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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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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庄**
  • 文档编号:191211445
  • 上传时间: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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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规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综[]64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及保障对象 (一)本暂行规定实施范围为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办[]28号)下发之后(即年月19日)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且耕地被征收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本县在册农业人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依法享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权利(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情况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政府累计征收耕地面积达到该家庭耕地承包面积70%及以上的; 2、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被征收耕地面积累计达到全村(组)耕地面积70%及以上的 (二)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或已实行10%村集体土地留成作为失地农民永久性收入保障的,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三)征地前,县政府将组织国土、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户承包的耕地面积、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面积进行实地丈量核实若实地丈量面积与承包经营权证或原始档案以及统计、农业部门数据不相吻合的,以实地丈量的为准 二、保障方式 年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35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也可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以上一种保障方式,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三、资金筹集及出资方式 (一)农民老年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资金筹集标准为18000元/人,政府出资比例为70%,村集体、个人出资比例为30%,村集体、个人具体出资比例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 (二)持有民政部门低保证的低保户和持有残联部门残疾证的重度(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个人不出资,村集体出资比例为30% (三)计划生育家庭中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夫妻,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村集体协商出资。

      (四)老年养老补助资金由政府出资,个人不出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补助金 (五)县政府出资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应缴纳资金,从县政府征地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转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收耕地时依法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个人安置补偿费中支出,不足部分自行补齐村集体和个人出资比例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 四、缴费办法 (一)村集体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办理老年养老保障手续时一次性缴清个人经济较为困难的,允许分年度缴费,但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后5年内、60周岁之前缴清 (二)缴费标准若有调整,新参保和分年度缴费的被征地农民按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缴费标准调整前已一次性缴清分年度费用的,不再补缴提高部分的费用 五、账户管理 (一)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补助以及村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保障对象可以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信息 (二)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当年缴费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在未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前身故的,或年满60周岁时未能缴清个人所承担费用的,由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或本人退还个人账户中村集体、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本保障关系自然终止;在享受本保障待遇期间死亡且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不足160个月的,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还个人账户中剩余月数的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余额 六、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县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可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中的本金加利息除以160 (二)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老年养老补助登记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所需补助金由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列支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水平 (三)凡享受国家法定的其他退休保障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四)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自次月起停止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

      停发手续,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向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按当时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两倍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丧葬补助费 (五)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止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刑满或劳教期满后,经核准可重新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停发期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或老年养老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县级统筹,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老年养老保障费及所得利息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收入,纳入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要加强基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享受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的本息 (三)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定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八、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保参加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由所在村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国土资源所、公安派出所、民政办、经管站核对审核,并经所在乡镇政府确认,报送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后,提请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领导小组已核准确认的保障对象名单和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年月19日至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凡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并已交地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暂行规定发布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本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交地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愿放弃 (三)本暂行规定发布后,涉及到项目征用耕地的乡镇、村(组)集体组织、村民,应积极配合,主动支持征地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未按规定期限交地的农户,不予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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