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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周转材料的核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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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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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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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转材料 一、周转材料概述 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小企业应设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该科目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包装物”、“1413低值易耗品”科目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周转材料”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或“周转材料”科目核算 二、周转材料的账务处理 1.取得周转材料的核算 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发出周转材料的核算 发出周转材料时,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按照使用次数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 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例1】甲公司生产车间领用库存全新周转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 2 000元,采用一次转销法核算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2 000 贷:周转材料 2 000 (2)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3)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 【例2】甲公司在销售产品时,领用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为5 000元,售价为6 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收到并存人银行。

      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结转包装物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5 000 贷:周转材料 5 000 (2)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7 02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020 3.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的核算 小企业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并对其收到的租金和押金进行会计处理下面以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为例进行介绍 小企业确认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小企业收到出租或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做相反会计处理 小企业确认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涉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从l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 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第四条 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 000元(不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小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3】甲公司2×13年1月10日随同产品销售出租给丙公司包装箱一批,租期4个月该批包装箱实际成本10 000元,收取押金8 000元,收取租金3 510元,存人银行2×13年4月30日该批包装箱收回,未发生损坏,包装物验收入库,押金以银行存款退回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8 000 贷: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8 000 (2)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 510 贷:营业外收入 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3)2013年4月30日,退回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丙公司 8 000 贷:银行存款 8 000 【例4】甲公司2×13年2月20日随同产品销售出租给乙公司包装物一批,实际成本5 000元,租期1年,租金3 6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4 680元。

      合同规定,乙公司按期归还包装物后,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1年后乙公司仍未归还包装物逾期没收包装物押金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4 680 贷:营业外收入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涉税提示】 企业随同产品销售出租周转材料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没收的周转材料押金,属于计税收入,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在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注意将含税的租金和押金换算成不含税的数额,然后再计算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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