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初级经济法-第七章】.doc
9页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内容相对简单,复习难度较小,所占分值不髙,同学们需注意时间性考点及注意区分核定应纳税额、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表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管理】税务机关 的权利1. 法规起草拟订权;2. 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等级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3. 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等);4. 税务检査权(包括査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査权等);5. 行政处罚权;6. 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利、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委托代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 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税务机关 的义务1.宣传税法,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2保密义务*3. 为纳税人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4. 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5. 进行回避的义务;6. 其他义务(如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出示税务检査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等)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的权利1. 知情权;2. 要求保密权;3. 享受税法规^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4. 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5.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6. 陈述权和申辩权;7.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8.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9. 委托税务代理权;10. 对未出示税务检査证和税务检査通知书的拒绝检査权;11.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税收法律救济权;12. 税收监督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1. 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2. 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3.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以及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4. 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5. 按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6.接受税务检査的义务;扣缴义务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人的义务8. 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9.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1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弘和起诉匕11.其他义务(如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欠缴税款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纳税人有解散、撤 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等)。
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 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教育谁附加,不是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通指企业,以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2.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税务登记错】3. 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 证管理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2.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4.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票管理的票购发领1.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口寧或 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2.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3.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4.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金额以及 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发票的开具1.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 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去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打为:(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票用发使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彳丁为:(1)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幵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 拆本使用发票;(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发票的保管1.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2. 己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査验后销毁发票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1.检査印制、領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2.调出以往发票査验;3.査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5.在査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税务人员进行检査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收征款税和报中税纳11、一表税报纳申先z<\0金纳M0滞湓虻 ^Jn 税i?理“办但 内> 1X據并M 拥#税r麵臟税 腳經阢 到醐勳 耐的税錠纳关打 税錄iPO)者预还 1或;S退额息关1:时特税秈机式述訪特报購御糾方脸等越税缴扔了其網蹦ML過B ,多报,2關力报办期款,串■馆时税规照的补电醐棚船理按内多了数 5觸辦办当期还交、關F卿定应税退少报pfr娜规间纳关,申晒臓照期在机额寄礼Lf<膊關按税当务税邮h sry^帥秘於触糊日W可定蛙免应税縦、报计,核也税的的S报科贴EttA岐,减项额了$嫌賴綱純税报应清<1,贼卿应待报大后串赚■魏;没免税税额直躺辦,隣内、纳缴税:紐If啟卽期税理预的式B摊般H疋税减办,多方g钟锐1在享延时同报糾lffw人人准的期串I麵飾賴税税核算上税6数实简纠纳-g.禾-1 )2)3)i:12 3 5 4髓g城以难,准标簿账置设定规法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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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责令缴纳,加 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