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第L12b款..doc
4页1.去世時以*2.*2.*3.死者一生並無子女或後嗣表格第L1.2b款遺產管理人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由死者妻子提出申請)1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有關死者(姓名)((已婚男士,生前居於(地址))的遺產事宜本人A.B.,任職(職業),現居於(地址),*[謹以至誠確認][謹此宣誓]如下:死者於(去世日期)在(去世地點)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享年 歲, 為其居籍現時只有下列一人有權承受其遺產:A.B.,即其*[合法遺孀][合法結髮遺孀],現年 歲 只有下列各人有權分享其遺產:姓名 與死者的關係A.B. 其*[合法遺孀][合法結髮遺孀]*3. (a)死者有下列後嗣現時尚存:姓名與死者的關係年齡*3. (b)死者的下列後嗣早於死者去世:姓名與死者的關係去世地點及日期享年*3. (c)死者的下列後嗣於死者死後去世:姓名與死者的關係去世地點及日期享年*3. (d)除了上述由本人和死者所生的人士外,死者一生並無其他子女或後嗣4. 除了本人(其*[合法遺孀][合法結髮遺孀])夕卜,死者從沒有與任何人結婚亦無妾侍]5. 除了死者(本人之合法丈夫)外,本人從沒有與任何人結婚6. (a)死者的真實姓名是 。
b) 死者以別名 持有(資產的詳情)(c) 事實上,上述的名稱均是指同一人,即是死者7. 自死者去世後,本人曾 *[直接][安排]盡力從其文件及財物中搜尋,查究死者有否立下遺囑,但本人 *[無法尋獲其任何遺囑][獲通知沒有尋獲其任何遺囑 ]8. 就目前情況而言,盡本人所知所聞及所信,除了在本申請存檔的遺產稅署署長的*[暫定]財產清單內列出的財產外,沒有其他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 (不論其所有權性質為何)因依法轉歸死者遺產代理人,而需要於死者去世後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納遺產稅遺產的*[暫定]基本價值合共 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支付予死者遺產的死亡恩恤金 元及特惠金 元][包括應支付予死者遺產的*[ 一項][多項]強制性公積金*(分別為) 元*(及 元)][ 不包括就 (申索性質 )提出的申索該項申索的金額不詳 ]8. 根據在本申請存檔之豁免證明書,本人已獲豁免,無須遵守香港法例第 111章《遺產稅條例》第 14(6) 條之規定該證明書於 (日期 )由遺產稅署署長簽發該等遺 產之基本價值合共 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支付予死者遺產的死亡恩恤金 元及特惠金 元][包括應支付予死者遺產的*[ 一項][多項]強制性公積金*(分別為) 元*(及 元)]。
本人曾依照簽發該豁免證明書之規定,向遺產稅署署長提交一份遺產簡易呈報表現盡本人所知所聞 及所信,除了該份簡易呈報表內列出的財產外,沒有其他土地財產或非土地財產 (不論其所有權性質為何 )因依法轉歸 死者遺產代理人該份簡易呈報表的核實副本現一併在 本申請存檔9. 本人定會忠誠、妥善管理及忠實處置死者去世時在香港享有之所有財產及遺產、權利及債權;定會盡該等財產及遺產、權利及債權之所及,清償死者所欠之任何 債務;也定會在法律有所要求時,展示一份該等全部及個別遺產和財物的真確及完整 的財產清單,以及提交一份關於該等遺產和財物的確當真實的帳目10. 此無遺囑繼承 * [ 不涉及未成年人權益 ][ 涉及未成年人權益 3]11. 此無遺囑繼承 *[ 不涉及終身權益 ][ 涉及終身權益 3]12. 本人現在以死者之 *[ 合法遺孀 ][ 合法結髮遺孀 ]及*[ 唯一現時有權承受 ][ 其中一名有權分享 ]其遺產的人士之身分,申請該等遺產之遺產管理書此項非宗教式宣誓 ,等等 (見表格第 L1.2a 款)附註:(1) 如死者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去世,死者的妻子便可使用本表格,申請管理丈夫的遺 產。
2) * 請刪去不適用部分或作適當修改3) 如此無遺囑繼承涉及未成年人 / 終身權益,則申請須符合香港法例第 10 章《遺囑認證 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