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总则.ppt
239页刑法学(总则部分)刑法学(总则部分)l 讲授:彭磊l :13072793660绪论绪论 刑法学科发展前沿简介刑法学科发展前沿简介l一、刑法哲学l刑法哲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l刑法的谦抑性: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l二、新型犯罪研究l环境犯罪、证券期货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公共卫生犯罪l三、刑法立法完善l增加新罪名、修订法条绪论绪论 刑法学科发展前沿及热点简介刑法学科发展前沿及热点简介l三、刑罚研究l1、量刑规范化、量刑公平l2、刑种改革l3、死刑问题l四、中外刑法比较研究l国际公约的本土化l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l一、刑法的概念l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l广义刑法指刑法典、单行刑法(例:我国的反国家分裂法、日本的公害罪法)、附属刑法l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二、刑法的性质l1、刑法的阶级性质:l2、刑法的法律性质:l(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较民法、经济法等更为广泛。
l(2)刑法的强制性更为严厉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l一、刑法的根据l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第28条l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二、刑法的任务l《刑法》第2条:l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l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l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l4、维护社会秩序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l一、刑法的体系l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第一章第一章 刑法概说刑法概说l二、刑法的解释l(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l(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l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l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l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l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l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l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l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
l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l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l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l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l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二、罪刑法定主义的沿革l刑法学界通说认为,罪刑法定主义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第39条:“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l现代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出: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内容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三、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l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l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l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四、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l1、排斥习惯法l2、刑法无溯及效力l3、禁止类推解释l4、否定绝对不定期刑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l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l在司法适用中具体表现为:l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l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l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含义l《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l1、定罪上一律平等:例——三鹿奶粉案l2、量刑上一律平等l3、行刑上一律平等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l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l我国《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l客观主义代表:贝卡利亚l主观主义代表:龙布罗梭l量刑时结合客观主义标准和主观主义标准,我国采取综合标准,以刑事责任作为中介调节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表现l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l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l例如:防卫过当、累犯、自首l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l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l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l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第二章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l补充有争议的刑法基本原则:l1、刑法谦抑性原则:l司法机关应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适度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型主义倾向l刑法谦抑性原则基本表现形式:疑罪从无、疑罪从轻l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限制:合理推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刑法第6条至第12条l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l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l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l1、属地原则l2、属人原则l3、保护原则l4、普遍原则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l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l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l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界定:领陆、领水、领空l2、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l例1张子强案;例2隔地犯l3、例外规定的情况:外交豁免权、民族自治地方、特别刑法、特别行政区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l见我国刑法第7条、第10条。
l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l理解“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况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l见我国刑法第8条的规定l1、关键是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l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缺席审判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l我国刑法第9条的规定l即国际条约优先l热点问题如:跨国有组织犯罪、反洗钱犯罪、反毒品犯罪等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l一、刑法的生效时间l1、从公布之是起生效l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二、刑法的失效时间l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l2、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三、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l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产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l1、从旧原则l2、从新原则l3、从新兼从轻原则l4、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该原则第三章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l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四种情况:l(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l(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l(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l(4)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
l既判力与追溯力问题上的分离主义与相关主义l课堂讨论: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第一节 犯罪概念l一、犯罪概念的层次l1、实在的犯罪l2、个别类型的概念的犯罪l3、一般概念的犯罪l二、明确犯罪概念的意义l1、明确犯罪的界限,将犯罪与非犯罪的类似现象区别开来;例——去罪化的问题l2、给犯罪的认定以统一的原理,对行为的处罚、不处罚提供原则的根据,有助于防止刑事司法的任意性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三、犯罪概念的类型l1、犯罪的形式概念l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l新加坡刑法典第40条:“犯罪是指应受到本法典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应受到当时有效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罚的行为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2、犯罪的实质概念l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即试图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l1950年匈牙利刑法典:“犯罪行为是对匈牙利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或经济制度的作为或不作为l马克思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3、犯罪的混合概念l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l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条:“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的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被认为是犯罪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四、犯罪的本质:即为什么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l(一)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l客观主义将对犯罪的刑罚评价的重点放在犯罪的外部表现部分即外部行为及由它产生的实害之上l主观主义虽然不否定外部的行为及实害的重要性,但将使发生外部的行为及实害的行为者的性格、动机、人格置为重点l古典学派的理论立于客观主义之上,近代学派的理论立于主观主义之上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二)从权利侵害说到综合说l1、权利侵害说:对由法所赋予的权利的侵害l2、法益侵害说:对国家所保护的财产或利益的侵害l3、义务违反说:l4、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l5、综合说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l见我国刑法第13条l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l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违法性)l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受惩罚性)l应受惩罚性是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解释达到犯罪的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第二节 犯罪构成l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l犯罪构成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的“犯罪的确证”概念l19世纪初,德国费尔巴哈明确:“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l大陆法系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l1938年前苏联教科书《刑法总则》全面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二、犯罪构成的概念l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l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l早期强调犯罪构成的客观性l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l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第四章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l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l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l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准;l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l一、犯罪客体的概念l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而非具体的人或物、非直接对象l前苏联学者和日本学者的不同l重要社会关系用刑法保护,有些社会关系采取道德规范予以保护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推理的方法l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l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揭示犯罪的危害本质l2、有助于准确定罪,使此罪与彼罪得以区分l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l3、有助于正确量刑l犯罪客体的内容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影响到量刑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l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l一、犯罪的一般客体l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见刑法第2条。
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二、犯罪的同类客体l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l是刑法章节划分的依据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三、犯罪的直接客体l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l司法实践中,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关键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犯罪的直接客体的细分l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l其中复杂客体又可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l2、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l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为物质性的为标准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l一、犯罪对象的概念l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l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l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l犯罪对象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不同l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第五章第五章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l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l1、犯罪对象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l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l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l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l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l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l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l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l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l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无行为则无犯罪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l1、危害行为: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l2、危害结果:大多数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如结果犯l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及手段:某些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如战时造谣惑众罪l刑法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l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l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l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l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l5、有助于正确量刑:结果加重原则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第二节 危害行为l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l1、行为的含义:l最广义的行为——一切行为l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l狭义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危害行为l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l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危害行为的特征l(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l(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l精神错乱、不可抗力、人身体受强制、胁从犯l(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l发表言论属于人有意识的行为,如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可能构成犯罪l提问:“人肉搜索”的刑事立法探讨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l(一)作为l1、作为的概念l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2、作为的实施方式l(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包括语言、五官活动等l(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l(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l(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l(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不作为l1、不作为的概念l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l即应为能为而不为l应为:行为人负有实施该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为前提条件,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
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l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有时也有积极的身体活动,例如偷税l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l(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l(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l职务或业务上义务的限制——时限、业务范围l(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l(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要求具备现实危险性、直接性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l(1)纯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如遗弃罪l(2)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l5、需要注意的问题l(1)不作为不是划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l(2)不作为犯罪不等于危害程度轻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三)持有l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l持有的性质究竟是作为还是不作为?l1、作为说: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l2、不作为说:没有履行上交义务l3、择一行为说:视具体情况而定l4、独立行为说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l危害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的核心,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l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第三节 危害结果l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l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l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l思考:狭义的危害结果中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时的实际意义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危害结果具有如下特征l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l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l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l定罪剩余情节转为量刑情节l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危害结果的种类l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l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l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例如结果加重犯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l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l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l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l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l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定义: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l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l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前提l难点:如何证明这种客观联系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l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现象普遍联系的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l只需解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l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l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l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l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l一果多因;l一因多果;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l必然因果联系是指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l偶然因果联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七、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l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l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l应避免客观归罪的倾向德国则产生了客观归责理论l缺陷:1、只重视事实,不重视价值的评价l2、封闭体系,未能实现哲学因果关系向刑法因果关系的转移l对策:采用双层次因果关系,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八、因果关系研究述评l(一)英美法系l1、近因说l近因:没有被介入因素打破因果链条的、当然地或者盖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probably)l要求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l2、预见说l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原因l该学说将客观的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罪过混在一起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二)大陆法系l1、条件说l条件说认为,一切行为,只要在逻辑上属于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者,即存在“若无前者,则无后者”关系的,都是结果产生的原因。
l各原因具有相同的原因力l2、相当因果关系说l凡属发生结果之条件,必须与结果有相当之关系,依吾人知识经验为客观的观察,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同一之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亦即发生结果之原因,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条件存在,而依客观的观察,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并不相当,亦即无相当因果关系,不过为偶然事实而已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3、必然因果关系说l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行为人只能对必然因果关系承担刑事责任l4、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l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既包括必然的,也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两者都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只不过在承担的方式和程度上有差别而已第六章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l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l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l1、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l与法律规定相联系l2、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l与社会危害性相联系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l一、犯罪主体的概念l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l1、(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l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二、犯罪主体的意义l1、定罪意义l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条件之一犯罪主体对于划清罪与非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l2、量刑意义l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不同的具体情况又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l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l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l1、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l2、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l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l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l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的正常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全部的刑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l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l不满14周岁或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l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l我国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l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l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4种情况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l一、刑事责任年龄l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1、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l(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l(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l(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l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l(1)从宽处理原则l(2)不适用死刑原则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二、精神障碍l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l采取的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l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l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三、生理功能丧失l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l四、生理性醉酒(原因自由行为)l区分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l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l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l1、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l2、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l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l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l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从主客观统一上影响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程度,并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l1、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l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第五节 单位犯罪l一、单位犯罪的概念l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l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第七章第七章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l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l依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l不排除有单罚制的法律规定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l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l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l包括罪过(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动机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1、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l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求探究两者之间的有机联系l3、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的意义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1、定罪方面: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l2、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表现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三、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l1、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的客观性l2、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二节 犯罪故意l一、犯罪故意的概念l所谓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l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l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l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三、犯罪故意的类型l1、直接故意:l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2、间接故意:l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l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三节 犯罪过失l一、犯罪过失的概念l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l把握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l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表现为明知;从意志因素上看,犯罪故意为希望或放任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l行为人对社会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安危采取了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并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l新过失论则提出了被允许的风险说例如:l危险的企业活动;近代的交通工具;医疗行为;体育行为;危险的实验;危险的投机行为;危险的救助活动;期待有钱的伯父发生事故死亡,劝他乘汽车旅行的侄儿的行为等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三、犯罪过失的类型l1、过于自信的过失l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l在认识因素上,已经预见到可能;在意志因素上轻信能够避免l比较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2、疏忽大意的过失l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l(1)关于应当预见的标准l(2)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l比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l一、不可抗力事件:不认为是犯罪l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l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三、期待可能性问题:对我国定罪有借鉴意义l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l四、严格责任问题l有导致客观归罪的危险l在新型犯罪中严格责任有扩大的趋势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l一、概念l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l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l1、有些特定罪名要求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l2、犯罪动机影响量刑,在特殊案件中也是定罪的参考依据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第六节 认识错误l一、法律认识错误l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l1、假想的犯罪:不构成犯罪l2、假想的不犯罪:构成犯罪l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按实际犯罪定罪量刑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二、事实认识错误l影响构成要件的影响刑事责任;不影响构成要件的不影响刑事责任l1、客体的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l2、对象的错误:l(1)犯罪未遂l(2)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l(3)不影响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l4、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l5、因果关系的错误:l(1)犯罪未遂l(2)按实际因果关系承担刑事责任l(3)按犯罪主观方面定罪名l(4)实行了两个行为,按最后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l补充: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l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了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法益遭到了侵犯,而且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他人的法益将遭受更为严重的侵犯时,行为人则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他人法益受侵害状态的进一步恶化的作为义务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l一、正当行为的概念l正当行为(阻却违法的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l二、正当行为的种类l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l三、阻却违法性的理由l法的自己保全说、个人的自己保全说、优越的利益说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第二节 正当防卫l一、正当防卫的概念l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二、正当防为的意义l1、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l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l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三、正当防卫的条件l1、防卫意图: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l2、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l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l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l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殊防卫权)l特殊防卫权三难:认定难、取证难、举证难l法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四、防卫过当l1、概念:l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l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l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l3、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故意说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第三节 紧急避险l一、概念:l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l一般与道德并不违背,关键是利益大小的比较第九章第九章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l二、紧急避险的条件l1、避险意图l2、避险起因l3、避险时间l4、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包括生命和健康权被害人承诺的探讨,目前仅限于医疗手术中l5、避险限度l6、避险限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l7、避险禁止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l注意理解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如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举动犯、情节犯等l第一节 犯罪既遂l一、概念l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犯罪既遂的标准:l1、结果说l2、目的说l3、构成要件说l有学者认为构成要件说混淆了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的关系,而且与刑法第23条“未得逞的”发生冲突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l1、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l2、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3、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l4、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l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l一、概念l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l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l2、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l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l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l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第三节 犯罪未遂形态l一、概念l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产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l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l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l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所致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三、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l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l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l四、未遂犯的处罚原则l我国采取得减主义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第四节 犯罪中止形态l一、概念:l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l从认识因素上看,认识到犯罪行为尚未完成、认识到犯罪行为能够继续从意志因素上看,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放弃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或者放任l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l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l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l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l3、对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l属于实行未终了的中止第十章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l三、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l1、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l2、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l四、中止犯的处罚原则l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l一、共同犯罪的概念l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l1、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单独犯罪l2、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必须给予不同的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l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l单位犯罪可能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的情况除外l2、共同的犯罪行为。
l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l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3、共同的犯罪故意l(1)认识因素:认识到他人与自己共同配合,对犯罪性质、因果关系有共同的认识l(2)意志因素:都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l(3)以意思联络为纽带l讨论: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三、共同犯罪的认定l1、共同过失、同时犯、故意与过失、故意内容不同、实行犯过限、事后窝藏包庇l2、片面共犯的认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l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l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l1、对行性共同犯罪:重婚罪l2、聚合性共同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l3、集团性共同犯罪: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l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察,事前通谋的危害性大于事中通谋的危害性l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l1、简单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正犯l客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主观上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l共同正犯的刑事责任分析l有学者提出共同正犯的脱离问题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2、复杂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分工的共同犯罪l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l特别的共同犯罪包括:普通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l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l一、主犯l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l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l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二、从犯l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l我国刑法采取必减说,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三、胁从犯l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l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四、教唆犯l指教唆他人使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他人基于这种决意实行犯罪者l1、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l2、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l成立教唆犯应当具备的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必须有教唆行为3)必须有教唆故意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l教唆犯的刑事责任:l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l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我国不承认教唆未遂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l一、罪数的作用l1、准确定罪与量刑l例如: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l2、影响一些刑事诉讼程序l例如:管辖、追诉时效等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l1、行为标准说:以行为的个数为标准l2、法益标准说:以实际侵害法益的个数为标准l3、犯意标准说:以犯罪意思的个数为标准l4、构成要件标准说:以触犯构成要件的次数为标准l5、犯罪构成标准说:具备犯罪构成的个数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l一、实质的一罪l1、继续犯(持续犯)l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l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l(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个对象l(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l(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l*与接继犯的不同:接继犯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2、想像竞合犯l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一重处断)l(1)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l(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l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应是一行为导致的刑事责任的竞合,而不是犯罪的竞合因此,“基于一个意思之发动”、“数个罪过”、“数个法益之侵害”以及“同时性”是必要的关键词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3、结果加重犯l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l处断: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二、法定的一罪l1、结合犯l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l例: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2、集合犯l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l例如:常业犯(赌博罪)、营业犯(多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l处断: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三、处断的一罪l1、连续犯l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犯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l(1)实施的是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l(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l(3)数个行为之间有连续性l(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对连续犯的处断:l(1)在一个法定刑中从重处罚l(2)按高档次的法定刑处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2、牵连犯l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l(1)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l(2)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l(3)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此条最为关键)l(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l处断:从一重从重处罚或依刑法分则的规定处理(例如杀人骗保的行为)。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3、吸收犯l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l核心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l吸收: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比较典型的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l处断:按吸收行为构成的犯罪处罚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案例讨论:l甲乙丙三人请张、刘二人吃饭,饭间张某有不敬之举饭后甲乙丙将张、刘二人骗至一出租屋内,对张、刘二人实施殴打后三人合计逼迫刘某卖淫,强迫刘某写下一张5000元的欠条后,租车将刘某带至一宾馆看管数小时后张某报警将刘某从宾馆解救lA、非法拘禁罪 B、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卖淫罪(未遂) C、强迫卖淫罪(预备) D、敲诈勒索罪(未遂) lE、强迫卖淫罪(未遂)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罪数形态l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l一、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一罪)l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l一、刑事责任的概念l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二、刑事责任的特征l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l2、刑事责任是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l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l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l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三、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l罪责刑平行说:l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l1、刑事责任与犯罪: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犯的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犯的罪轻,刑事责任就轻l2、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而实现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l一、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l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l二、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l1、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l2、近代学派的社会责任论l3、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说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三、我国认为l定罪的根据与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同一事物,前者是案件事实,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它只具有客观性;后者是犯罪构成事实,是客观存在与法律评价的统一,它既有客观性又具有法律性。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l一、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l1、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l(1)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l(2)刑事责任产生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时l2、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司法机关立案开始l3、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开始l4、刑事责任的终结:刑事责任实现;刑事责任消灭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罚和非刑罚方法)l1、定罪判刑方式l2、定罪免刑方式: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理方法;其他法条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l3、消灭处理方式:已过追诉时效、犯罪人死亡、特赦等l4、转移处理方式:外交豁免权的情况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l一、刑罚的概念l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l刑罚与非刑罚处理方法相对l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由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二、刑罚权的依据l刑罚权,是指创制和运用刑罚的权力。
l1、神权论:刑罚权是神授予的,是正义的体现l2、社会契约论:主权者对于违反契约者,有处罚之权l3、功利论:边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出发,有行使刑罚权之必要l4、我国:维护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是我国刑罚权的根据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l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l一、对犯罪人的功能l1、剥夺功能l2、惩罚功能l3、教育改造功能l二、对被害人的功能l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安抚l三、对社会的功能l1、威慑功能;2、教育鼓励功能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l一、特殊预防l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1、剥夺与惩罚(保安)l2、教育与改造(改善)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二、一般预防l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具有私人复仇倾向的被害人及其家属l1、刑罚的适当性l2、刑罚的公开性l3、刑罚的及时性l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l首先主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第三节 刑罚改革问题l一、刑罚个别化l1、罪犯主观危险性程度的测定是刑罚个别化的基石;l2、犯罪人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是衡量刑罚个别化成效的标准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二、刑罚人道主义l1、保护并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l2、禁止将人视为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或手段;l3、严禁适用残酷与蔑视人格的刑罚手段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三、非刑事化问题l1、对轻微行为在刑法中不再规定为犯罪;l2、在刑法中酌情规定免刑制度、免除处罚情节以及非刑事制裁措施或限制适用刑罚;l3、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非审判化;l4、在正式刑事审判以外,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与和解的方法,给予冲突双方非诉讼化解决纠纷的机会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刑罚概说l四、刑事和解的意义l现行的司法是以恶制恶、恶恶相报的报应观念为中心的司法,而刑事和解却是以善制恶、追求和谐l五、轻刑化的问题l刑罚轻刑化有利于培养公民内心对于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有利于培养社会共同法治理念l我国实行刑罚轻缓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l一、刑罚体系的概念l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l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名誉刑、财产刑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l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l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l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第二节 主刑l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l一、管制l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l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l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l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二、拘役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l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l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l4、享受一定的待遇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三、有期徒刑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l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20年l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l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四、无期徒刑l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l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l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l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l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自由刑的改革l监禁使罪犯与社会隔绝,难以达到改造、矫正的目的l应考虑减少监禁;简化程序;改善监禁条件;做好监禁期满后的社会帮助;做好监狱官员专业化培训;建立罚金易科制度等措施来避免自由刑的弊端l对于短期自由刑,可设立短期刑监狱,以罚金、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等措施替代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五、死刑l1、死刑存废的探讨l(1)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l人道主义的废除死刑论l根据教育刑主义的的废除死刑论l以欠缺威吓力为理由的的废除死刑论l以误判为理由的废除死刑论l以被害赔偿为论据的的废除死刑论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2)保留死刑论l关于法哲学的论点l关于刑事政策的论点l关于宪法的论点l关于适当程序的论点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2、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l(1)适用死刑的条件l(2)适用死刑的对象l(3)死刑的适用程序l(4)死刑的执行制度l3、死刑不引渡的探讨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作业:l论我国死刑废除的途径(步骤)l500字以上,下周五交,作为一次平时成绩。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第三节 附加刑l附加刑的特点是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l一、罚金l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l1、罚金的适用方式适用罚金的方式包括: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2、罚金刑的优缺点l优点:金钱具有可分性,能使罪刑相适应;不丧失罪犯的体面,使其不受狱内污染l缺点:罚金的效果不平等;穷人不能完纳罚金时会受到易科处理;罚金的后果往往及于受刑人的家属l3、罚金的计算和缴纳l可以考虑引进日罚金刑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二、剥夺政治权利l1、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l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l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l(1)应当附加适用l(2)可以附加适用l(3)独立适用l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计算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三、没收财产l1、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l(1)与罚金二选一后与主刑并处l(2)并处l(3)可以并处l2、没收财产的范围l3、没收财产的执行:由法院执行l四、驱逐出境l注意驱逐出境的执行时间:从主刑招待完毕之日起执行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l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l刑罚是与责任相适应的报应,如果从特别预防的角度出发,刑罚手段有着其难以避免l的缺陷。
对于那些人身危险性比较高的职业罪犯,适用传统的刑罚手段确实能起到隔离、预防其再犯罪的作用但对于普通罪犯的改造、教育并使其回归社会才是治理犯罪的治本方法另外,采用监禁等刑罚手段,既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同时在监狱内轻重罪犯之间相互污染,反而使改造的效果适得其反因此仅以刑罚的方式来惩治犯罪是不够的,必须用非刑罚措施来加以弥补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国外常见的非刑罚措施有收容、禁止职业、限制、禁止居住、保护观察等非刑罚措施的主要特点有:1、非刑罚措施具有社会化、人道化的特征,这更加符合现代刑罚的发展方向2、非刑罚措施能够避免监狱内罪犯之间的相互污染,回避了传统刑罚方法的负面影响3、非刑罚措施更加关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和回归社会的改造,有利于减轻罪犯心理上诸如耻辱感等负面感受4、非刑罚措施只能是刑罚措施的补充,不可能代替刑罚的作用,其适用范围也应限制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都不大的罪犯之内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l二、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教育性、赔偿性、行政性)l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l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l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l三、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改革l1、二元论与一元论的争议l2、增加资格刑l3、非刑罚措施的配套机构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第一节 刑罚概述l一、刑罚裁量的概念l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l2、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l3、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l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二、刑罚裁量的内容l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l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l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l4、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三、国外量刑制度的发展趋势l1、从传统的罪刑均衡观念,发展为注重责任与预防相结合所谓罪刑均衡是指量刑仅仅强调犯罪与刑罚相均衡和对称,不考虑预防的需要犯罪责任与预防相结合则是指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罪责,又要兼顾预防目的,量刑必须根据犯罪人的罪责及其社会生活环境、教育程度、社会情操以及人格形成过程等多方面情况或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认真考虑恢复与防止社会破坏的有效性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2、量刑缓和化的趋势l3、注重非刑罚措施的配合适用刑罚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其能力具有局限性,即使完全彻底的刑事制裁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因此,对于未达到犯罪程度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可依民事的、行政的强制措施予以处罚,如公开悔过、责令补救、限制活动、勒令停产等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l一、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根据l案件事实,具体刑事案件中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l1、犯罪的事实l2、犯罪的性质l3、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l1、依法选择刑罚方法l2、依法决定宣告刑l3、依法适用刑罚l三、刑罚适用方法l1、绝对的专断刑主义l2、绝对的法定刑主义l3、相对的法定刑主义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四、外国刑法中有代表性的量刑原则l1、责刑相适应原则。
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法官量刑时,裁量犯罪的的刑罚应与犯罪人的责任的轻重程度相适应许多国家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联邦德国刑法》第46条规定:“犯罪人的责任为量刑基础”日本1974年《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48条规定的量刑的一般原则中也提出“量刑必须与犯罪应负的责任相适应”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责任程度是量刑的重要标准,其含义之一为,对没有责任者不能处以刑罚,因此,责任具有决定能否判处刑罚的功能其二,刑罚的严重程度来自责任的严重程度,这意味着责任具有决定处刑的程度与分量的功能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2、刑罚个别化原则《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条规定,法官在斟酌犯罪行为情状的同时,要斟酌犯罪人的下列个人情况:“1.犯罪的动机及行为人的性格;2.刑事及裁判上的前科及行为人犯罪前的行为及生活状况;3.犯罪时或犯罪后的态度;4.行为人个人、家庭或社会关系日本1974年《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关于刑罚适用的一般准则之第二项也明确的规定:“适用刑罚时,必须考虑到罪犯的年龄性格、经历和环境、犯罪的动机、方法和社会影响,罪犯在犯罪后的态度和其他情由,应该达到有利于遏制犯罪和使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
由此可见,西方国家对量刑原则的表达虽然有所不同,但在量刑时除考虑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这一点是共同的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第三节 量刑情节体系l一、量刑情节的概念l量刑情节,是指定罪情节以外的,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l量刑情节的体系简介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二、法定量刑情节l1、决定量刑档次l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l2、在同一量刑档次内从严、从宽或者免除l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三、酌定情节l1、犯罪动机l2、犯罪的手段l3、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l4、犯罪对象的情况l5、犯罪人的一贯表现l6、犯罪后的态度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第四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l一、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l1、中间线说l2、基准点说l二、定罪剩余情节转化为从重处罚情节l三、减轻处罚的限度应当有所限制l四、正确对待可以型情节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第五节 国外解决量刑偏差的实践l解决量刑偏差目前仍是一道世界性的难题,例如在英国,刑事立法除对每种犯罪规定最高刑外,不再以任何方式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量刑偏差日益严重。
因此英国为了提高法官的量刑水平,对法官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在日本,由于刑法所设定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宽广,准确预测法官的量刑结果在现实中极为困难,即使明确了量刑基础及情节,在裁判所或法官的思想方法中也会产生出量刑差异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在美国,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使罪犯回归社会的理想支配着美国的刑罚制度,不仅制定法规中的法定刑结构没有绝对确定的刑罚规格和标准,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普遍推行不定期刑制度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鲁克指出,美国“量刑之偶然性,乃久年之诟病对于类似的犯罪所科之刑,在不同的类似法院间,甚至在同一法院之法官相互间,并不统一在相类似情况下所犯之同样罪行,在某法官之下被处长期徒刑,在他法官之下仅被处轻禁锢刑,而且无须设如此差别之适当理由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掀起了一场批判不定期刑、向定期刑回归的“刑罚确定化运动”为了限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美国于1984年制定《量刑改革法》并于1987年颁布《量刑指南》美国的量刑指南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等级、犯罪历史档次并将其量化,大大缩小了犯罪认定及刑罚科处的幅度,限制了法官刑罚裁量的范围,纠正了不定期刑制度下刑罚轻重悬殊的弊端。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日本的裁判所在实践中形成了“量刑幅度变化值”量刑幅度变化值实际上是经过多年对各类案件所处刑罚的经验累积,法律专家们对各类案件的量刑有个预测量,也即是说一定的案情对应一定的刑罚幅度,法官们心中是有个基准的量刑幅度变化值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检察官求刑权对量刑基准的制约求刑是检察官对案件综合评价处理的结论性意见,也是其起诉的结论按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求刑的范围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刑名、刑期、罚金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一般情况下,法官在裁量刑罚时,都会尊重和充分考虑检察官的起诉和求刑意见据统计,日本90%以上的刑事判决与检察官的起诉和求刑意见基本一致就是在检察官的求刑与裁判所实际上宣判的刑罚之间的相互作用中,量刑的具体基准得以确立,以此为基础下一个案件的刑罚量也被确定二是法官在上诉审中对以量刑不当为理由的上诉进行审查,从而保证了量刑的统一性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制定和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刑指南》,该指南把犯罪分为43个不同等级,每罪规定有一个基本等级,然后根据各种情节予以加减级数,并在监禁刑和罚金刑量刑表中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每一具体状况下的犯罪都与一定的刑罚量相适应。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量刑表中的各个等级规定的幅度都与前一等级和后一等级规定的幅度相重叠同时等级表是按比例加重刑罚的,不管从哪一等级起算,大约每6级就能增加一倍的刑罚为了符合法律的要求,任何等级的最大值不能比最小值大25%或者多6个月在此范围内,指南允许法院最大限度地行使刑罚裁量权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根据美国《量刑改革法》,美国联邦法院的裁决必须在量刑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只有法院发现某种加重和减轻量刑的情节,而且量刑委员会在制定量刑指南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此出现判决与指南的规定有所不同时,才可以偏离量刑指南的规定在其量刑幅度之外判处刑罚,但是法院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偏离指南规定的理由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刑罚裁量l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于1999年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全国各地也纷纷开始效仿,拉开了中国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序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试“量刑答辩”制度,揭开了量刑暗箱操作的面纱,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试行“判前说理”制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量刑理由展示制度,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出台《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量刑指导规则》等等。
这些事实都说明量刑改革已在我国自下而上地悄然兴起,但是解决量刑偏差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问题,要走的路还很长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第一节 累犯l一、累犯的概念l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二、一般累犯l1、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l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l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二、特别累犯l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l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l3、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不受限制l三、累犯的刑事责任l对于从重处罚的理解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第二节 自首l一、自首的概念l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二、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l1、自动投案l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l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l1、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l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四、自首的认定l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理解l2、过失犯罪的自首l3、自首与坦白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五、自首犯的刑事责任l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况l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l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第三节 立功l一、立功的概念l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l二、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l三、重大立功的表现形式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四、立功的刑事责任l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况l2、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l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第四节 数罪并罚l一、数罪并罚的条件l1、必须犯有数罪l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l3、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二、数罪并罚的原则l1、并科原则l2、吸收原则l3、限制加重原则l4、折中原则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三、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适用l1、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l2、计算方法l(1)合并处罚l(2)先并后减l(3)先减后并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第五节 缓刑l一、缓刑的概念l1、缓刑的性质l2、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l3、缓刑与监外执行l4、缓刑的优点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二、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l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l2、不是累犯l3、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刑罚裁量制度l三、缓刑的考验期l1、缓刑考验期的计算l2、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l3、缓刑的法律后果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l一、刑罚执行的概念l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l公安机关:管制、拘役、余刑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缓刑l人民法院: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l监狱机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二、刑罚执行的原则l1、教育性原则l2、人道主义原则l3、区别对待原则l4、社会化原则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第二节 减刑l一、减刑的适用条件l1、减刑的适用对象l2、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l3、减刑适用的限度、间隔时间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二、减刑的程序l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l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第三节 假释l一、假释概述l1、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l2、假释与缓刑的区别l3、假释与减刑的区别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二、假释的适用条件l1、假释的适用对象l2、假释适用的限制条件l3、假释适用的实质条件l三、假释的程序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刑罚的消灭l第一节 时效l一、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l二、追诉时效l1、追诉时效的期限l2、追诉时效的计算、中断、延长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l第二节 赦免l一、大赦l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刑罚执行的制度l二、特赦l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