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8页.docx
15页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动用工治理,构建和进展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两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平安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治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去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第五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增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固作为重要职责,普遍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方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谐、治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和谐劳动关系,妥帖处置劳动争议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效劳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和谐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谐处置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八条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一样情形进行监督第九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增进平等就业工作,排除就业歧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职位要求、工作地址、工作时刻、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者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形,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术等证明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同时利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上日起成立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和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形告知新的用人单位。
两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能够对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由例外约定第十五条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须停工医治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第二天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七条依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两边持续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两边持续订立劳动合同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持续订立了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能够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能够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由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相近职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派制度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两边能够协商;协商不成的,依照以下规定确信:(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依如实际履行的内容确信;(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依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信;(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方法,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职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职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事前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调派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职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调派协议中约定或事前征得被调派劳动者和劳务调派单位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缘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归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再也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职位变更的;(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缘故致使劳动者职位变更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连番订立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效劳期擅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效劳期满;两边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与其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早通知期和提早通知期内的职位调整、劳动报酬作由约定提早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依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能够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由书面回答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能够中止:(一)经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临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成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依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信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依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信;不满十二个月的,依如实际月平均工资确信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最低工资标准确信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照最低工资标准确信。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能够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份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份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三十五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两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第五章专门规定第三十六条劳务调派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职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利用劳务调派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利用企业的设施设备、依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和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调派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第三十七条劳务调派单位应当与被调派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两边约定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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