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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产品说明之国内结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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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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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结算  结算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衍生出来的一种业务客户到银行存款、贷款,更多的是为了利用银行转账结算的便利商业银行在汲取更多存款,提高资金运用能力的同时,也要尽可能地加强和完善结算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 办理国内支付结算可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付收款等多种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节 汇 票 一、产品概念属性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托付付款人在见到所签汇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一种票据   1、汇票是由出票人托付付款人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2、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汇票是指定日期付款的票据 二、汇票的分类及治理规定   我国《票据法》明确把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大类   目前,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有两类:一类是全国性银行汇票;一类是区域性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商业汇票。

      三、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托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四、汇票付款日期的具体形式   汇票的付款日期是指签发汇票时,出票人必须选定一种方式,记载在汇票上,作为支付汇票金额的时刻,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   付款日期具体有以下四种形式;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1、见票即付是当持票人或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立即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因此,选择这一付款形式,一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视为汇票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定日付款是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的一种付款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或收款人只能当汇票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该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4、见票后定期付款,其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付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五、汇票的保证及保证方式   汇票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汇票债务履行保证义务的票据行为。

        汇票保证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依据,其要紧方式是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述内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宅;(3)被保证人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第二节 银行汇票 一、产品概念属性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其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现金汇票的收款和付款均必须归个人且不能转让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但公司客户只能用于转账结算   2、银行汇票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区域性汇票只能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3、汇票经收款人背书以后能够转让,进入市场流通其流通能力的大小,依靠于关系人信用程度的高低 二、差不多流程   1、银行汇票的出票;   银行会计结算部门接到开户单位提交的一式三联汇票申请书时,对汇票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   银行在审查汇票申请书时应注意,如申请书上填 时“现金”字样,要核实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否则不得办理现金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付款;   3、银行汇票结清;   4、银行汇票的退款;   5、持票人超过汇款期限付款的处理 三、使用银行汇票要注意的事项   1、申请人办理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一式三联的“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书”应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等事项,在第二联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章后,送开户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2、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应认真审核:①银行汇票收款人是否是本单位或本人;②银行汇票与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号码和记载内容是否一致;③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内;④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⑤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金额一致;⑥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讲明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应在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上填妥实际结算金额,然后按规定在汇票背面加盖背书;需要转让的,可指明被背书人名称后,交被转让人;不转让的,填写一式二联的进账单,随银行汇票送交银行入账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4、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5、收款人能够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6、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能够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力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三节 商业汇票 一、产品概念属性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商业汇票承兑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同意背书转让,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   3、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二、商业承兑汇票   1、概念:商业承兑汇票是指除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收款人受理商业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1)商业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否是本收款人;(2)商业   承兑汇票是否已过到期日;(3)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和准确;(4)出票日期至汇票到期日是否超过6个月;(5)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被背书人是否是本收款人;(6)收款人、日期、金额是否涂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由更改人签章证明。

        3、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上述内容审核无误的,予以受理收款人办理托付收款为幸免商业承兑汇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建议收款人将商业承兑汇票复印后备考;如发生遗失,可到银行挂失或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4、注意事项: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出票人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凭证,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然后在汇票第二联“承兑人签章”栏内盖章 三、银行承兑汇票   1、概念: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的商业汇票这是对公业务的重要业务,为比较分析,在那个地点讲明)   2、收款人受理银行承兑汇票应认真审核内容:(1)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是否是本收款人;(2)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已过到期日;(3)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和准确;(4)出票日期至汇票到期日是否超过6个月;(5)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其背书是否连续,被背书人是否是本收款人;(6)汇票出示日期、金额、收款人是否有更改,其它记载事项更改是否更改人签章证明   3、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的银行办理委收为幸免银行承兑汇票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建议收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后备考。

        4、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   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应向银行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同时附送有关交易的购销合同、汇票记载内容及证明自身资信状况的证书,必要时应向银行提供有关担保文书,经银行信贷部门审批符合承兑条件的,由银行与企业签订一式三份的银行承兑协议;并到银行指定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汇票到期,由承兑银行在见票时支付票款 四、承兑汇票时,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的内容   承兑汇票时,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同时必须在汇票的“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承兑人应在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第四节 银行本票 一、产品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 二、产品特征及治理规定   1、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不定额本票分为现金本票和转帐本票在票面上划去“转帐”字样的为现金本票,现金本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本票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银行本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本票上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付款期内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讲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缘故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出票银行办理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银行关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关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第五节 支票 一、产品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托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使用和办理支票应注意事项   1、签发支票必须记载: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托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上列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2、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支票大小写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的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能够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末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托付收款的支票,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人不能以此抗辩持票人的追索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6、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7、持票人可托付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8、持票人托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托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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