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钢集团集体合同最终稿.doc
14页精选资料本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经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工会)代表职工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协商一致,由本钢集团的首席代表与本钢集团工会的首席代表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首席代表的更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条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第四条 本合同草案文本,经双方平等协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签订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本钢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定的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遵循本合同规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 本钢集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本钢集团拟定,应听取本钢集团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本钢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本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本钢集团新招录的职工(不含政策性安置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 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30日前,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结果,向职工提出书面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履行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各单位应在合同期满日终止劳动合同并于终止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与各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钢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二次(订立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本钢集团劳动合同文本约定,各单位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换职工的岗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变更职工的岗位第十三条 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按《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本钢发人字〔2012〕42号)执行各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各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各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代表本单位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本钢发人字〔2012〕42号)和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手续第十五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和产业结构调整而需批量裁减人员时,各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做好离岗退养、居家休息等不在岗职工的政策兑现工作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持续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绩效考核挂钩力度,同时职工应支持企业各项工作实施,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和劳动效率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实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和本钢集团综合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应合理安排提高职工年度收入水平第十八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发薪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当期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的薪酬制度工会和职工应支持企业适时优化薪酬结构,调整分配关系和完善组织、岗位绩效管理等工作,提升分配活力,提高劳动效率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依法制定本企业薪酬制度,与同级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后,提交职代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职工公布各单位和职工应严格遵守《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本钢发人字[2012]199号)、《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200号)、《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支付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201号)及本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安排标准工时制职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要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由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协商确定第二十二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单位可依法从职工本人收入中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限额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依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严格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凡执行劳动定额或实行计件的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定额任务或造成返工,不支付超时报酬,不安排补休重大改造、检修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及休息对于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第二十五条 企业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40号)。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休假时间,保证职工正常休假,工会应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每年在职代会上向职工代表作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报告,各级工会主席是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建立厂、车间、班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也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第二十八条 依照国家规定,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做到逐步改善企业的安全卫生条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建立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级救援队伍,按照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质,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应急救援的准确、快捷、高效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本钢发安字[2012]5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病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工会要配合行政,积极研究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解决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数量和按时发放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和患职业病职工提供康复疗养的条件夏季和冬季,应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改善工作条件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依照上级有关女职工保健的规定,按期进行妇女病普查,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为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按规定发放女职工卫生费第三十三条 本钢集团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伤亡事故和各类侵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事件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因工重伤、死亡事故,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工会参与调查处理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法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本钢集团有关规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和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等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依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本钢发[2013]86号)落实有关生育政策。
第三十六条 本钢集团支持工会使用好“温暖工程基金”,对特困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每年拨付职工临时困难补助180万元本钢集团实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制度,对特殊困难职工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本钢集团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健康疗养,每年拨付职工疗养费100万元第三十七条 本钢集团每年在国家规定的提取比例内列支福利费,用于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企业福利费的使用和重大的生活福利项目,须交本钢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三十八条 本钢集团和职工应按照《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本钢发财字〔2012〕167号)规定要求,企业、职工缴存比例各为10%,并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本钢集团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 职工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在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下,优化培训开发管理流程,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过程监督考核、培训效果评估反馈,在培训方式方法多样化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开展各项培训,切实提高职工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满足企业发展和个人价值双向提高的需求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1.5%控制支出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等发生的培训费用,在项目投资总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在操作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新到岗职工均需参加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一年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二条 工会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协助各单位对职工进行以爱岗敬业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以提高工作技能为核心的技术业务、专业知识教育、文化教育,鼓励和引导职工读书自学岗位成才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保证职工文体设施建设第八章 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本钢集团的权利和义务(一)正确行使对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指挥和决定权二)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建立面向市场的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努力推进企业科学发展三)对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罚四)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