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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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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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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龙江省体育教练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来源:黑龙江省人事厅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体育教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广大体育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学训练教学水平,促进我省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结合教练员岗位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一级教练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 在各级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含体育艺术教练和体育机械教练) 二、 在各行业中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条件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教练资格: (一) 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 5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 体育院校大学专科毕业 7 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二、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教练资格: 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一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三、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 具有体育院校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高级教练资格 5 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一) 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二) 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一) 凡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凡申报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者,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第三章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 第八条 一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能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体育概论、运动训练、体育管理、运动生理、运动心理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取得一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够按照体育运动人才的成长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二) 及时了解本项目发展动向,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有关选才和改进训练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三、 业绩与成果 (一) 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 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 1 、 亚运会、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八名; 2 、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前三名或三次前六名; 3 、 全国青年比赛或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 4 、 集体项目获得全国甲级队称号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录取名次; 5 、 二线队伍和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五名,集体项目十名运动员者,并同时具备上述 1 — 4 条中的一条 (二) 市(地)、县(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 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经考核 60% 达到及格标准,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三名、集体项目五名运动员,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 1 、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六名; 2 、 全国青年比赛冠军或两人前三名,集体项目取得录取名次; 3 、 省运会取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或全省比赛取得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三) 著作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两篇本项目论文,论文应反映其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一篇。

      第九条 高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能熟练掌握并运用体育理论、运动训练及科学训练的相关知识,取得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够按照优秀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二) 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术、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 业绩与成果 (一) 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 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 1 、 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八名; 2 、 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三名; 3 、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两人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三次前三名; 4 、 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或两次获得全国甲级队称号; 5 、 二线队伍和体育运动学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十名、集体项目十五名运动员,并同时具备上述 1 — 4 条中的一条 (二) 市(地)、县(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 所培养的运动员按训练大纲要求,经考核 80% 达到及格标准,其中 20% 良好,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单项六名、集体项目十二名运动员,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在规定年限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 1 、 亚运会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前八名; 2 、 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 、 有两人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 4 、 全国青年比赛中两人取得冠军,省运会两人取得冠军; 5 、 集体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取得录取名次(主力队员)。

      (三)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体育学术会议上宣读三篇本项目的论文,论文应反映其技术水平和写作能力,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两篇 第十条 国家级教练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能熟练掌握并运用体育理论、运动训练及科学训练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的科技动向和训练方法手段,并经过国家级教练研讨班学习获得证书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能按照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负责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二) 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术、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我国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 业绩与成果 (一) 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者: 1 、 奥运会前三名; 2 、 奥运会四至六名并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前两名; 3 、 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三人次冠军; 4 、 在亚运会上两人次取得冠军并且在亚洲锦标赛上或亚洲杯赛两人次取得冠军; 5 、 向国家队输送三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三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五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两人次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或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冠军; 6 、 集体项目奥运会前十名; 7 、 集体项目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两次前两名; 8 、 集体项目亚运会冠军并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 9 、 集体项目向国家队输送五名以上运动员或有五名以上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或奥运会比赛,并取得亚运会(亚运会比赛项目亚洲锦标赛或亚洲杯赛)冠军或两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二) 著作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两篇高水平的本项目的学术论文,或两次在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进行讲学或学术交流论文应是反映国内本项目先进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且独著或第一作者至少一篇教练员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须经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并写出评定意见 第十一条 特殊贡献教练员晋升相应资格的评审标准 为体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教练员破格晋升相应资格时,除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及著作等方面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曾获得全国冠军并且取得亚洲比赛前三名或世界比赛录取名次或集体项目全国前三名或洲际以上比赛取得录取名次(主力队员)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体育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考核合格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练任职资格 二、 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运会上获得冠军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一级教练、高级教练任职资格 三、 1966 年以前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教练员和在各类体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的优秀运动队的退役运动员,具备相应等级的教练资格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四、 凡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晋升相应职务。

      五、 多年担任高级教练,在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业绩卓著,对发展我国或本地区体育事业做出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少数各类体校教练员,可破格晋升国家级教练职务: 1 、 符合国家级教练申报条件的规定和评审条件中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及论著要求;2 、 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十五名以上运动员,其中有三人代表国家参加洲际以上比赛; 3 、 奥运会项目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根据不同训练层次和项目特点,输送后最长七年内获世界冠军或三人次亚洲冠军 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中的业绩系指担任现技术职务工作以来的省运会、全省比赛名次系指成年组比赛成绩;全国最高水平比赛系指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联赛(球类项目),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三条 曾先后在各类体育学校和优秀运动队任教的教练员,应按优秀运动队或各类体育学校相应等级资格评审条件申报,不能将二者成绩相加计算 第十四条 评定同一项目主管教练员和非主管教练员的资格时,应根据其在拟定和执行训练比赛计划中发挥作用的情况、贡献大小和任职年限等因素区别对待,对非主管教练员原则上降低一个等级。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训练工作的行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教练员职务但长期担任教练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任教练员职务的,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申报相应的教练资格,兼职人员须具备: 一、 符合相应的资格评审条件 二、 现仍直接从事训练教学工作,能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直接进行训练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在评定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资格时,必须严格按完成训练大纲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向国家队(不包括青少年队)输送运动员是指一名队员在国家队正式训练时间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输送范围是指基层体校、市体校、省体校、省市优秀运动队、国家队,除此之外均不计算输送 第十九条 向上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是指被确定为试训运动员或正式招收的运动员 第二十条 市(地)级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 5 年内取得的成绩有效;且(市、区)级业余体校教练员向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的运动员 6 年内取得的成绩有效第二十一条 凡已开展岗位培训项目的教练员申报教练员职务时,必须取得国家体育总局承认的相应等级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成果、论著、工作量等,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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