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doc7).doc
7页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资助经费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工程资助经费〔下称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工程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工程研究的经费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方案的资助工程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工程〕设立重点工程、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每年评审一次特别委托工程单独立项工程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工程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工程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五条 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方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工程的科学研究工作工程承当者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六条 工程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全国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国家社科基金工程的工程库,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制定适应国家社科基金特点的工程资助经费绩效考评方法,对工程的实施及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考评第二章 工程资助经费使用范围第九条 工程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管理费:指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工程和重点工程每项2000元,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资料费:指开展工程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工程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小型会议费:指围绕工程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工程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工程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置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工程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6.咨询费:指为开展工程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资助经费的8%7.印刷费:指工程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8.成果鉴定费:指组织工程最终成果鉴定所支出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资料邮寄费等〕该工程经费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第十条 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特别委托工程、重点工程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工程、青年工程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工程资助经费结余〔包括工程预留经费〕可用于工程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其余局部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工程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第三章 工程资助经费的审批和拨付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工程单项资助金额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立项通知书?工程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方案,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回执,在一个月内将列有开支方案的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方案的回执后,将工程经费拨到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工程经费不分拨给工程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五条 工程资助经费的拨款,根据工程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特别委托工程、重点工程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工程和青年工程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工程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 2.需要变更工程负责人、工程管理单位的; 3.需要改变工程名称、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4.未能按方案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屡次延期的;5.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凡有以上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工程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第四章 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工程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那么,合理编制预算,按方案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工程资助经费工程资助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第十八条 工程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工程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局部;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工程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工程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第二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工程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工程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工程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工程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工程资助经费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方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工程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第二十三条 工程自筹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方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工程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违反本方法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管理方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工程、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五章 附 那么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3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经费管理暂行方法?、1997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工程经费管理暂行方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