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财产权与国家福利功能.docx

26页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187206457
  • 上传时间:2021-07-2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03.52KB
  • / 2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财产权与国家福利功能 第一节 诺奇克资格理论及其论证思路一 诺奇克的基本立场与国家福利功能在道德权利上,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对国家福利功能正当性基础的智识拷问具有决定性意义诺奇克在其代表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讨论了国家的性质及其正当功能其从个人的道德权利出发为国家功能进行划界,论证最小国家或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是唯一能够得到辩护的国家用诺奇克的话说,“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正确的,同样也是有吸引力和鼓舞人的由此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1]如此,诺奇克以独特的立论反驳了国家福利的正当性国家福利的本质特征之一是通过税收再分配机制实现收入与财富的转移支付,试图达到的客观结果是,把富人所拥有的财产基于某种理由以某种方式转移给穷人,至少表面上看起来是如此诺奇克认为,建立在自愿性基础上的慈善救济是非常值得鼓励的,自愿的私人慈善行为是行使私人财产权的最佳方式。

      [2]但是,国家福利功能的税收再分配机制是用强制性手段来迫使一部分人去帮助另一部分人,而通过国家的暴力机器强迫富人帮助或救济穷人在道德上则是错误的,核心理由是它侵犯了人们的私人财产权诺奇克反对国家福利功能的立论是建立在一套资格理论(entitlement theory)或持有正义理论(theory of justice in holdings)基础上的要反驳诺奇克的基本立论,为国家福利功能的正当性留出空间,我们必须从其资格理论或持有正义理论开始讨论二 诺奇克资格理论与初始获取原则的优先性诺奇克资格理论由其建立起来的持有正义理论所表达的,核心议题是持有物的权利资格问题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由三个基本的命题所构成,分别是:持有的初始获取原则、持有的转让原则以及矫正原则[3]持有的初始获取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无主物如何正当地转变成有主的,即私人财产的初始获取问题这涉及获取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持有的转让原则是指,一个人可以通过什么正当途径将其持有物转让给他人,或者从他人那里正当地获得持有物,比如通过公正的市场交易、赠予,而欺诈、抢夺等手段显然是不正当的转移方式。

      这涉及转让的正义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诺奇克区分了拥有正当持有资格的两种基本途径:①个体按照获取的正义原则而获得某物,则对持有该物具有正当资格;②个体从另外一个有正当资格拥有该物品的个体那里,通过符合正义的转让原则而获取了该物品,则个体对该物品具有正当资格诺奇克认为,拥有物品的正当资格或私人财产的正当获取方式只有上述两种途径,即正当的初始获取途径与正当的转让获取途径除非经过财产的正当初始获取与财产的正当转让获取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4]假如在理想状况下,所有物品或财产的初始获取都是正当的,且物品或财产的转移也都是正当的,那么,在充满了正当资格的世界中,不存在国家福利功能的任何空间因为,在这种充满了正当资格的世界中,除非经过人们的实际同意,否则强迫将一部分具有正当资格的财富转移给另一部分人,这与抢劫无异,“劫富济贫”在这里并不是一种戏谑的表达,实际上具有严肃的道德谴责意涵当然,理想状况毕竟不是现实,在充满各种复杂性的现实世界中,物品或财产的初始获取不一定符合正义原则(如何才能符合正义原则是问题的根本,在下文重点讨论),而转让过程也现实地存在着欺骗、偷窃、奴役、抢夺等各种不公平竞争。

      这样,我们就到达了诺奇克持有正义原则的第三个原则:对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即对获取正义原则与转让正义原则的违反进行矫正,以恢复对持有物的正义资格持有正义理论所包含的三个基本原则并不具有同等地位首先强调的是,持有正义的矫正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原则,而是依赖于持有的初始获取原则与转让原则,它只是对历史上发生并能够得到识别的,通过不正义获取与转让原则而获得的不正当资格进行矫正其次,物品或财产通过转让原则获得正当持有资格,必须符合两个基本前提:①转让过程符合正义原则;②转让的持有物必须有正当资格对于第一个条件而言,在转让过程中,不能存在偷窃、欺骗、抢劫、强买强卖等,比如,可通过自由市场交换商品,但必须在信息充分、自愿交易的条件下进行当然,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诉诸法院获得仲裁对于第二个条件而言,转让的持有物不能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有人可能会说,从现实历史的角度,我们不可能追溯到某一件具体的物品或财产转移都是具有正当资格的但是,一旦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让的物品或财产是另有其主的,那么就应该启动矫正机制历史的确是一笔糊涂账,试图现实地厘清每一件物品或每一笔财富的正当资格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除非有人能举证来证明其正当资格本来属于谁。

      不过,至少在原则上,一个正义理论必须要满足这个基本要求根据第二个条件的基本要求,转让的持有物要具有正当资格,通过不断地追溯,就来到了持有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即持有物的初始获取原则换言之,转让的正义性,本质上依赖于初始获取的正义性自由市场正当性的前提之一是双方交易有正当资格的商品综上,对于诺奇克的持有正义理论而言,三个正义原则中最基础的是第一个原则即持有物的初始获取要符合正义原则这就能进入私人财产的初始获取的正当条件的讨论中来对于诺奇克的资格理论而言,私有财产的正当初始获取原则优先于私有财产的正当转移原则私有财产的正当初始获取原则是诺奇克资格理论或持有正义理论的核心,诺奇克的所有立论都依赖于此当然,从其资格理论来看,诺奇克式私人财产权包括私人财产的全部权利要件:所有权和不受约束的转让权、使用权与受益权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并不一定包含完整的基本权利要件,私人财产权的基本权利要件是可以分离的著名的科斯定理表明,私人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但其要求的私人产权并不一定要求包括私人所有权,重要的是使用权、转让权与受益权的清晰界定。

      [5]而对于诺奇克而言,其所要求的私人财产权显然是完整的产权事实上,诺奇克不仅要求完整的私人产权,而且试图论证一种不受限制的、“永久的和可继承的”私人财产权利的正当性一旦诺奇克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利的初始获取得到充分证明,国家福利功能在道德上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因此,我们需要重点探讨诺奇克为私人财产的正当初始获取所做的论证三 诺奇克对私人财产初始获取的论证根据诺奇克的资格理论,如果私人财产在初始获取上是完全符合正当条件的,那么私人财产权利在道德上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经过正当的转让程序而获得,否则,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实现私人财产的转移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需要被谴责的其他非正当的途径一经查实,就应该根据矫正原则实施矫正,物归原主或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彰显正义问题的要点聚焦在,诺奇克是如何为私人财产初始获取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的?诺奇克首先从一个预设出发:(A)世界最初是无主的,世界中的任何资源既不属于任何个人私有,也不属于任何群体共有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把无主物转变成个人拥有正当权利的私有财产呢?诺奇克主要借助于洛克的获取理论来论证这一点洛克认为,(B)个人通过自身的劳动(体力与脑力)使无主物转变成了个体的私人财产。

      由于预设了个体拥有自身,也就意味着个体拥有自身的劳动及其创造的价值,个体私人财产的正当权利来自个体劳动与无主物(外部世界资源)相混合的结果然而,劳动所与之相混合的东西的界限在哪里?诺奇克对于劳动与之相混合的东西的界限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疑问,就避开不谈了,这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即便是我们不能在该问题上达成共识,也不影响诺奇克的论证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把一个人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相混合就可以使这个人正当地成了它的所有者诺奇克认为,最好的回答是,我们所施加的劳动增加了无主物的价值,劳动创造了价值,我们由于拥有自身的劳动,所以据此而拥有凝结在无主物之上的价值所有权有一个根本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为什么一个人仅凭自身的劳动就可以把权利扩展到整个物品上面,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劳动所创造的附加值上面如果我们仅仅根据拥有自身劳动而提出占有的理由,那么我们也仅仅拥有自身劳动所创造的或增加的价值(附加值),而无法扩展到对劳动产品中所蕴含的无主物或外部世界资源本身的私人占有权利比如,“我”最初通过自身的劳动在无主地上开垦了一块耕地,“我”可以根据劳动创造价值的理由,完全拥有这块耕地的所有权吗?事实上,根据现有局限条件,“我”无法区别自身劳动所施加的无主地的改变部分与无主地的自然部分,它们本身是混合在一起的,“我”的劳动与外在世界资源混合在一起,密不可分。

      当然,根据诺奇克所指定的现有局限条件,“我”可以在这块开垦出来的土地上进行劳作,收获劳动果实但是,如果“我”不具有这块土地的完全产权,也就难以合理地拥有利用这块无主地所产生的劳动成果的全部所有权;或许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评估“我”的劳动所施加于土地的增值部分,而“我”只能对这些增值部分宣称某种程度的正当权利;或许可以通过约束使用年限或土地增值税机制来实施分成;当然,也可能存在着,由于“我”的劳动或行为而破坏了无主物的应有价值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出了不同于诺奇克意义上的私人财产权这也就意味着,仅仅根据自身拥有劳动及其创造的价值这一理由,无法顺带着为占有所利用的外部世界资源的正当性提供辩护换言之,任何基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由对无主物或外部世界资源的私人占有都不能得到充分辩护,除非有其他合理理由对此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诺奇克提供了两个基本理由第一个是采取诉诸困难或间接回避的方式,第二个是通过对洛克式限制条件的探讨或修正来试图解决该难题对于第一个辩护理由,诺奇克认为,“任何可行的、连贯的增加价值的所有权方案迄今为止还没有发明出来,而且,任何这样的方案大概都会遇到反对意见,就像亨利乔治(Henry George)的理论所遇到的反对意见一样”[6]。

      的确,区分外在世界资源的价值与个体劳动所产生的增加值是非常困难的,尤其是涉及历史的回溯问题,把价值完全厘清几乎不可能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充分的反对理由,完全厘清外在资源价值与劳动附加值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一个显著性范围内进行估值,也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从边际的角度对外在资源的价值与劳动附加值进行估值我们也可以借助资本市场的竞价机制来发现外在资源的价值,这一点已经不是什么太大的障碍,且已被广泛运用因此,对外在资源的估值及其自然增值进行征税早已成为现实,只不过对外在世界资源的使用及其增值进行的征税,并不一定被必然运用到国家福利的税收再分配领域相反的一个例子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对于那些外部性所产生的污染问题,比如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所导致的空气污染问题,通过界定产权,政府发放污染许可证,设定目标,使之逐年减少,并允许进行自由交易,可以实现空气污染的市场估值以及激励企业显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7]碳排放权的界定与交易也已经成为世界的热门话题至于诺奇克所提及的历史上著名的亨利乔治的单一税运动,尽管遭到了既得利益团体的抵制,但依然受到很多经济学家的推崇,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的飞速增长,导致地租飞涨,预先购买了土地的人们成为幸运儿,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一位对经济学有过深入研究的新闻记者乔治亨利在《贫困与进步》(1879年)一书中认为,土地所有者并不是因为自身劳动而获得了土地的高额增值,其并没有合理理由享有对所拥有土地的自然增值部分的完。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