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及辅修学位授予管理办法.pdf
3页38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及辅修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修读及辅修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西交校教202090 号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修读另一本科专业,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应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二章第二章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 第三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依据同年级、同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制定,具体发布、执行等管理流程及要求与同专业培养方案一致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 25学分理工科类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 50 学分,其它类不得低于 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第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除外),可申请辅修专业课程免修,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超过部分学生应按照教学单位规定,选修其他替代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第三章第三章 修读条件修读条件 第五条 辅修专业招生一般安排春季学期,学校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招生需求安排招生工作,具体以教务处网站通知为准第六条 无未通过课程且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且 CET4 成绩不低于 425 分39 的在校一年级本科生可申请辅修专业,经接收教学单位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第四章第四章 学籍、成绩管理学籍、成绩管理 第七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第八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合理安排个人学业,依据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第九条 学生中止修读辅修专业时,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辅修专业开设教学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第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第十一条 其他未及事项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第五章第五章 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且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可申请西南交通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主修学士学位资格,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标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辅修学士学位信息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信息备案第十四条 凡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第十五条 在规定学制内,学生主修专业学业结束,无论毕业或结业离校,辅修专业学习同时终止,辅修学士学位不予补授或追授第十六条 未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仍保留在本人成绩单中,所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可向学院申请,在符合课程替代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认定替代主修专业相关课程学分第十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40 则执行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19 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三年过渡期内,其他年级仍按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西交校教2019124 号)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 年起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西交校教 2019 124 号)废止。
第二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