性,才能产生更多更好的为社会需要的学识产品 [1]鼓舞机制在实现学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上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1993年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斯指出:人类在其整个过程中都不断地进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的理由在于,进展新技术的刺激无意才发生一般而言,创新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无须付给研发者或者创新者任何报酬技术变革缓慢的主要理由在于,直到相当晚近未能就创新进展一整套全体权 [2]学识产权法正是一种鼓舞学识创造的良性机制这种良性机制在学识产权法上首先表现为确认和保障学识产权人在学识产权法上的地位和专有权利表现在学识产权法的目的上,是充分保障和确认学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

      学识产权法的最终目的那么是通过保障学识产权人利益的鼓舞机制,促进学识和信息的广泛传播,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进展这表达了学识产权法对整体的社会利益的追求,也是学识产权法的社会目标切实,学识产权法是基于总体的社会利益而为原创的革新和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新的应用供给鼓舞和奖酬的在考察学识产权的社会目标方面,这与有形的私人财产权鲜明不同 也就是说,学识产权法的目标是养护学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学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学识和信息的分散,从而促进经济进展和科学文化昌盛的社会公共利益目标两个方面这可以称之为学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是以鼓舞机制为根基、以利益平衡的调理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 一方面,学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而适当的鼓舞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养护学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操纵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学识创造的本金并获得必要的利益,从而达成鼓舞学识和技术创新、促进学识产品分散和传播的目的由于学识产品的产生源泉是学识产品生产者,假设不崇敬学识创造者的劳动、不赋予其以必要和充分的法律养护,学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心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进展成为无源之水。

      正因如此,各国学识产权立法宗旨首先表达为养护学识产品创造者对学识产品的专有权 [3] 另一方面,学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根基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学识产权与思想、信息、学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紧密的关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保障智力创造者的权益的同时,务必考虑促进学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 [4]以著作权法而论,它涉及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教导的和艺术的各个方面,不能专注于权利的养护,而应顾及宏大使用者的利益学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养护私人权利和养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学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被实时地、广泛地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进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昌盛学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即是要协调围绕学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方面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学识产权法同时承受着养护学识产权和维护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根基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双重职能和目标,两者并行不悖。

      甚至可以说,学识产权养护只是学识产权法运转的中间的过程,促进学识创造和学识分散,促进技术、学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进展和科学与文化的进步才是学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 [5]所以,从学识产权法的目的来看,一方面务必强化学识产权养护,另一方面在加强学识产权养护的同时务必重视与保持学识产权人与学识产权法中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从经济效率上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学识产权特意法实现了在长久的社会利益与承受短期的社会本金之间的平衡 二、著作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以上论述的学识产权法的目的当然也完全适合于著作权概括到《著作权法》来说,是养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两方面内容 (一)著作权法养护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和侧重点总的来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著作权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同而有所识别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对的养护特别重视,甚至著作权被视为权,因而著作权法的目的首先是充分确保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国家,那么除了重视对权利的养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养护也同样看重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给的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激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例如,美国1961年的著作权登记报告为促成后来的1976著作权法起了作用在“著作权的目的”片面, [6]报告指出:正如在宪法中所表达的,著作权立法的结果目的是促进学习的增进和公共福利文化,并且授予给有限时间的专有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即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服务于增进学习和公共福利文化、公共利益从这里也可以演绎出,著作权法的目的应当是充分养护和增进促进学识和信息的传播、使用、分散的公共利益的二元价值目标换言之,著作权法作为学识产权法的一片面,其目的同样存在着养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和促进在一般的社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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