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
6页外汇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 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4第三章 外汇资金管理 5第四章 外汇清算业务管理 5第五章 安全监控 7第六章 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汇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提高境内、外外汇汇款和清算效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汇资金清算管理是指本行外汇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行外汇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分级经营、比例控制、防范风险、讲求效益一) 集中管理,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二) 统一调拨,是指由负责对本行的外汇资金头寸实行统一调拨;(三) 分级经营,是指总行及开展外汇业务的各分支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经营资金;(四) 比例控制,是指对本行外汇资金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 防范风险,是指密切注意外汇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汇风险;(六) 讲求效益,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外汇资金的运营坚持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外汇资金清算工作由总行和进行组织,和各分支行具体实施第五条 清算系统中SWIFT地址代码库由统一维护发布第六条 和负责对外币同业账户集中管理第三章 外汇资金管理第七条 外汇资金包括:(一) 存放境内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二) 存放境外账户行用于清算的外汇资金;(三) 辖内营业机构存放用于日常清算的外汇资金第八条 外汇资金调拨管理一) 本行的外汇资本金由依据外汇资金分布、资金收益、收付汇等情况统一集中管理;(二) 根据经授权的资金调拨凭证对本行的外汇资金进行合理准确划转第九条 结售汇头寸管理一) 负责统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核批的本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周转限额;(二) 全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由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第十条 外汇资金管理应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及时调整期限结构、分布结构,增强效益性与流动性,满足及时对外支付的需要第四章 外汇清算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外汇资金清算必须做到:(一) 根据外汇汇款业务数据,办理资金清算,实时更新备付金账户;(二) 及时处理清算的报文,确保不积压、不延误;(三) 及时与境内、境外账户行、辖属分支行核对账务,清查未达账项。
第十二条 接收外汇资金的各分支行必须具有总行统一颁发的资金汇划清算机构编号各分支行变更资金汇划机构编号必须向总行申请,由总行统一下发全行第十三条 通过清算系统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的经办行须严格按照经办、复核、授权的规定办理,做到“有疑速查、查必彻底、有查速复、复必详尽”外汇汇款及资金清算类查询查复业务需按照国际间查询查复业务习惯做法,以SWIFT报文格式编制第十四条 外币同业账户管理:负责开立各币种的境内、外同业账户,对外币同业账户进行集中管理,未经批准,各经营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不得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任何形式的外汇同业账户第十五条 外汇账户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处理,对境内、外账户行要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尽快处理,保证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十六条 账户资金的核对(一) 总行相关部门的外汇资金人员须根据SWIFT MT940、MT950对账单检查账户行对账单是否存在异常,并定期对存放境内、境外账户款项明细等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二) 对未达账项,外汇资金交易人员须及时联系相关业务人员进行查询查复,并跟踪查询处理结果;(三) 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各分支行营运资金外币头寸的划拨和总行有关对外支付的各种外汇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有关外汇资金业务档案应及时整理和装订,并归档保管备查第五章 安全监控第十八条 、各分支行和应采取严密措施,保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的真实、完整、安全第十九条 外汇业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非外汇业务操作人员上岗操作第二十条 所有外汇业务均按照经办、复核和授权相分离原则,各岗位不得互相兼岗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应将外汇资金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纳入各自日常业务检查范围内第二十二条 因违章操作造成各种差错,对相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违禁违规违纪处理与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