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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是孰非限娱令-基于文本、法律、娱乐视角的再审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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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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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孰是孰非“限娱令”基于文本、法律、娱乐视角的再审视                    魏亚雄摘要:“限娱令”一出台就引发广泛争议,本文针对争议本身进行了思辨,指出该文件的出台是我国媒体的双重属性的必然结果同时针对限娱令的法理特性进行了法理逻辑的梳理,然后从大众媒体的传播功能角度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 “限娱令” 文本大众传播功能“限娱令”是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 1年10月颁发的一个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该文件公布后被很多人解释为是为了限制娱乐节目,故称“限娱令”限娱令”出台后,引起了观众、学界、电视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其中又大致分为两个阵营,一方支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这个文件,另一方则持反对意见如果分开来看,两方的观点似乎都存在着合理性但是双方讨论者往往从一个方面来分析判断,于是就有了各说各话的奇特现象所以,本文试图从文本、法律、娱乐视角三个层面来讨论“限娱令”,还原它的是是非非,进而分析其中的原因,最后寻找真正的本质问题其中,文本解读以思辨为主,法律解读以分析法理逻辑为主,娱乐解读以遵守传播规律为主一、文本解读——何为“引导与规范”201 1年10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之后该文件被广泛称为“限娱令”。

      对于“限娱”这种称呼,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开回应称,这是误解,新规目的不是“限制”娱乐,而是引导和规范娱乐节一)、何为“引导”“引导和规范”,都是一种由上而下的行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引导”有以下几个意义:1、带领;领路;2、带着人向某个目标行动;3、广义上来说是指通过用某种手段或方法去带动某事物的发展广电总局“引导”明显是第三个意义这种“带动某事物的发展”就可以解释为带动娱乐节目的发展这个意思和反对者对“限娱令”的限制娱乐节目的解读是完全相反的带动发展”为什么和“限制”联系在了一起?事实上,根本的原因在于双方对于什么是娱乐节目的“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认识是不同的一方认为该文件可以推动娱乐节目发展,另一方认为该文件会阻挠娱乐节目的发展那么,何为娱乐节目的真正“发展”?这种发展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业上的,二是节目质量和艺术形式上的反对者认为该文件会使电视台丧失受众,阻碍娱乐节目的商业发展,并且在节目质量和艺术形式上也会丧失创造力和潜力支持者认为该文件会提高娱乐节目的质量和艺术形式,进而吸引观众服务观众的高级艺术需求反对者强调商业发展,创作自由支持者强调创作的高尚,服务受众这种现象正体现了我国媒体的性质,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这种媒体性质,既要媒体盈利以维持自身扩大发展,又要接受国家管理为大众服务所以,“限娱令”的出台,是中国媒体这一双重属性的必然结果所以,该文件的强制执行,是“事业化管理”压过了“企业化管理”文件的颁布是简单的,但是企业的经营却十分不易如果不改变我国媒体的双重属性,那么这类现象在未来也不会减少二)、何为“规范”而“规范”又是什么意思呢?“规范”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基本定义是:对于某一工程作业或者行为进行定性的信息规定主要是因为无法精准定量而形成的标准,所以被称为规范规:尺规,范:模具这两者分别是对物、料的约束器具,合用为“规范”,拓展成为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力量除了法律、规章制度、纪律外,学说、理论和数学模式也具有规范的性质伦理也属于规范因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称的“规范”应该理解为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进行“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限娱令,其实也包含了对思维和行为的约束引导”的近义词有信仰、劝导、教导等,主要是指促使思想上的自发改变 “规范”的近义词有强迫,惩戒、处罚、说服、责罚等,带有强制色彩如果说“引导”是一种积极介入干预,那么“规范”就是一种强制介入干预这一“软”一“硬”,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让对方同意自己的观点。

      所以,这个文件就必定会引发争议同时,这个文件的内容毫无疑问就是要用具体措施来落实某种观点从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在“质”和“量”上都进行了引导与规范,即内容上严格审查,数量和播出时间段上严格控制另外,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开回应称,其目的不是限制,但是措施确是一种明确的实实在在的约束性限制,因此才有“限娱令”一说引导和规范,可以从正面来进行也可从反面来进行,可以去支持新闻节目,但限制娱乐节目不一定有效,因为这对新闻节目的进步没有直接作用从“限娱令”到推动新闻节目发展,这个思路是在牺牲一方的同时,冒着和原来一样的风险二、法律层面的分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地位和效力由低到高排列大体如下: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一法律(无)——宪法而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有自身的特点,所以,本文从以上体系来理顺“限娱令”得以出台的法理逻辑一)、行政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中的“意见”具有特殊的含义意见”属于机关公文体裁的一种,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将“意见”正式列入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其中表明“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所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属于国家行政公文,它在效力上属于行政规章。

      在相关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行政法规而在我国,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一级的是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即在效力等级上,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和规章限娱令”作为行政规章出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相关法律的不足,所以才会用“意见”的形式来管理在此,有必要找出相关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参考目前,规范广播电视活动最高位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国务院于1997年8月公布的行政法规,即《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其中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低俗是否违反上述条例?低俗的含义中包含淫秽色情、暴力、诽谤、侮辱,从娱乐节目的现状来看,够得上“淫秽色情、暴力、诽谤、侮辱”为极少数,远没有达到普遍存在淫秽色情、暴力、诽谤、侮辱的地步对个别违法事件的处理,如果个案处理,肯定会有示范作用,其他节目必定会有所顾忌在已有行政法规清晰界定并进行相关管理的前提下,如果因为个别现象,不去用已有法规而是出台一个新规章,则有些小题大作三)、宪法在具有最高级效力的宪法层次,相关规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以上宪法中的相关条目可以看出,国家是保护文化活动的,人民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和权利,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就可以享有这种自由和权利。

      而行政规章,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最低效力层面,其制定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不是随意发挥的最低效力的行政规章不能违反了公民被具有最高效力的宪法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点值得警惕从[来自wwW.lW5u.coM]这里也可以看出, “限娱令”的出现,必定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为这些娱乐节目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即文件中提到的“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来自w]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但是,娱乐节目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到底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收看电视娱乐节目的观众都是自愿的,他们会不会去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地方卫视娱乐节目到底有没有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是否应该被纳入法律法规层次?它与宪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无冲突?法律不是事无巨细的,不可能具体到吃饭穿衣都要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所以,法律法规的越界是需要警惕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为省级卫视的行政主管部门,还是法规和规章的制定部门,从一定程度上讲,很容易混淆管理者和法规、规章制定者的身份将管理者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形式的现象应该予以避免三、电视娱乐节目与大众传媒功能电视作为大众传媒,根据赖特提出的大众传播“四功能说”具有以下功能:1、环境监视——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

      警戒外来威胁;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的信息需要2、解释与规定——传达信息时伴随着对事件的解释,提示人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反应目的是为了向特定方向引导和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3、社会化功能——在传播知识、价值以及行为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4、提供娱乐娱乐作为电视节目的一个功能很早就开始显现了,最早在与电视相似的无声电影中,卓别林的无声喜剧大受欢迎这不是偶然的,人类在远古时代就存在娱乐活动,如唱歌跳舞等只不过有了新的工具以后,娱乐的方式增多了而已比如从唱片到磁带到MP3,再比如从部落舞会到剧场舞会到电视上的歌舞剧娱乐从现实走到荧屏上,是一个自然的现象,电视本来就是对现实的反映,甚至是弥补人们在现实中缺失的娱乐选择限娱令”的观点如果成立,是不是要扩大到互联网领域,甚至最后扩展到现实生活中,对人们的日常娱乐活动如跳舞唱歌喝酒也进行限制呢?娱乐之外的其他大众媒介功能很难说被娱乐节目消减,因为每个功能的实现程度不是由其相关内容所占时间的多少来决定的观众从电视节目中进行环境监视,可能最多只会用30分钟,如果娱乐节目太多,新闻节目就会紧俏现在已经是多媒体新媒体时代,真正要了解外界信息的人,不会被动接受信息,而是可能会从多种角度去获取信息。

      四、讨论与总结“限娱令”的出台,具有必然性,它是我国媒体属性即“企业化经营,事业化管理”的结果围绕着“限娱令”的争议,实质就是企业化与事业化之间的矛盾体现娱乐本身是无善恶之分的,电视节目本身也是无善恶之分,之所以有所谓“低俗化”,是因为个别节目的“高尚化”失败的结果这些节目制作者无力制作高质量高品味的又能吸引受众关注的节目,所以才去追求另一个极端,即“低俗”低俗的背后是制作者的能力不足和认识偏差产生低俗的不是娱乐和节目,而是人娱乐业作为产业,在满足人们文化需求的同时,还推动了物质实体经济的发展不认识到这些正面的作用,不去发展它而是只看到负面的作用,这种看法是不全面不长远的这一问题,关乎电视人的就业和人们的日常娱乐生活,随意改变带来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这方面的举动应该是谨慎的试探性的,而不应该是大刀阔斧式的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更何况,低俗本来就是仁者见仁的事情,没有明确的衡量标准,拿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当作事实,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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