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改委员会报告书--保险法律.doc
83页香 港 法 律 改 委 员 会报 告 书保 险 法 律( 课 题 九 )ii研研 究究 范范 围围1982 年 1 月 15 日 , 律 政 司 和 首 席 按 察 司 要 求 法 律 改 委 员 会( “法 改 会 ”) 研 究 保 险 法 律 的 课 题 法 改 会 的 研 究 范 围 如 下 :“保 险 法 律 :(1) 现 行 法 律 容 许 保 险 人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 免 于 承 担 其 根 据 保单 所 须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a) 受 保 人 在 取 得 保 单 时 , 未 有 披 露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失 实陈 述 具 关 键 性 的 事 实 ; 或(b) 受 保 人 违 反 保 单 的 条 件 ,而 不 论 受 保 人 不 披 露 资 料 、 失 实 陈 述 或 违 反 条 件 的 行 为是 否 在 某 程 度 上 造 成 保 险 申 索 所 关 乎 的 意 外 或 是 否 与 该意 外 有 任 何 关 连 现 行 法 律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法 律 应 否 修 订 , 如 应 修 订 , 则应 如 何 修 订 ?(1) 是 否 有 需 要 对 管 限 保 险 合 约 的 订 立 方 式 ( 特 别 是 合 约 条款 传 达 予 准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情 况 ) 的 法 律 , 包 括 涉 及 中 介人 ( 例 如 经 纪 及 代 理 人 ) 的 活 动 方 面 的 , 作 任 何 修 订 ,如 需 要 修 订 , 则 应 作 何 修 订 , 以 及 是 否 应 对 此 等 中 介 人作 任 何 规 管 , 如 需 要 规 管 , 则 应 作 何 形 式 的 规 管 。
”我 们 已 完 成 上 述 课 题 的 研 究 , 现 谨 此 提 交 报 告 书 iii我 们 作 为 香 港 法 律 改 委 员 会 的 下 列 成 员 , 谨 此 提 交 保 险 法 律 报告 书 唐 明 治 御 用 大 律 师 , CMG( 律 政 司 )罗 弼 时 爵 士 , KBE( 首 席 按 察 司 )区 敬 德 先 生( 法 律 草 拟 专 员 )欧 义 国 先 生郑 正 训 先 生 , 太 平 绅 士傅 雅 德 法 官胡 法 光 议 员 , OBE, 太 平 绅 士叶 文 庆 议 员李 柱 铭 御 用 大 律 师 , 太 平 绅 士罗 德 丞 先 生 , CBE, 太 平 绅 士陆 恭 蕙 小 姐麦 雅 理 先 生 , 太 平 绅 士施 钧 年 御 用 大 律 师 , 太 平 绅 士翁 松 燃 教 授韦 路 比 教 授 , 太 平 绅 士金 耀 基 博 士( 任 期 由 1980 年 至 1985 年 )李 国 宝 先 生 , 太 平 绅 士( 任 期 由 1982 年 至 1985 年 )1986 年 1 月 15 日iv香香 港港 法法 律律 改改 委委 员员 会会报报 告告 书书保保 险险 法法 律律目目 录录页研 究 范 围 ii署 名 页 iii目 录 iv导 言 1研 究 范 围 1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1工 作 方 法 1鸣 谢 3第 I 部第 1 章 有 关 问 题 所 涉 的 范 围 4不 披 露 资 料 5失 实 陈 述 9保 证 条 款 9合 约 基 础 条 款 10第 2 章 可 能 适 用 的 解 决 方 法 ——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做 法 12英 格 兰 法 律 委 员 会 12澳 大 利 亚 法 律 改 委 员 会 18新 南 威 尔 士 州 法 律 改 委 员 会 20新 西 兰 24第 3 章 我 们 的 改 取 向 和 建 议 25v第 II 部第 4 章 有 关 问 题 所 涉 的 范 围 35“中 介 人 ”的 涵 义 35香 港 的 困 难 36结 论 38第 5 章 可 能 适 用 的 解 决 方 法 —— 其 他 司 法 管 辖 区 的 做 法 40英 国 40澳 大 利 亚 44美 国 46马 来 西 亚 46第 6 章 我 们 的 建 议 48第 III 部第 7 章 建 议 摘 要 54附 件附 件 1 小 组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58附 件 2 参 考 书 目 60附 件 3 获 传 阅 文 件 的 代 表 团 体 及 律 师 名 单 67附 件 4 英 国 的 实 务 守 则 71附 件 5 《 1986 年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草 案 》 附 件 6 《 1986 年 保 险 ( 经 纪 及 代 理 人 ) 条 例 草 案 》1导导 言言研研 究究 范范 围围1. 1982 年 1 月 15 日 , 首 席 按 察 司 和 律 政 司 向 香 港 法 律 改 委 员 会( “法 改 会 ”) 签 发 一 份 研 究 通 知 书 , 将 通 知 书 所 载 列 的 课 题 转 介 法 改 会研 究 。
2. 法 改 会 的 研 究 范 围 不 包 括 《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 ( 第 41 章 ) 所涵 盖 的 范 围 该 条 例 旨 在 扩 大 政 府 对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人 士 所 施 行 的 管 制 该 条例 废 除 现 行 与 保 险 有 关 的 条 例 , 但 实 际 上 是 进 一 步 收 紧 现 时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授权 事 宜 , 把 当 局 对 保 险 公 司 的 监 管 扩 展 至 所 有 类 别 的 保 险 , 并 就 帐 目 、 授 权 、长 期 业 务 、 干 预 权 力 、 无 力 偿 债 与 清 盘 等 事 宜 , 订 定 多 项 具 体 的 规 定 小小 组组 委委 员员 会会 成成 员员3. 1982 年 1 月 22 日 , 法 改 会 委 出 以 韦 路 比 教 授 为 主 席 的 小 组 委 员会 , 负 责 研 究 此 等 问 题 和 向 法 改 会 提 交 报 告 柏 嘉 法 官 同 意 出 任 小 组 委 员 会副 主 席 小 组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 包 括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增 选 成 员 ) 的 名 单 载 于 附件 1。
工工 作作 方方 法法4. 1982 年 2 月 23 日 , 小 组 委 员 会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 其 后 经 常 定 期 举行 会 议 , 直 至 1984 年 4 月 16 日 完 成 其 研 究 为 止 5.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其 研 究 过 程 中 , 累 积 了 大 量 资 料 , 种 类 由 消 费 者 委员 会 提 供 的 个 案 研 究 报 告 书 , 以 至 其 他 法 律 改 机 构 发 表 的 报 告 书 皆 有 该等 资 料 的 一 览 表 , 载 于 附 件 26. 小 组 委 员 会 自 最 初 获 委 出 后 , 其 工 作 重 点 一 直 在 于 尽 量 收 集 广 泛的 意 见 此 重 点 可 从 小 组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来 自 不 同 的 行 业 , 以 及 向 公 众 进 行 谘询 的 计 划 , 明 显 地 见 到 7. 小 组 委 员 会 曾 发 出 两 份 新 闻 稿 1982 年 5 月 17 日 发 出 的 首份 新 闻 稿 , 宣 布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 并 邀 请 相 关 的 团 体 提 交 意 见 书 。
该 份 新 闻稿 于 5 月 18 日 在 两 份 英 文 报 章 及 十 份 中 文 报 章 刊 登 , 而 《 英 文 虎 报 》则 在 该 日 登 载 了 各 个 保 险 业 联 会 对 该 份 新 闻 稿 的 回 应 28. 1982 年 11 月 19 日 向 传 媒 发 出 的 另 一 份 新 闻 稿 , 宣 布 小 组 委 员会 打 算 即 将 继 续 研 究 经 纪 及 中 介 人 的 问 题 , 并 邀 请 各 界 提 交 意 见 书 这 第 二份 新 闻 稿 于 11 月 19 日 的 三 份 中 文 晚 报 和 11 月 20 日 的 四 份 中 文 报 章刊 登 9. 1982 年 5 月 31 日 , 我 们 特 别 邀 请 大 约 28 个 代 表 团 体 提 交 意见 书 ; 同 日 , 我 们 向 超 过 500 名 律 师 个 别 发 信 , 邀 请 他 们 向 小 组 委 员 会提 供 资 料 , 以 及 表 达 支 持 和 反 对 改 的 论 据 附 件 3 载 列 获 寄 发 这 两封 信 中 的 第 一 封 信 的 代 表 团 体 名 单 。
其 后 , 我 们 于 1982 年 7 月 20日 向 香 港 律 师 会 发 信 , 鼓 励 该 会 的 会 员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提 交 意 见 书 10. 小 组 委 员 会 认 为 , 对 香 港 的 保 险 公 司 所 实 际 使 用 的 保 单 进 行 研 究 ,应 有 帮 助 为 此 , 我 们 于 1982 年 7 月 16 日 , 向 在 香 港 获 授 权 签 发 汽 车保 险 单 的 101 家 保 险 公 司 个 别 发 信 , 征 求 该 等 公 司 提 供 所 使 用 的 保 单 表 格副 本 回 应 算 是 十 分 不 俗 , 大 约 有 70 家 公 司 向 我 们 提 供 表 格 11.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书 于 1984 年 7 月 6 日 的 会 议 上 , 呈 交 法 改会 会 议 议 决 , 以 局 限 传 阅 的 方 式 , 向 选 定 具 有 保 险 专 门 知 识 的 机 构 及 个 人 ,传 阅 该 份 报 告 书 , 以 征 求 他 们 对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的 意 见 法 改 会 在 多 次 会议 上 对 所 收 到 的 意 见 , 加 以 详 细 研 究 , 而 此 份 最 后 报 告 书 是 经 参 考 该 等 意 见而 编 写 的 。
12.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早 期 研 究 阶 段 , 已 决 定 应 尽 量 将 研 究 通 知 书 所 载 的两 个 问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分 开 处 理 , 而 法 改 会 本 身 的 报 告 书 亦 保 留 了 这 个 分 开 处理 问 题 的 方 式 因 此 , 我 们 的 报 告 书 分 为 两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处 理 不 披 露 资料 、 失 实 陈 述 及 违 反 条 件 的 问 题 , 而 第 二 部 分 则 研 究 中 介 人 及 制 订 保 险 合 约的 问 题 然 而 , 在 编 写 这 份 报 告 书 的 过 程 中 , 我 们 发 觉 第 一 和 第 二 部 分 所 处理 的 问 题 有 时 是 相 同 的 , 举 例 来 说 , 我 们 在 报 告 书 的 这 两 个 部 分 皆 有 讨 论 投保 表 格 整 份 报 告 书 的 建 议 摘 要 载 于 第 7 章 附 件 5 及 附 件 6 载 有两 项 条 例 草 案 的 拟 稿 这 两 项 条 例 草 案 的 拟 稿 , 体 现 了 我 们 在 报 告 书 内 所 作的 建 议 。
鸣鸣 谢谢13. 我 们 对 曾 经 协 助 法 改 会 和 小 组 委 员 会 进 行 研 究 的 所 有 人 士 及 组 织 ,谨 此 致 谢 小 组 委 员 会 在 过 去 两 年 定 期 举 行 会 议 , 各 成 员 在 该 段 期 间 勤 勉 而热 诚 地 工 作 , 法 改 会 特 表 谢 意 这 份 报 告 书 主 要 由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两 名 秘 书 关德 康 先 生 和 施 道 嘉 先 生 , 依 照 法 改 会 的 指 示 而 编 写 , 我 们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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