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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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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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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处罚事项及处罚依据:(详见附表) 二、案件受理机构: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三、案件实施对象:个人或法人 四、办理所需材料: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驾驶人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 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运输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单位所 属车辆涉嫌违章的需要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水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运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 复印件,若委托委托人处理,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书,受委托人 除携带当事人本人办理所需要资料外,还需带委托书原件、受委 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处罚流程: 1、发现、举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 2、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批3 日内立案或不予立案 3、调查取证,简易程序一人、一般程序两人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 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 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4、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法制机构 审核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拟处罚的,向当事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67 6、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7、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 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9、执行处罚决定 10、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办理期限: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 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 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 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 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 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68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附表)附表) 序号职权编码权利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行使情况 行使层级部门部门意见备注 10500-B-06500-140821 交通事故案件交通 违法处罚(简 易程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 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 安部令第 104 号)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 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 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 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 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 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 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 单位/个人常用县级行使 交警大队保留 69 2 0500-B-06600-140821 交通事故案件交通 违法处罚(一 般程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 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104 号)第五十七 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 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 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 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 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 作出责令 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3 0500-B-06800-140821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发生重大事故、造 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 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4 0500-B-06900-140821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 的道路养护车、工 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 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 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70 5 0500-B-07000-140821 对行人、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 反道路安全规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6 0500-B-07100-140821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 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关于道路 通行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 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7 0500-B-07200-140821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处罚 1.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的,处暂扣 6 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以下拘留,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 15 日拘留,并处 5000 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 证,5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 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 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0500-B-07300-1408212.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0500-B-07400-1408213.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0500-B-07500-1408214.对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5.对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71 8 0500-B-07600-140821 对客运汽车超员或 违反规定载货或货 运汽车超载或违反 规定载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 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 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 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9 0500-B-07700-140821 对违反机动车停放 规定或机动车驾驶 人不在现场或者拒 绝驶离或者妨碍他 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 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 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 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10 0500-B-07800-140821 对机动车不符合规 定上路行驶的处罚 1、对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 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 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 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 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部门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90 号)第 十九条:“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驾驶临时入境的机动车超出行驶区域或者路线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处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 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十四)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的; 单 位/ 个 人 常 用 县 级 行 使 交 警 大 队 保 留 72 (十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在现场但拒绝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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