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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20xx)3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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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20xx)3200字    济宁中心支公司车险人伤案件查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险人伤案件的管理,保证人伤案件的理赔时效性、未决数据的准确性和未决资料的完整性,减少人伤案件诉讼率,切实提高理赔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总、分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办法,结合新业务系统功能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车险(含车上人员及第三者、交强险)、财产责任险、人身险(意外险和健康险)涉及人伤的案件第一章 人伤案件管理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第三条 根据分公司车险管理部设置要求,设人伤查勘定损岗(初核)、人伤查勘岗第四条 查勘定损岗职责1、负责人伤案件的初次查勘工作;2、负责人伤案件初次估损及资料上传工作;3、负责超1万元权限人伤案件的上报工作;4、完成分公司对应岗位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人伤查勘岗职责1、在分公司人伤核损岗的领导下,结合总、分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中心支公司人伤案件管理实施方案;2、负责建立人伤台帐督促、指导查勘定损岗按时限和要求及时查勘人伤案件,并修正人伤案件初次估损金额;3、负责重大、疑难人伤案件的复勘、调查、取证工作;超权限案件的上报工作;4、负责人伤案件的初核工作;5、负责人伤案件介入调解方案的拟定,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上报处理工作;6、负责人伤查勘考核及核损数据的记录及其上报工作;7、完成分公司核损岗及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人伤案件管理内容第六条 查勘定损岗人伤查勘内容1、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调度岗接到人伤报案后派工给查勘定损岗,查勘定损岗按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手册》之二的“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操作流程”对人伤案件进行查勘2、所有人伤案件在调度后查勘定损岗要立即联系客户门诊治疗的24小时完成查勘;住院的在了解情况后48小时内进行住院查勘;住院7天以上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人伤探视具体查勘要求如下:(1)、根据伤者受伤程度,将《人伤查勘记录》附1及《人伤查勘记录附页》附2中可能与此次事故人伤赔偿有关的内容进行逐项核实(包括伤者个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户籍性质、来案发地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收入、是否已婚、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或亲属情况,护理人员与伤者关系、工资收入、是否从外地来护理、联系方式等);(2)、对伤者进行拍照,固定证据照片顺序:医院名称、所属科室,床头牌;伤者身份证、伤者全身像、面部特写、受伤部位特写(顺序为:(从上到下拍摄,分左右记录)注意拍照时不要求特定体位,不要求暴露伤口,隐私部位不要拍照;拍摄护理人员照片;拍摄医院相关资料(如检查报告单、费用每日清单等);如伤者在危重病人抢救中心(ICU),医院不允许进入,只须拍照ICU门前标志即可,但转入普通病房后需按上述情况拍照;(3)、告知被保险人我公司人伤赔付的有关规定及索赔要求和所需单证,并将“人伤索赔须知” 附3交被保险人;(4)、主动与主管医师沟通。

      了解伤者的入院时间,已经或将要进行的重大手术项目和所需贵重药品名目,是否需要使用护理人员,并告知我公司保险责任事故人伤医疗费用赔偿的有关规定;(5)、对在县级以下医院以及不采纳我司查勘员合理建议,不合理施检、施治、用药的医院就医的伤者,应做好被保险人及伤者的工作,争取尽快转院;(6)、在查勘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随时体现我公司对被保险人及伤者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尽可能地协助他们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并告知我公司提前介入调解机制,我公司参与调解,避免诉讼,提高理赔服务,及双方不必要的损失7)、根据查勘结果,及时填写《人伤查勘记录》,并将人伤索赔须知、出险通知书等单证交被保险人,并请被保险人或当事人(事故车辆驾驶员、伤者或其家属)对《人伤查勘记录》中所填内容进行确定后签名;(8)、对经查勘后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案件,要求将《人伤查勘记录》及查勘资料在48小时内上传至“理赔系统”第七条 人伤查勘岗查勘跟踪管理内容人伤案件查勘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登记《人伤案件跟踪台帐》、人伤复勘、人伤跟踪、人伤超权限审批上报等1、人伤查勘岗每天都要对《人伤案件跟踪台帐》进行检索,选取未人伤查勘案件,督促、指导查勘定损人员按照时限和要求及时查勘人伤案件。

      2、修正查勘定损人员上报的超权限人伤案件的估损金额,并负责上报超中支权限的未决理算审批3、人伤查勘岗每天对《人伤案件跟踪台帐》进行检索分类跟踪,分为门诊、住院治疗、待调解、待索赔等,分类别进行跟踪回访:⑴、对于门诊案件加强跟踪,提高跟踪效果,缩短结案周期;⑵、对于住院治疗未结束案件,根据前期查勘情况及时对人伤进行医院复勘,并完成系统内人伤跟踪提交;⑶、涉及人伤伤残鉴定案件一同前往评定,监督评残过程;⑷、对于治疗结束案件及时介入调解,提出调解方案,提高理赔服务参见x保鲁发[2011]119号《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车险人伤事故提前介入管理办法 (试行)》;3、负责省内异地人伤案件的跟踪,由伤者所在治疗地机构人伤查勘岗查勘并在7日内将查勘材料寄给人伤查勘岗,负责省外异地人伤案件跟踪录入台账;4、超权限案件需上报《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伤案件未决理算审批表》附4第八条 人伤查勘岗初核管理内容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人员创伤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及相关条款核定人伤损失:⑴、首先查看与案件有关单证是否齐全,伤者病情记录中受伤时间及首次医疗费用产生时间是否与出险通知书及查勘记录中的出险时间相符,是否在保险期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承保的险别及限额。

      ⑵、查看伤者的病情记录、各项检查诊断报告单,较全面地了解伤情及治疗经过和转归⑶、审核相关单证真实性2、缮制《人伤核损表》并亲笔签字确认3、联系被保险人,告知我公司核损依据及核损金额4、扫描相关单证上传系统,提交系统并转理算5、对于疑案案件及虚假材料进行调查落实6、及时落实和整改分公司回退案件,并登记台帐第三章 人伤查勘考核内容第九条 考核项目及得分占比1、人伤查勘考核分为查勘量和查勘质量考核,即员工得分=查勘量+查勘质量+附加分2、查勘质量考核定为100分制其中:人伤查勘及时率为30分;人伤查勘照片完整清晰性10分; 人伤查勘记录完整性20分 ;人伤查勘记录副页完整性20分;发放人伤索赔须知并上传系统10分;资料上传及时率10分3、介入调解及复勘调查完成率为加分项第十条 考核指标:1、人伤查勘及时率指在规定时间内(48小时)完成人伤查勘工作;2、人伤查勘照片完整清晰性指人伤照片显示照相时间,上传大小规范,照片内容包括(人伤面部特写、受伤部位、检查报告、护理人员等);3、《人伤查勘记录》要素完整,字迹清楚,上传纸质资料清晰;4、凡涉及人伤住院案件均要填写《人伤查勘记录副页》且其要素完整、伤者或其护理人员签字认可;5、发放人伤索赔须知指凡人伤案件需向客户发放人伤索赔须知并上传系统;6、资料上传及时率指人伤查勘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传工作;7、介入调解、复勘调查完成率指人伤介入调解或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城/农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均应及时复勘。

      对上级公司回退要求复勘案件必须及时回复(“及时”指:三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济宁中支 2012-1-1第二篇: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京发改规[20xx]4号 12700字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发布时间:20xx年08月22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收费规范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市幼儿园收费项目规范为保育教育费(收费编码:173014016)、住宿费(收费编码:173014017)及代办服务性收费(见附件1)除上述收费之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不断提高财政投入水平,逐步降低群众负担三、本市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幼儿园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从20xx年秋季开学起,新入园幼儿按照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在园幼儿仍按原收费规定执行幼儿园应填写《北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3),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收费票据及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及住宿成本自行制定,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合理和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涨价、搭车涨价和任何形式的变相涨价五、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全面落实国家及本市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认真做好收费公示,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社会监督六、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幼儿园发展,及时帮助解决幼儿园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兴趣班费及其他乱收费行为1七、本通知自20xx年9月1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面向社会招生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 代办服务性收费指为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保育教育费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第七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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