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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水电费的税会处理分析【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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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539458099
  • 上传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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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问:房东有资格销售电力吗?这个要去问电网,与会计无关,会计只管记账;也与税务无关,税务只管收税如果真觉得心里不踏实,我可以给你讲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该文件把电力产品增值税对象分为: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其它企事业单位,并规定:“对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只要卖了电,不管是不是电力系统,统统地交增值税当然,也统统地开发票但我不赞成这样来理解实际上,就算没有这个文件,卖了电,该开票纳税的,依然是要开票纳税不能有可不可以一说第二种情况,与第一种的差别在于,房东、电网户主完全不管,直接由承租户或用电者去交电费(转账或者现金),电费也不经手房东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认定房东转售电力,就完全是捕风捉影了那么,怎么办呢?此时,原开户方比如房东,拒绝开票纳税是合情合理的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来,电网在这个业务上竟然涉嫌“虚开发票”!因为从合同关系上看,电是销售给开户方的,但实际上是销售给用电方的,开户方根本没有参与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注意”实际”二字。

      看看,发票内容是售电给开户方,实际经营业务却是售电给付款方,这不是虚开是什么?有点让人哭笑不得吧就是说,如果税务不让入账,就可以举报开票方虚开?”可惜,电老大才不怕你举报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分析一下后果和方法首先,尽量让开户方参与进来,甚至可以不惜给点好处,让他赚点差价,这样可以让发票链完善,不仅所得税扣除没有风险,更重要的是还可以抵扣进项开户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抵1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抵3%,自然人当然一点儿也抵扣不了我的建议是,自然人争取不到就算了,好处最少;一般纳税人,必须争取开户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如果开户方实在不干,那么,也不要用这张发票入账,因为它是虚开的,可以以其复印件入账,注明电网把发票开给开户方了,并准备好相关的合同等资料增值税就不要想了,没专票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遇见通情达理、执法水平高的稽查,可能也就过了如果遇到稽查人员要补税、罚款,可以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进行据理力争税务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用于扣除”,你就说扣除根本没有用发票、只有复印件,不适用这一条等等此时争议点就到企业所得税上去了至于举报虚开,也是一个推卸责任的托辞,税务如果不能去处理对方,如何处理你呢?如何回应你的举报呢?但注意也不要惹毛电网哦。

      分寸需要拿捏到位最后,说说最好的办法,这就有点空话了当然是呼吁深化改革,优化国企服务,优化发票管理,不要让企业在这些鬼事情上浪费钱财和精力第三种情况,是施工方使用建设方的电力,此时,电的发票也是开给建设方的建设方当然可以进行转售电力但我的建议是,将电力按“甲供电力”处理,即与施工方结算时,直接扣除电费,被扣除的电费金额,施工方不开发票,也不计入其收入总额这样,还可以降低施工方的税负比如,工程总价1,000万元(不含税下同),电费10万元,完工时结算金额为990万元施工方开990万元的建安发票,确认990万元的收入建设方直接将10万元电费计入在建工程以上,是代收电费的三个大类代收水费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理论上可以这样处理但水费最大的问题是,自来水厂可能采取3%简易计税这样,转售水的话,一般纳税人可就吃亏了比如,用水103元,收到10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3元,水成本100元房东、物管、第三方应该向用户收多少钱呢?由于销售自来水按13%征税,收多了业主不干、收少了自己无法承受不能说:“按不含税价收钱,税款另付水价毕竟是受管控的价格,目前价格管理还没有跟上营改增的步伐呢对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税务总局有一个变通处理: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就是说,支付水费10,300元,向业主收10,500元,则纳税增值税=200元÷(1+3%)×3%=5.83元当然,开票,还按10,500元开,征收率是3%,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所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指按此确认收入、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但其它纳税人转收水费,不能享受此条如果不改变自来水厂自产自来水3%简易征收的规定,代收水费的麻烦和负担就不会消失当然,最终解决办法,依然是让水厂把发票直接开给每一个最终用户但是,如果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水厂也会有自己的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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