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实施办法.doc
9页温州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实施,根据《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建立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评价、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掘教师潜力、增强教师活力、提高教师竞争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工作原则:按需设岗,评聘结合;合理定位,分类管理;平等竞争,择优聘任;重视考核,强化评价;保持稳定,逐步推进二、实施范围及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根据浙教高科〔2014〕28号、84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由学校自主组织专任教师、科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实验技术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一)专业技术职务设置1.专任教师系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3.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系列: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4.实验技术系列: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践教学型教授5.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6.其他系列:图书资料、档案、财务、审计等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二)教师职务分类为体现分类管理,根据工作任务的侧重点,教师职务具体分为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实践与推广型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既承担教学工作,又承担科研任务;教学为主型以讲授大学公共课程、本科课程为主;科研为主型主要以科学研究任务为主;社会服务实践与推广型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各类型岗位的比例由学校设定,其中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应占本单位教师总数70%以上,实行按需设岗、自选申报、分类评价、动态管理三、岗位数及使用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岗位结构比例内,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要,适时核定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专业技术职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评聘四、评聘组织设置及职责(一)学院考核推荐组 学院考核推荐组由各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组成学院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的评聘实施细则、评聘条件等,由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对本学院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当年分配的推荐名额,向校学科评议组排序推荐。
二)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学院考核推荐组推荐的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学科评议组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个层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分为:①理科组;②工科组;③综合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分为:①理科组;②工科组;③文科一组;④文科二组;⑤综合组;⑥独立学院组等在逐年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由人事处根据参评人员归属学科,以及当年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进行评议组的统筹安排经学院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参评人员,需向学科评议组作5分钟的个人成果汇报学科评议组根据当年岗位指标分配情况、结合参评人员实际向学校评聘委员会进行遴选推荐学科评议组成员原则上由参加评审人员所属学科领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须在7人以上,其中校外聘请专家应达到1/3-1/2比例学校按学科组建学科评议组专家库,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抽取产生当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三)学校评聘委员会学校评聘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研究决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包括审核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拟聘人选、研究评议特别优秀人才的评聘;以及指导校内各级评聘组织开展工作。
学校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25人,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以及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组成学校评聘委员会设立校评聘申诉受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全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出现的各类争议、投诉和申诉,并根据调查情况予以调解或处理四)专家遴选要求学校评聘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学院考核推荐组的成员,应具有:1.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能正确掌握和执行评审政策;2.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3.一般要求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4.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5.专家在考核推荐、评议、聘任时,涉及本人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五、职务聘任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实行“一票否决”二)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本学科、本岗位较为系统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安排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
三)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所在学院(部门)的补充规定学校的基本任职条件为应聘相应职务的最低要求各学院(部门)在学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各学院自行设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评聘条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校核准后实施六、评聘的基本程序(一)制定评聘方案学校按照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教师队伍实际,制定并公布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二)公布岗位信息包括岗位数量、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信息三)受理评聘申请学院受理教师的申请,符合评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专业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专业成果应是聘任相应职务(或具有任职资格)后取得的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后,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学院自行选择适当形式产生推荐人选四)学术成果鉴定1.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代表作送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实施代表作送审单位原则上是985、211高校,实行匿名送审鉴定2.代表作数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外送3篇(部、项)代表作;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送2篇(部、项)代表作。
3.送审专家数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代表作外送5位正高级职务同行专家评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作外送3位副高级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评审(外审副高级同行专家不超过1位)4.送审结果使用:校外同行学术评议结论作为提交学科组评议的必要条件,送审评议结论分为达到、基本达到和尚未达到三个等级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破格申报,须有4位及以上的专家给予已达到或基本达到的鉴定意见;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2位及以上的专家给予已达到或基本达到的鉴定意见即专家鉴定意见出现两个尚未达到的结论,不进入学科组评审环节五)学院考核推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工作表现、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岗位职责、评聘条件和代表作鉴定意见,在学校核定的推荐名额内向校学科评议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人选六)学科组评议推荐校学科评议组对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小组推荐的应聘人选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校评聘委员会校学科评议组须有2/3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票数多者获得推荐(但必须获得半数或以上的票数),提交评聘委员会审议聘任。
七)校评聘委员会审议确定拟聘人选评聘委员会须有2/3及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评聘委员会对学科组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公布的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但应聘人选必须获得参会成员2/3及以上同意票数八)拟聘人选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九)学校、学院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根据聘任权限分别颁发聘书七、岗位聘任管理(一)学校对教师等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实行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对现有高级岗位已达到或超过岗位数的学科原则上不再下达可使用的高级岗位职数,但可以提前使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内的具有高级职务人员的岗位职数二)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由学院考察推荐,提交校评聘委员会办公室评议、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直接聘任三)严格实施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制度对聘任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四)对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学校和各单位额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工作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校和各单位不得续聘或聘其担任高一级职务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退休的法规,对当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接受应聘高一级职务申请。
六)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连续聘满2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2个月,可以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可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七)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综合评议组择优向学校评聘评委会进行推荐八、监督及争议处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评聘对象、评聘材料、评聘结果公示制度及评聘标准、评审程序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三)严格公示制度,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四)应聘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五)学院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学校评聘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时,执行回避制度六)应聘人员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各级评聘组织、校评聘申诉受理委员会和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九、附 则(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