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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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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2016年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 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贴土: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一)政策依据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51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 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 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4 号) 。

      二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小贴士:1.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2.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 )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时,将第 9 行“实际利润总额”与 15% 的乘积,暂填入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2) ) 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 15% 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 《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 45-47 行的“企业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2.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 预缴申报: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预缴申报时,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 类)》时,将第 9 行“实际利润总额”与 5% 的乘积,暂填入第 12 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 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 5% 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34 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 45-47 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一般情况下,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须特别关注,避免税务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 2013 〕 52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 〕 71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5 〕 96 号)规定,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月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会计处理方面,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3 〕 24 号 )规定:“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但免征的增值税需做会计处理本文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展开探讨会计处理财会〔 2013 〕 24 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1) 销售货物时:借: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 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营业外收入因此,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处理财会〔 2013 〕 24 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最终计入当年利润总额,那么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8 〕 151 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 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四款规 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 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因此, 小微企业免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那么,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 〕 7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那么,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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