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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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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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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法学论文【内容提要】在经济法 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目标;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 系中的独立地位,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Z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 有其特殊性摘要题】理论探讨【关 键 词】经济法/行政责任/新型责任/经济责……一、在经济法学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的弊端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中,一般都有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许多经济法学的教材和 专著将其分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 例,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木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有:“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 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有:“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 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冇学者用“经济责任”代替“民事责任”,认为“在我国,违反经济法律和经济法规 应负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基 础理论》,法律岀版社1986年版,第⑼一192页在这里,“除了否认民事责任,从理论 上使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含混不清以外,并没有多大意义注:郭明瑞等:《民事 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本人认为,在经济法学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存在一定缺陷,宜用“新型责任”来弥补 关于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法理学界通行“违反行政法规责任说”例如,沈宗灵先生认 为:“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73页,第384页又如,张文显先生认为: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张文显:《法学基木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如《法律责任适用全书(行 政卷)》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 构成行政违法以及部分的行政不当而依法承担的法律上的消极后果注:参见启成、安军 主编:《法律责任适用全书》(行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还有的于者 将行政责任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国家公务员)依照行政法在法定权限内,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所釆取的强制措施和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行政机 关自身在执法中因违法或不当而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注: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 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本人认为,无论是“违反行政法规责任说”,还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责任说”都不能 解释为什么在经济法中会出现行政责任范畴因为经济法和行政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部 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但经济法学界似乎并没启注意到这种区别, 以致在论著中频频出现行政责任的范畴其原因可能是因为经济法律、法规中出现的这种责 任与行政责任有许多相似Z处:(1)构成这种责任的违法行为,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仅仅 是侵犯个体民事权益的行为2)责任形式具有惩罚性,而不是补偿性,但又不同于刑事责 任的惩罚性3)追究机关是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 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可见,经济 法学著作中之所以出现行政责任范峙,是因为我国法律的规定“本來如此”,学者只不过是 说出了一种“实然”而已。

      虽然“法律木来如此”,但“法律应当是怎样的”问题,更应是经济法学界着力研究的 问题哈耶克认为,法治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 规则注:参见[英]哈耶克《自然秩序原理》,邓正來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笫261页 遵循这种思路来思考就会发现,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不仅在理论上导 致忽视对经济法的特殊责任形式的研究,而且会在实践中对经济法的实施产生谋导一) 使用行政责任范畴排除了法院追究此种责任的可能性,形成了审判盲区以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为标准,行政责任有:(1)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即私权主体 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自接引起行政处罚2)行政主体的行政责 任,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不当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 任3)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即公务员个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对内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 内部行政责任,其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注:参见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F1前,经济法学中便用的行政责任范畴,主要是指上述行政 责任中的笫一种按照现行立法界和学界多数人的看法,在我国,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 的主休只能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依诉讼程序对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 织确定行政责任。

      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第101页这种认知决定了司法机关在经济法实施中冇了不可逾越的禁区,即司法机关只 能追究违反经济法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能追究违反经济法的行政责任,这与法律发达 国家的做法大相径庭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 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 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 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3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这里讲 的罚款,在我国即是行政责任,法院无权追究;而在美国毫无疑问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在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垄断行政责任的追究权,不利于这种法律责任的实现因为如果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者不予追究,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就 成了一纸空文因此,要使违反经济法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单靠行政执法是不够的,必须 动用司法机关的力量,使司法机关有权受理任何组织和公民提起追究损害社会经济利益行为 法律责任的经济公益诉讼案件司法机关是法律得以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口,当然应当成为经 济法律关系保护的最重要防线,而要使法院有权追究违反经济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就必 须启用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否则,其执法主体必然受到限制。

      另外,我国行政机关直接追究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美国法院对经济违法行为公开 进行审理和判决比较,可以发现其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1)对违法的行为人的裁决即使在 实体法上是正确的,但缺乏程序公平因为,经济法是调整个体和社会(包括特定与不特定 的社会群体,下同)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虽然社会是个集合体,但从本质上来说,个体和 社会群体双方的法律地位还是平等的政府代表社会群体直接制裁社会个体,对社会个体来 说,冇火公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政府代表社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认为盂要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由法院作为第三者进行公正裁决2)行政机关对违法行 为人的裁决即使是正确的,但因为是直接的处罚,不进行公开的审判,不仅対违法者起不到 应有的惩治作用,而且对社会也没有警示作用这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二) 使用行政责任范畴,用行政法的理念执行经济法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三类性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一类是个体・个体Z间的经济关 系,如买卖双方怎样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调整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私法范畴,具体 的法律部门主要是民商法第二类是个体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如纳税人纳多 少税、怎 样纳税。

      调整这部分经济关系的法律属于公法范畴,具体的法律部门主要是行 政法第三 类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如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市 公司和广人投 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经营者、上市公司属于个体,广大消费者和投资者 都属于社会群体, 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而口数量极为广泛因此社会群体可以说就是社 会调整这部分关系 的法律属于公私混合法的范畴,经济法属于公私混合法私法调整个体Z间的关系,以维护个体权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个体权利本位” 而公法调整个体与国家Z间的关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国家权力本位” 经济法调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立法宗旨,因此奉行“社会权利 本位”当然社会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集合体,所以经济法通过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最终维 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个体与社会Z间的关系,所以,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政府为了保护 社会群体的利益,会以全社会代表的身分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可以说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都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经济法中的人部分规范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來执行并不意味着这部分规范就成了行政 法经济法中的政府作为公权主体干预社会经济牛:活,但政府一般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 当事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经营者和消费者Z间的关系在 这种关系中,政府只是通过规范和监督经营者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并不是当事人,而 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在我国,行政机关对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对以适用《行政处罚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 任,但如果行政机关将执行经济法等同于执行行政法,坚持行政法的国家权力木位理念,主 要保护国家对社会实施冇效管理的权力,那么,这种执行的结果就会与经济法维护“社会利 益”的FI标大相径庭例如,我国对熄假宣传行为一般由监督检查部门对违法者进行罚款处 理罚款使得违法者付岀了代价,维护了国家的权威,但是虚假宣传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给个体社会成员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消除而在美国,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方法与我国截然不同在美国,人们几乎很少看到虚假广 告,因为美国有种专门对付虚假广告的“纠正性广告”例如,某家公司花3000万美元做了 6个月的广告有人举报该公司的广告有假,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罚该公司再做6个力的 “纠正性广告”,即揭露自己的广告有假,劝大家不要买这种产品而做这种“纠正性广告”, 其收费标准比前一次广告加一倍相比之F,美国采取的“纠正性广告”措施比我国的罚款 措施更多地考虑了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也确实维护了社会大众的利益。

      借用行政法的实施机制,不仅不能冇效地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而fl•还会给行 政机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提供机会江平先生指出:“中国法律制度中有一个不可忽视的 现象:如果某一法律没有规定特定的执法机关,那么这部法律就会变成无人管的法律,必然 得不到应有的贯彻;如果规定特定的执法机关,那么该执法机关就将从立法中获得特殊的权 力,这种权力就可能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权,就可能成为牟取私利的权力注: 江平:《冇法律并不等于冇法治》,《中国改革报》1996年11刀26 U« )《工人口报》2001 年6月26 LI刊登署名文章《执法,岂能以“人民为资源”》,文章披露的情况是:广东省化 州市平定镇农民建房没有指标,该镇国土所所长竟同意先建后罚该所开始口头同意农民可 以边建房边等指标,等房子建成后,国土所再将房子按违章建筑罚款处理只要建房户交了 罚款,国土所就不再过问在现实生活中,平定镇国土所这种“执法”并不罕见,有人已将 其称为“以案件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靠出卖法律、法规和政策來创收”的“执法产业” 现象而该文作者对此则画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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