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修改决定、修正案.doc
5页修订、修改决定、修正案——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既有法律 国内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重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1996年此前, 除1988年宪法修改使用宪法修正案外,其她法律修改重要使用修改决定形式,提请审议时有的草案冠以“XX法(修改草案)”,有的草案冠以“XX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时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 “有关修改XX法的决定”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法律,修改决定内容诸多,重新发布时,在编排校对方面工作量很大,同步也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基于上述因素,对于修改的条文和内容较多、修改幅度较大的法律,不再使用修改决定形式,而开始使用修订形式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就采用了修订草案的形式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采用修正案形式此后,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逐渐拟定下来,沿用至今目前,修正案形式用于对宪法和刑法的修改,修订形式与修改决定形式用于其她法律的修改;修订形式合用于法律的全面修改;修改决定形式合用于法律的部分修改。
一、法律修改的三种形式 1.修订形式 以修订形式修改法律的,是以“XX法(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作“有关XX法(修订草案) 的阐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以“XX法”的形式通过,修订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发布施行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共27件次 2.修改决定形式 以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的,一般是以“XX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有关部门向常委会作“有关XX法修正案(草案)的阐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 “有关修改XX法的决定”,修改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发布施行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通过了77个修改决定 3.修正案 修正案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种法律案对宪法或基本法律部分条文作出修改的一种立法形式,重要用于法典化限度高、稳定性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修改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和8个刑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指在基本不触动宪法原则与框架的状况下,把修正内容按前后顺序分附于原文之后的一种宪法修改形式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个别条款时一方面采用修正案形式,后来历次修宪均予以沿用。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示发布,不重新发布宪法,宪法修正案直接附于宪法文本后修宪后,根据王兆国副委员长所作“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阐明”中的建议,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步发布 刑法修正案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刑法典某些条文进行修改的法律文献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种刑法修正案此后,国内开始使用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刑法刑法修正案是在不变化刑法典总条文序数的前提下对刑法典进行修正,刑法典的原文亦不进行相应的改动,刑法典原文与刑法修正案并存刑法修正案以主席令发布,但不重新发布刑法典全文 二、修订形式与修改决定形式的差别 修正案形式的合用范畴较为固定,实践中一般不存在争议对于合用较为普遍的修订形式和修改决定形式,则因对法律原文内容修改幅度的不同,实践中常浮现修改形式使用不规范的状况总结实践经验,修订形式和修改决定形式的不同之处重要有如下四点: 1.法律修改的前提条件不同 修改决定形式的使用前提,是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法律的体现形式和内部构造基本合理的状况下,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或者某些词句、若干条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而修订形式的使用一般是基于法律的调节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人们对法律的结识和规定有明显转变,需要通过全面修改来适应变化较大的新状况 2.修改范畴和内容不同 修改决定形式的修改范畴相对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词句进行修改而修订形式的修改范畴比较大,涉及对有关法律原则条文的修改和创制,法律的调节对象发生变化或者合用范畴需要扩大或缩小,在重要制度方面需要作出新的调节或修改, 以及在法律篇章构造上的重大调节变化等 3.用主席令发布时的体现形式不同 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发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有关修改XX法的决定”,表述为“有关修改XX法的决定已经XX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发布修改决定中表述为“XX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间接发布法律全文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发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XX法”,表述为“现将修订后的XX法发布”,按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发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直接发布法律全文 4.修改后施行时间不同 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波及的只是若干条款和部分内容,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
而采用修订形式修改法律后,由于修改的内容较多,波及到法律原则、制度的修改,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需要重新规定 三、工作建议 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小组觉得,规范使用法律修改三种形式,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或以上时,应当采用修订的形式:(1)需要修改的条文所占比例达到50%;·(2)直接对有关法律原则条文的重大修改和创制,涉及对法律指引思想、法律调节对象、重要制度等需要作出新的调节或修改;(3)原法律的篇章构造需要作重要的调节变化 2.不具有上述条件的法律修改,除宪法、刑法修改采用修正案形式外,一般应当采用修改决定形式 3.对于宪法、刑法的修改,除进行大的修订外,一般采用修正案形式 4.不特意区别修改形式或者暂不拟定修改形式的情形下,应统一使用“修改”如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筹划中提到的修改法律项目,统一称为“XX法(修改)” 5.常委会对提请审议的法律修改形式有不批准见的,可在审议中调节为合适的修改形式2月国务院将药物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药物管理法作了上百处修改,事实上是对现行药物管理法的全面修订 因此,法律委建议不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 而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修订为新的药物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