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doc
10页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导则(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水利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行为,充分体现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评标工作第二章 评标委员会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 7 人以上(含 7 人)单数组成,其中经济和技术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多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熟悉招标项目特点,具备与评标专家类似的业务能力第五条 评标专家必须在招投标主管部门规定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密因招标工程技术、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特别指定专家的,需招标人书面报请招投标主管部门批准指定专家数量最多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授权,可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 评标方法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修改、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任何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八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九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项目,应重点审查投标人资格,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第十条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十一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技术标部分不作为中标与否的决定因素,但须有满足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相应措施,必须通过技术性评审,方可作为最低投标价法推荐的中标人第十二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或推荐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招标工程概算投资投标限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或重要单价低于评标价 15%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做书面澄清说明,不能充分说明低价理由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处理,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第十五条 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 较表” ,连同书面 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标 价比 较 表” 应当载 明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各评审要素所占的分值,由评标专家分别对投标文件各项评审要素进行定量综合评分,最后进行计算,以投标人得分的高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招标项目投资相对较大、施工技术相对复杂或者难度较高时,推荐采用综合评估法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以选择编制标底或者不编制标底两种方式招标项目设标底的,标底编制活动应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与具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从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完成,标底必须加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方为有效,所有参与标底编制活动的人员均负有对标底保密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投资投标限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此时评标价为所有在最高限价的 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C=(N1+N2+N3+…Nn)/n式中:C 为评标 价;N 为在最高限价的 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报价;n 为在最高限价的 85%到最高限价范围内投标人的数量第十九条 采用编制招标人标底的方式招标时,评标价的确定采用复合标底的形式评标价计算式为:C=K×A+(1-K)×B式中:C 为评标价;A 为招标人标底;B 为投标报价在招标人标底的 85%(含 85%)到 110%(含 110%)之间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不在该范围内的投标报价,不参与复合标底的计算,当该范围内的投标单位为零家时,复合评标价为招标人标底,即 C=A;K 值为权重系数,权重值 K 为 0.3、0.4、0.5、0.6、0.7 中的任意一个数,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确定第二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各项评价指标分值设置如下:(1)投标报价分值在 40-50 之间设置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议取小值,相对简单的工程建议取大值。
投标报价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总报价以评标价为基准,投标总报价在-2%(含-2)到-3%(含-3)范围内的 报价,得满分;每低于评标价-3%一个百分点扣0.3-0.5 分;每高于评标价-2% 一个百分点扣 0.5-1.0 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值以内插法计算扣完不得负分 ②投标报价的完整性③投标报价的合理性④主要单价分析的合理性⑤ 各项单价的均衡性2)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应在 35-45 之间设置相对复杂的工程建议取大值,相对简单的工程建议取小值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完整性②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可行性与合理性③施工进度和工期安排的可靠性和合理性④施工设备的数量和主要机具⑤劳动力及主要材料等资源配置⑥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⑦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措施⑧拟投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3)施工企业信用本项设定为 15 分水利施工企业信用积分大于 4000 分(信用等级 AAA)得 15 分信用积分在 1000~4000 分之间(信用等级 B至 AA)的,按照内插法 计算信用评标得分,计算式为:C=(B-1000)*3‰+5式中:C 为企业信用评标得分;B 为企业信用积分。
第四章 评标组织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主任委员由评委成员推选产生主任委员与评委享有同等表决权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必须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初评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只有初评合格的投标文件方可以进入详评评标委员会按照标准认真审查进入详评的投标文件,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应经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函第二十四条 对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的,评委应当根据对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审查情况和对澄清函的回复情况,评议形成商务组意见和技术组意见,分别向评标委员会汇报各评委在评审投标文件及听取专业组汇报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分值范围内对每一个投标文件独立赋分。
统计汇总评分结果时,应当去除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最高评分和最低评分各一个后进行汇总,按照汇总后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经全体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名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说明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工作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负责将评标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不限于此):(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第五章 定 标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并标明排列顺序第二十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媒体上对中标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无异议的,招标人应按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 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监督部门可以对各评委的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在监督部门对评委进行询问时,评委有义务回答相关问题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监督报告。
当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反评标纪律问题时,监督部门应当据实在监督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发布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规定与本导则不一致的,以本导则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