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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试卷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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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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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海商法参考答案 A 一、不定项选择题 1、D 2、ABD 3、AB 4、ABC 5、A 6、ABC 7、ABCD 8、B 9、D 10、A 二、判断题 1. √ 2.× 3.√ 4. √ 5. × 6. √ 7. × 8. √ 9. × 10. √ 三、概念辨析 答案要点 1、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1)概念:(3分)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 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 人向承租 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 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分析:(5分) 定期租船合同:(1)由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船舶本身—出租人;(2)营运各项费 用—出租人;运费—承租人(3)航程中的时间损失—出租人(4)航程中的风险——出 租人 光船租船合同:(1)出租人只向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备有船舶文书,而不承担其他义 务 (2)承租人于租期内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亦负担一切费用开支 (3)出租人在租期内将出租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而所有权仍归属于出 租人。

      2、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概念:(3分) 单独海损:指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直接导致的,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指运输船舶在航运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 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造成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2)分析(5分) 单独海损不是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而是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如:由于天气闷热, 致使C仓货物受潮受热 共同海损:A.必须确实遭遇危难; B.措施必须是自动的有意识的;C.措施必须合理; D.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E.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额外的;F.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 为的直接结果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单位责任限制 (1)概念:(3分)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当船舶在因航行事故或船长、船员的行为产生海事赔偿请求时, 船舶所有人等限制主体在自身无过错、或不知情,或未参与的情况下,将其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2 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 单位责任限制又称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在货物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对其进行赔偿 的最高限额。

      (2)分析(5分)单位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主体不同 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 经营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 船舶所有人(包括承租人和经营人)和救 助人及其受雇人和责任保险人 赔偿请求的性 质和种类不同 仅限于本船货物灭失和迟延交付 的经济损失或本船所发生的人身 伤亡和行李灭损的赔偿请求 还涉及船舶运营、救助作业以及对港口工 程、港池、航道、助航设施等的损害赔偿 请求 责任限额不同每件或每个:666.67; 每公斤:2; 迟延交付:运费数额 金额制,按照船舶吨位大小计算 责任限制的程 序不同 实体法上的权利 自动适用 抗辩权 法定程序 四、案例分析 1、本案涉及三方当事人 (1)对收货人来说,船方剥夺了他本应享受的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拒绝付款或承兑 的权利;(3分) (2)对船方来说,签发了假提单,收货人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那时船方享有的 那些法定权利,责任免除将丧失殆尽;(3分) (3)对卖方而言,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向银行议付货款,换取一时的利益如船方 向法院起诉,则船方和卖方共同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将暴露于天下因此,利用保函换取 清洁提单的做法,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了严重损害,应坚决杜绝。

      (4分) 2、本案是一起有关倒签提单的案件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分)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可能已经定有货运协议,也可能已经定舱,取得定舱 单,或托运人已经填具托运单或与承运人通过电传、达成装货协议,因此,正、反两面印 有提单条款的提单不一定就是承、托双方之间惟一的合同,只是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 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或合同,则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2)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即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 之间的运输合同 (2分) 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以外的契 约关系,他只知道手里的提单只能以此作为运输合同在本案中,承运方宏盛海上运输公司 没有意识到提单的这一重要性质,面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3 伪造学据的违法行为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υ根据买卖合同.卖方 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原则上买方可以无条件撤销 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3)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欺骗收货人的欺诈 行为。

      (4分) 因此,在实践中,有许多交货人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交付运输(正如本案中 的丰和贸易公司),为使该提单能够符合信用证规定而付货人可以顺利结汇交货人往往要 求承运人倒签提单,即实际装运日期比提单签发日期晚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 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收货人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 日期是伪造的,就高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收货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托运方)的法 律责任,还可以追究轮船公司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对卖方还是对轮船公司都是严重的所以,承运人在遇到 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耍格外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的可能 是利用此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 改信用证的方式.面不必要求倒签提单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 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若签发了倒签提单.则令收货人认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共谋伪造单 据进行欺诈,从面使承运人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中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若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的结汇的条件,如果日期已过.即使是一天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 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方保证。

      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承运人 要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在一些国家,如美国,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列人刑事诈骗案处 理 (4)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以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2分) A、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 图,甚至有可能亏本,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 有了可乘之机买方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了解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就可以 掌握真实情况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 落在承运人身上 B、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买方的损失 会很大,所以,买方会千方百计地转嫁这个损失如果其发觉提单倒签,EE 又为其提供一个 机会 (5)在本案中,在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 限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如此做,至多只付违 约金,而且只有在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求承 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卖方和承运人共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受了 经济损失,也丧失了商业信誉,实属不应该。

      (2分) 五、论述题 1、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在国内外颇有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英4 国的某些案例即采取该主张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加拿大即主张该观点在 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的国家中,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它是担保物权,而另一些国家 则认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国内的学者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有的认为它是一种优先的 债权,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担保物权,还有的认为它是一种海商法中的特殊权利 (2分) (1)程序权利说(1分) 英国的一些判例认为,优先权的实现,有赖于迫使船舶所有人出面诉讼,由法院通过船 舶扣押进行对物诉讼,直至对船舶进行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债权人得以实现其优先受 偿的权利因此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 英国 1980年的“The Halcyon Isel”一案将船舶优先权识别为程序性的权利英国学 者克里斯托弗.黑尔(CHRISTOPHER HILL)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基于特定的海事请求而产生 的,它追及船舶而存在如果视船舶优先权为程序性权利而依法院地法来确认的话,这本身 就是对上述原则的否定另一位英国学者托马斯(THOMAS)则指出,英国的这一作法与国 外海事法院将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实体性权利而适用其准据法的大趋势形成了一个尖锐 的对立。

      (2) 实体权利说(1分) 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权利的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实体权利的一部分,它与船舶抵 押权一样,都是一种有限的实体权利,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 舶优先权的优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认为船舶优先权是程序性权利的观 点在英国也不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上述案例中,该观点只占了微弱的多数 英国的斯科特(Scott)法官早在“The Tolten”一案中即表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 实体权利的一部分实体性权利问题应根据冲突规范来确定其准据法,而船舶优先权的优 先位次是程序性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我国一些学者也主张船舶优先权为实体性权利,认 为船舶优先权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是法律为债权人规定的一种优惠, 其本质上是一种权益也有的学者通过比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与程序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认为海事优先权是一种实体法律关系,而非程序法律关系 (3)物权说(1分) 主张船舶优先权为物权的认为,海事优先权基本具备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是一种对 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首先表现为它的支 配性英国的罗伯特.高夫(Robert Goff)法官在 1984年“The Barenbels”一案中,在描述船 舶优先权的支配性时指出:一旦船舶被扣押,无论他对导致该船被扣押的海事请求是否负有 责任,所面临的选择只有两个,要么提供足额担保以求放船,要么听任船舶被拍卖。

      (4)债权说(1分) 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债权的理由有:在对人诉讼的理论下,船舶被转手,这属于债务 转让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变更为新的船舶所有人,债权人对新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 舶优先权的请求,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的特定身份仍未改变 (5)担保物权说(1分)加拿大海商法教授威廉.泰特利(Willan Tetley)认为,海事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 种担保物权认为优先权是一种物上负担,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司玉琢教授在对海事优5 先权下定义时也采用了担保物权的主张:即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 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具有很高位次的担保物权”我国多数学者采纳此观点 综上:我个人的观点是…….(5分) 2、 (1)适航(4分)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 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 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 A、适航义务的内容和标准: 适船、适船员、适货(针对特定航次) B、适航义务的时间: 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载货航次, “大丰”轮案) C、适航义务的主观要求: 适当谨慎(雇员、代理人、第三人;) D、适航和船级社的责任: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E、不适航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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