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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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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第一篇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模版)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如何处理 工商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后,应及时做出处理 所谓非法财物,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在或者没有合法来源的财物,如走私的财物,盗版的音像制品,黄色书刊画报等等行政机关对于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并且及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第七十五条“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没收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予以销毁。

      非法财物中有一部分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如果允许其继续存在,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如毒品、淫秽书刊与录像带、假冒伪劣产品,对于这部分非法财物,应当依法予以销毁对于盗版、侵权的音像制品及其他出版物,也应依法予以销毁应该请纪检监察机关见证) (2)公开拍卖对于非法财物中具有实际价值的,应当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公开拍卖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主要在对走私物品处理时适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以外,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销毁或者公开拍卖如对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应当归还原合法所有人 第二篇: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婚约解除后财物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21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原告郭涛与被告刘玉红相识原告经媒人祝秀兰之手两次转给被告方彩礼现金共8000元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婚约解除原告向被告索要彩礼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夏邑县人民院认为婚约是依据当地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属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受法律的保护,依婚约产生彩礼的性质是一种的附条件的赠与,是双方以送现金和财物的形式,增强婚约的稳定,以达到结婚的目的。

      原告郭涛送给被告刘玉红家现金8000元有证人证言为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原、被告双方应以感情为基础步入婚姻,不应以取得财产为目的,原告提出退婚,属于自动解除婚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其所收原告的现金应退还给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刘玉红退还原告郭涛现金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 财物纠纷问题是婚约解除后婚约双方因彩礼、有关费用等财物发生的经常性问题,所述财物纠纷主要包含赠与物返还纠纷和有关费用的分担补偿问题关于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问题 主要是通常情况下的彩礼等赠与物返还问题,对其他问题(如买卖婚姻中的赠与物处理问题、因举办订婚仪式所发生费用补偿问题等)有关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规定的较为明确,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什么争议关于通常情况下的赠与物返还纠纷,笔者以为首先应确立两个原则,一是只有价值较大或有一定特殊意义(如相片、信件等)的财物才可请求返还,对价值较小、比较零散的财物不得要求返还。

      二是对一般的财物赠与视为附解除条件赠与,经一方请求返还,对方应予返还对彩礼等婚约赠与物,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视为无偿赠与,婚约解除后赠与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婚约现象中的赠送彩礼等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等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赠与物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在我国婚约习俗中一方赠与对方彩礼等财物等行为,实际上迫于习俗的压力,为了婚姻的成立而作出,把彩礼等赠与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既符合我国婚约习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借婚姻索取或 骗取财物现象的发生。

      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解释或民事政策中的有关规定,对婚约解除后的财物纠纷处理问题可作出以下规定对于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收受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收缴国库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于少数以订婚为名,以自愿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按照无偿赠送财物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予以返还通常情况下订婚中一方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经赠送人请求,受赠人应予返还,但该规定仅限于价值较大或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对因举行订婚仪式而花费的钱财不得要求对方赔偿此外,民间许多地方仍部分沿袭传统的观念认为,男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不得要求返还,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返还彩礼这种规定是早期型婚约的观念,目的在于维护婚约的稳定和效力,法律不应支持如果我们在处理婚约纠纷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并参照上述意见,那么婚约财物纠纷处理就不会困难了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工作,规范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钱款、票证、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涉案财物的管理,完善涉案财物票据领用和缴销,涉案财物交接、验收保管制度,涉案财物结算对账制度,涉案财物处理的手续和程序第四条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挪用、调换、擅自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不得在本机关内部变价处理涉案财物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决定予以没收,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格式制作法律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需要出具票据的,应当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并严格执行票据缴核销制度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涉案财物保管专用场所,并指定办案机构以外的人员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保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可以委托其他保管场所或仓库保管涉案物品: (一)涉案物品数量较大,本局机关的保管场所或仓库无法存放;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涉案财物或者对保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涉案财物; (三)物品所在地离本局机关保管场所或仓库较远,并且运输成本较高; 委托保管涉案物品必须签订委托保管合同。

      委托保管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受托保管场所或仓库留存,一份归入案卷,一份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应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涉案物品送交已确定的保管场所或仓库,将涉案钱款存入本级机关银行账户;办案机构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2日内,将涉案财物清单送财务部门备案 (二)涉案物品入库时,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应当逐项清点核对,并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签章后,一份归入案卷,一份仓管人员留存,一份财务部门备案 (三)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办案机构应当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当事人,与当事人一同到保管场所或仓库,凭解除强制措施通知书办理出库手续;或者到涉案财物查封地解除查封,并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送财务部门备案 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理处理后2日内将变价款上缴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帐户。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财物决定没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提出对罚没财物的处理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统一处理除国家另有专项规定外,罚没的涉案财物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罚没涉案物品(无使用价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除外),应当依法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拍卖涉案财物,应当由具有价格鉴定机构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评估,拍卖或者变卖涉案财物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二)对于强制收购或没收的涉案物品,如果无法拍卖又无专门的收购单位的,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可以将涉案物品交有经营权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作为济困物资支援贫困地区; (三)对于无使用价值的涉案物品,经检测属于有毒有害或过期失效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产品,不能消除侵权商标标识、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印记的商品,应当销毁并制作物品处理记录; 上述涉案物品处理完毕后,有变价款的应将变价款转作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并将银行开具的行政罚没票据复印件连同财务部门开具的《罚款已缴讫通知书》一并归入案件档案;需要退还当事人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并负责退还。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财物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物品: (一)对已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办案机构应当持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经工商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相关财物处理文书,到保管场所或仓库办理财物出库手续; (二)保管人员和办案人员在保管场所或仓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出库手续后,应当核对涉案财物,并做好出库登记; (三)扣留或者异地封存的现金、票据依据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没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转作罚没收入上缴财政,并将相关手续存入案件档案第十条对依法确认属无人认领的财物,由办案机构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通知、公告复印件存档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一并移交公安机关 对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涉案财物,办案机构应当全部随案移交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移交时,接收人、移交人应当面清点核对涉案财物,并共同在交接单据(一式两份)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涉案财物已作出罚没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在按规定完成解缴入库手续后,将相应材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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