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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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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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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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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目录: 一、证券公司治理类 1、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2、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3、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4、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5、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二、证券公司人员类 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3、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4、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年检 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类 1、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情况报备 2、证券公司风控指标变动异常情况报备 3、证券公司合规报告 4、证券公司年报报备 四、其他 1、反洗钱情况报备 2、信息安全事故报备 3、重大、突发事项报备 一、公司治理 (一)证券公司股东情况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522号)《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1〕41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ƒ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④变更名称; ⑤发生合并、分立; ⑥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⑧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上述规定2)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二)证券公司设立非经营性机构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17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从事联络、市场调查或者信 息技术维护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和该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经营性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职责、负责人姓名、工作人员人数、联系方式等 (三)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42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2、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增资资金运用规划;增资定价原则;筛选增资股东的标准;增资扩股方案(包括增资股东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增资扩股前、后各股东出资额(持股数量)及比例); (2)增资扩股有关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增资协议、验资报告; (3)变更后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增资股东背景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及其他增资股东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关于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的说明; (5)增资股东《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6)(增资股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不违反反洗钱的规定,不违反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政策,不存在损害我国国家利益的情形,对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承担最终责任的承诺;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对于证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者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免除上述(4)至(6)项备案文件的要求。

      在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四)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42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应当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公司形式变更方案(净资产折股比例、剩余净资产会计处理等); (2)关于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 (3)证券公司截至会计基准日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变更公司形式后的模拟资产负债表; (4)发起人协议; (5)证券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证券公司变更公司形式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五)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偿还次级债务 1、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部分证券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42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 ①备案报告。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的概况,证券公司符合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条件的说明; ②募集说明书或次级债务合同; ③债权人清单应当包括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与证券公司等债务当事人关联关系情况; ④债务资金银行进账单; ⑤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证券公司变更次级债务合同(含展期):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变更概况、原因②变更后的次级债务合同; 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 ①备案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偿还次级债务的概况,(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原因以及证券公司符合提前偿还条件的说明); ②关于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的决议;③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借入、偿还次级债务或者变更次级债务合同的,应当在上述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在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备案文件齐备的前提下,证监局自接收备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高管人员 (一)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30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21〕260号) 2、报备主体 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任命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④相关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适用);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证券公司聘任已获相应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任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拟任职公司应当向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③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4)证券公司聘任合规总监的,拟任人除了要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之外,还要具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 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公司向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5)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或者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离职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522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30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11号)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1〕41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解聘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提交以下材料:①免职决定文件;②相关会议的决议;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④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⑤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解聘合规总监的,应当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我局同时对上述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3)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我局备案 (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缺位报备 1、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30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17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2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21〕48号) 2、报备主体证券公司 3、报备内容 (1)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下,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报备,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说明;②代为履行职务人的基本情况;③代为履行的具体职责范围;④公司对代为履行职务情况的内部公告等。

      (2)合规总监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其职责,并自指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代行合规总监职责的人员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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