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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案例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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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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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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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9高树涛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旅客运输合同案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树涛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高树涛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3 年 7 月 25 日购买了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从上海至洛杉矶的往返机票,欲从洛杉矶转机去墨西哥按美国当时政策,香港居民在美国转机无需签证即可过境8 月 2 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禁止无签证者过境,但目前已进入美国转机的旅客和 7 月 24 日前购买机票并于 8 月 5 日前离开美国的旅客以及已经开始旅行并将于 8 月 9 日前经美国过境的旅客的行程将不受影响该消息在我国公开媒体中也予以了传播8 月 4 日当原告登机时,东航工作人员没有准确理解美国签证政策变化的内容,只告知原告回程需要签证,未告知入境也需要签证原告到达洛杉矶后,被美国移民局以未办理美国签证为由扣留并遣返2003 年 11 月,原告再次赴墨西哥时驻港美领馆对原告要求去美转机签证予以拒绝原告认为,因为该事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公司业务受到影响;移民局为此限制原告五年内不能进入美国,使得需经常去墨西哥的原告今后五年内不能从美国转机,加大了机票成本。

      而被告作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知晓美国转机签证的政策,却未告知原告,显然具有过错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0,677 元和因五年内不得进入美国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 5 万元及精神损失人民币10 万元 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国大陆是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应适用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在国际旅客运输合同中,保证旅客合法、顺利地转机或入境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言自明的内容,也是订立该合同的目的,双方在履行中都应积极作为,为达到合同目的共同努力,这是双方应尽的附随义务原告作为旅客应准备好国际旅行所需的证件,被告作为专业航空公司比一般旅客更了解通航国的签证要求,在允许旅客登机前还有核实旅客证件并指出其不合格之处的工作程序,故被告在保证旅客合法转机、入境问题上应承担谨慎注意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购票时符合转机国家的政策,而登机时该政策却发生了变化,该消息在国内媒体上已公开传播,合同双方对此都应积极了解以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都未充分、谨慎地注意这一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对此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其中被告作为航空公司在通航国设有工作机构,尽这一义务具备更有利的条件,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对原告的旅费及其他合理损失应按责任大小分担原告虽要求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违约与侵权竞合是指违约行为本身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而本案中原告遭扣留是美国政府的执法行为,并不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因而不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五年内不得进入美国的旅费损失及商业机会减少而要求的赔偿,因缺乏事实依据和可采取补救措施予以弥补,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东航赔偿高树涛旅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 15,425 元、美元 437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对本案的解析与研究 (一)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准据法的确定 本案中,高树涛购买了从上海飞往洛杉矶的机票,即和东航之间形成了国际旅客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旅客向航空公司作出购买机票的意思表示为要 2 / 9约,航空公司作出同意运送的意思表示即交付机票为承诺自航空公司向旅客交付机票时起,其与旅客之间的旅客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

      在该合同关系中,航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机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将旅客安全地运抵目的地,旅客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票款旅客运输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采用客票形式订立在旅客航空运输合同中,机票即为合同的凭证,合同一经成立,机票上记载的航班、时间、起飞地、目的地、票价等便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机票上未载明的事项,一般以机场公告、问询处解答旅客询问等方式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 本案原告高树涛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被告是国内一家航空公司,案件主体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域高树涛购买的机票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案件的法律事实也具有涉外因素原告购买的机票的背面声明中载明,该运输适用华沙公约但华沙公约只规定了旅客上下航空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赔偿问题,即旅客运输合同中航空公司的主义务问题,并未规定本案所涉及的附随义务的情况按照民事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不同法域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本案是合同纠纷,从该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情况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作为规范航空运输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仅规定了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并未涉及本案中的情况。

      本案纠纷主要在于原、被告除了交付运费、承担运输义务外,还应尽何种义务的问题,对此种合同履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了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旅客和航空公司对签证问题所负的义务 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相对于国内旅客运输合同来讲,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完成的位移是跨越国境的,因此合同目的不仅是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还应当包括使旅客顺利、合法地进入到达地国国境或在该国顺利转机此时,旅客签证就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此航空公司和旅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规定诚然,包括签证在内的旅行证件应当由旅客自行准备,但是对证件问题谨慎注意并进行适当告知是否是航空公司应尽的义务呢? 合同义务不仅包括约定的给付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演化和发展的,通常由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理解法律理念、衡量各种社会利益决定其适用 在美国,法院会判决合同一方负有的善意义务使他必须付诸最大的努力或合理的努力履行其合同义务。

      这意味着,他应当最大限度地运用他的能力和一切可以运用的手段实现另一方的正当期望法院在决定一方是否负有某种默示的义务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合同的明示条款是否已经让该方负有某种义务;这种条款是否反映了双方的意愿;合同中是否有空缺,因而有必要再用善意义务加以补充;该方的履约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因而有违公平交易的准则;为该方附加一种善意义务是否具有可行性;附加这种义务是否会使被告蒙受严重的损失等[1] 我们认为,本案中判断航空公司是否有提醒旅客签证问题的附随义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看附随义务的功能在于辅助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就国际旅客运输合同而言,合同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完成由一个机场到另一个机场的位移,保证旅客合法、顺利地转机或入境也是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言自明的内容,也是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之一因此,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都应当积极作为,为达到合同目的共同努力本案中, 3 / 9高树涛作为旅客应准备好国际旅行所需的证件以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东航为实现主给付义务也应当在旅客证件问题上承担谨慎注意并告知的义务。

      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我国民航总局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 5 条规定,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东航机票背面的合同条件第三条(3)也规定,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和其他服务应遵守作为本条件一部分的承运人运输条件和有关规定因此,作为旅客运输合同,除了机票还应有各航空公司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运输总条件,其进一步规定了承运人和旅客的责、权、利此外,航空公司的客运手册也会规定各部门的操作规范在东航制定的客运手册(东航未制定国际运输总条件)中的办理乘机手续一节中规定,仔细验证旅客旅行证件和客票……检查旅行证件是否符合安检,或是否符合有关国家的出入境规定具体查阅有关规定,TIM/Timatic,如有疑问应向值班主任请示而各航空公司的售票点在出售国际机票时,都会根据各国的签证信息,查阅 TIM 手册,询问或提醒购票人有无入境或过境签证可见,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中也可以推定航空公司负有告知和提醒旅客证件问题的义务 再次,从航空公司承担该项义务的可行性和成本来看作为业务指导,每个专业航空公司都备有 Tim 手册,上面有每个国家的签证信息以供出票人参考并遵守在通航国的签证政策发生变化时,该国会通过一定的途径通知开通此国航线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也会通过外交部、公安部等正式渠道获得通知。

      此外,航空公司一般在通航国设有工作机构,可以通过该机构了解通航国的签证政策因此,航空公司对于通航国签证政策的了解方式和渠道要比一般旅客便利得多,行使对旅客证件是否完备进行必要的提醒义务有很强的可行性此外,航空公司每天有大量的旅客搭乘其航班出入境,而有些旅客可能一年、几年或者一辈子只出境一次,对于控制因证件不合格而致使旅客被他国扣留和遣返的风险来说,通过加重航空公司的注意、告知义务来实现,要比加重每个旅客的注意义务更为可行,而且前者所花费的成本要比后者低得多 最后,从现实情况来看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可以拒绝承运,这意味着航空公司在允许旅客登机前必然要核实其证件,拒绝承运的前提就是指出证件不合格的事实有些航空公司在办理国际航线登机手续时会让旅客签署免责声明书,声明如果因为证件不合格导致旅程无法进行,航空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该种做法的目的就是将证件不合格的责任转嫁到旅客身上,由此可以反推航空公司认为自己应当对旅客证件承担责任此外,如果航空公司运送了证件不合格的旅客进入某国国境,该国当局通常会对航空公司给予处罚可见,通航国也认为航空公司应当对其承运证件不合格的旅客承担责任。

      综合考察上述因素,航空公司对旅客签证问题应当负有注意并告知的附随义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购票时符合转机国家的政策,而登机时该政策发生了变化,该消息在国内媒体上已公开传播对此,作为合同双方都应积极了解政策变化的内容,以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虽提醒原告回程可能不符美国转机签证政策,但由于其未准确理解美国签证政策变化的内容,而未提醒原告入境时也可能不符相应规定而原告在已知政策有变的情况下,也应积极了解政策变化的内容,在不十分确定时,可改签航班、到美使领馆询问或补签证后再旅行由于双方都未充分、谨慎地注意这一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对此双方都应承担责任被告作为航空公司未履行其应尽的注意、告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三)被告责任范围的确定 本案中,高树涛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令东航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该法条的精髓就是当某一违法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一进行司法救济 4 / 9在现实中,有的违法行为具有多重性质,同时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责任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具体而言: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通知、忠实等附随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二、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侵权性违约行为) ,或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违约性侵权行为) ;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2] 本案原告高树涛认为东航的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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