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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页捐赠性支出 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中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对外捐赠表现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送给相关利益人,捐赠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 现金资产在捐赠业务发生时,会计上按照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该支付 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抵减当期会计利润因为捐赠行为 不会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仅仅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所以会计核算中不 确认收益的实现捐赠支出涉税问题:1. 捐赠的是货物、劳务时,不论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 计算增值税2. 捐赠的是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要视同销售,计算消费税3. 捐赠的是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时,要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4. 在计算所得税时,捐赠支出受三个方面限制:捐赠途径、捐赠对象、捐赠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文 件又进一步详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 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2008]160 号文件还规定可以扣除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税法不主张企业将财产无偿捐赠出去的行为,但是考虑到企业对于社会公益事业 的支持应该鼓励,所以在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规 范在定性方面体现国家宏观政策的导向问题,要求企业捐赠的途径和接受捐赠 的受益对象要符合规定;在定量上体现要约束企业“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要 求按照会计利润的 12%与捐赠额孰低进行确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捐赠支 出均不可以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例】某木材生产企业年末结账时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捐赠支出的发生额时 8 万元,当年利润表中体现实现的利润总额为 90 万元捐赠支出的明细账中记录捐赠的具体情况如下:1.通过县政府向本地希望小学捐赠自产实木地板 500 平米用于教学楼机房改造 实木地板单位成本每平米 140 元,每平米售价(不含税)320 元企业直接按 照成本转账-借记“ 营业外支出70 000”,贷记“ 库存商品70 000” 2.企业将外购的 100 套棉衣,直接捐赠给当地福利院这100 套棉衣买入时企 业借记“库存商品10 000”,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 700”, 贷记“银行存款11 700”捐赠后,企业的账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10 000” 贷“库存商品10 000” 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根据以上资料,分析企业涉税问题。
1.捐赠地板应视同销售,应交的流转税包括:增值税=320x500x17% =27 200 (元)消费税=320x500x5%=8 000 (元) 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105 200贷:库存商品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200——消费税 8 000企业少计了支出35 200元2.外购货物(棉衣)用于捐赠也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10 000x17%=1 700 (元)企业少计支出1 700元 两项业务合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企业实际的捐赠支出=80 000+35 200+1 700=116 900(元) 其中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116 900-11 700=105 200(元) 企业实际的会计利润=900 000-35 200-1 700=863 100(元) 捐赠扣除限额=863 100x12%=103 572 (元) 纳税调增=105 200-103 572=1 628(元) 所以计算所得税时一共纳税调增的捐赠金额=11 700+1 628=13 328(元) (本文来自 www#kjszjd#com 把#换成.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