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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料-建筑方案--加强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及取缔执行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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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2820785
  • 上传时间: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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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中華民國八【七年【…月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三二二七號函修正發布中華民阈八十八年六月廿九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三七五五號函修正第十點條文中華民國九「年六月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三九二六一一號令修正第四點及第 六點條文一、 爲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通報及取締,特訂定本要點二、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集中人力,優先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各冃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提供應檢查申報營業場所資料,全面清查及檢查,經檢查申報不合格建築物,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 別,並將其營業場所名稱及地點刊登於新聞媒體、內政部營 建署網站或公告周知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將執行成果按時提報直轄市、 縣(市)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對違法(規)使用場所造冊追 蹤列管,定期複查,其提案及決議執行情形,由上級機關據 以督考四、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通報後, 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理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就負責稽查取締項目,確實依照各該主管法規處理,其權責分工、處理流程及處罰依據如附表一。

      一) 未經登記即行開業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者,依公司 法、商業登記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處理二)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及其施行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三)未經許可擅自修建、改建或裝修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尙未訂定違法(規)行爲認定及配 合措施者,先依照內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三日台內營字第八 五八四七一八號函訂頒「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 之建築物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將第一、第二順序營業 場所建築物用途分類認定原則如附表二,由各級地方主管建 築機關據以執行檢查,如有新增業別依該原則會同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五、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從嚴處理:(一) 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格,而違反建築法第七十 三條後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第九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令其限期補辦手 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二) 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構造與設備 安全不合規定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 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不停止使用,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必要時並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出入口封閉或阻塞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擅 自改造者屋頂避難平臺封閉或阻塞隔問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三)經停止供水、供電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 用者,除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連續處以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四 條之一規定辦理四)經停止供電而以自備發電機或私接他戶電源繼續營業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將轉供電源者一倂停止供電,自備之發電機於移送書中應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規定一倂扣押五)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自行申報並提改善計畫經核准者,其自行改善期間得免連續處罰O六、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檢查時,發現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等有不符規定之公共安全事項,應即時通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建築主管機關處理,通報內容包括逃生通道、安全梯、安全 門是否堵塞及防火區劃是否破壞七、地方稅捐單位查獲營業場所擴大營業使用面積,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記載明顯可辨識者爲限,包括擴大使用不同樓層及門號,應配合協助通報營利事業、建管、消防單位,各依其 A、爲防止營業場所擅自擴大營業面積,應要求申請人於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時,檢附申請範圍標識圖二份,送請工務(建管)單位倂案審查認可核章後,一份備查,另一份倂證核還,由申請人將標示圖與營利事業證張掛((貼)於營業場所明顯 處;申請範圍標識圖與緊急逃生路線圖得合倂製作,除緊急逃生外(一) 合法申請營業範圍。

      二) 營業場所名稱三) 營業場所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負責人)姓名前項營業範圍標示之規格其長寬應各在六十公分以上九、爲供民眾共同加入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設置檢舉專線及信箱,確實配合受理,並應設專卷列 案管制十、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每季次月(一月、四月、七 月、十月)十日前,將執行成果依院頒統計表格式,先行電傳 內政部營建署彙整,並輸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連卜一、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按時申報之營業場所,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申報屆滿一個月內, 將申報情形依合格、不合格,硏提改善計畫等情形製作統 計分析表,倂入當季執行成果彙報,至未按時申報者,應予重點按用列管清查及檢查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言IJ 附件一:違法(規)營業場所建管、消防、工商稽查取締項目、權責分工表附件一:違法(規)營業場所建管、消防、工商稽查取締項目、權責分工表主管機關」取締事項處罰程序法令依據」區域計畫、 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土地使用分區 不符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 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 物恢復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 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 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 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

      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 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 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 第二十一 條、第二十 二條 (二)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 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 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 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 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 1都市計畫法 第七十九 條、第八十 條建築主管機 關一、建築物構 造與設備安全 不合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 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 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建築法第七 1七條、第 九十一條二、建築物擅 自變更使用 者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檢查合 格,而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 段規定擅自變更使用者,處建築 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 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 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 罰建築法第七 十三條、第 九十條三、室內裝修 材料不合規定 或破壞防火避 難設施、防火 區劃及主要構 造。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 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 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 者得連續處罰,必要峙強制拆除 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九十 五條之一 四、建築物勒 令停止使用, 未經許可擅自 使用或停止供 水、供電後, 未經許可擅自 接水、接電或 使用者 1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倂科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九十四條之—* O消防主管機 關應設置消防安 全設備而未設 置或失效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格者處其管理權人新 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 鍰,經處罰緩後仍不改善者,得 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 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消防法第三 卜七條工商登記管 理機關一、未經登記 即行營業(無 照營業)(一)公司經營型態: 行爲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倂科新臺幣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並自負其責;行爲人 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氏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 司名稱公司法第十 九條第二 項二)獨資合夥經營型態: 行爲人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二萬兀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 命令停業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 定處分後仍拒不停業者,得按月 删處罰。

      1商業登記法 第三十二 條二、經營登記 範圍以外業務獨資、合夥經營型態: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萬兀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 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 之業務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 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 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商業登記法 第三十三 條 附表二「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順序營業場所建築物用途分類認定原則對照表應執行檢查組別認迅原則應淸查 業別備 註A1供集會、表演、社交,且具有 觀眾席及舞台之場所電影院(戲) 院、歌廳原列笫一順序B1供娛樂消費,處封閉或半封閉 場所三溫暖、MTV、 KTV、卡拉OK 等視聽歌唱 業,PUB、理容 院、酒家、舞 廳、夜總會、遊 藝場除遊藝場原列笫 二順序其餘均爲 第_順序B2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 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 所百貨公司原列第二順序B3供不特定人士餐飲,且直接使 用燃具之埸所但餐飲場所營 業時間超過正常用餐時間,且 設舞台或舞池或類似空間,提 供表演節目或歌唱者,歸屬 B1類組酒吧、大型餐廳酒吧原列第…順 序、餐廳原列第 二順序B4供不特定人休息住宿之場所旅館(飯店)原列第二順序D1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0保齡球館原列第二順序D5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 育及課業輔導之教學場所。

      補習班原列第二順序F1供醫療照護之場所醫院原列笫二順序F2供殘障者教養、醫療、復建、 重建、訓練(庇護)、輔導、 服務之場所殘障福利機構原列第二順序F3供學齡前兒童照護之場所幼稚園、公私立托兒所原列第二順序H1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老人福利機構 (安養中心)原列第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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