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审视及启示-保险研究论文.pdf
6页环境责征保险造环境损 赔偿荑侄礼会化的 要隽式2 面对H 益 最的环境污染,我嘲啦建 环境责侄保险法律剁瞧 欧洲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审视及启示 杨 辉/ 文 3 月号 ■ 2 0 1 0 圄 绦给 l NSU RAN CE 所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就是 以 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 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 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 险费 ;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 收取保 险 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即对于排污单位 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 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环境污染责任保 险制度主要起源 于工业化国家,随后部分发展 中国家也 开始建立迄今为止 ,主要发达国家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已经进入较为成 熟的阶段 ,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 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 一欧洲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对于 环境保护的立场往往相同或者相似,被 称为 “ 典型的环境保护主义”当然 , 欧盟法律并不是成员国法律的综合,成 员国法律也不是欧盟法律的组成部分 , 两个法律体系相互独立的同时相 互互 补目前,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 始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 任保险进行立法。
欧洲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分析 一 .欧盟 作为超 国家的组织 ,欧盟 自成立 后,对欧洲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推动 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近几年 ,欧盟对环 境责任保险制度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 一直致力于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 保险欧盟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体 现了以下特色: ( 一 )以环境 民事责任框架 为前 提 欧盟 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被包含 在环境 民事责任框架 中,以环境 民事 责任制度的建立为前提 自 欧共体 ( 简 称E C )欧洲执委会接受了1 9 8 9 年议案 圆3 月号 ■ 2 0 1 0 后 ,强制 民事责任的立法被正式提到议 事 日程中1 9 9 3 年欧洲执委会发表了有 关环境责任一般问题的绿皮书 ,提出和 阐述对环境责任一般问题的态度绿皮 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 “ 通过民事 责任机制为环境损害提供救济”讨论了 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环境责任保险, 但是绿皮书只是提出问题 ,而没有提出 任何解决办法2 0 0 0 年2 月9 日,欧盟委 员会提出的欧盟环境 民事责任白皮书是 欧盟对于环境责任规定的一个重要文 件 ,白皮书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进行了 讨论,虽然没有对环境责任保险提出详 细的方案,但委员会对于不溯及既往、 可预期的严格责任作了明确说明。
2 0 0 4 年 1 月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对欧盟环境 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 ,也成为 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 一个伏笔 ( 二)通过 “ 指令”的形式立法 欧盟法律主要包括欧盟基础条约、国际 条约或协定、条例指令和决定 ,绝大多 数欧盟环境立法都采取指令的形式例 如 ,欧盟针对电磁辐射污染,曾通过颁 布 “ 计算机监视器指令”来明确辐射污 染责任,在实务中通过保险设计 ,以风 险社会化的形式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 益在欧盟成立之前,欧共体委员会曾 于1 9 8 9 年建议制定一项关于废物所致损 害的民事责任指令 ,该建议于1 9 9 1 年被 修正,根据该建议 ,废物的产生者将为 废物所致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并要购买 有关的保险 ( 三 )对 “ 污染者 负担原 则”情 有独钟在欧盟环境政策中, “ 污染者 负担原则”是基石在欧盟环境民事责 任 白皮书中,特别提出了环境民事责任 的第一个目的就是使污染者为其所造成 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 0 0 4 年 1 月通过 的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更是以污染者付 费原则为基础这个指令铭记 “ 污染者 负担原则”,使得企业要对他们可能引 起的环境损害负责,要求经营者采取综 合性预防和控制措施,肇事者在对环境 造成损害后必须为之负责。
正如欧盟环 境专员玛戈特 · 沃尔斯 特罗姆所言 , “ 1 0 年来 ,欧盟各 国为了在这一敏感的 领域制订法律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现在 终于达成了共识这是有效实施 ‘ 污染 者负担’原则的新的重要步骤,使欧盟 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 步” ( 四)更倾 向于强制环境责任 保 险近几年,虽然遇到各种阻力,但欧 盟一直考虑在成员国推行强制环境责任 保 险,这在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形成过 程 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经过将近两年 的制定,欧盟委员会于2 0 0 2 年1 月接受 了一个针对环境责任的法律框架草案, 草案重点就导入环境责任保险、业者应 负的环境责任上限以及法案适用范围等 作 出规定,旨在应对核污染和欧盟水域 污染,其 中包括近海岸油泄漏、重金属 处置、垃圾堆放、焚化厂和有毒化学制 品厂的生产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 0 0 2 年 6 月 l 3 日,欧盟各国环境部长理事会对 环境责任指令草案进行审议,并在主要 问题上达成共识 草案 中提 出 ,成员 国可以 自由地采取足够的财政安全措施 ( 例如保险计划),并未强制要求企业 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各国环境部长们同 意先实施 自愿性的保险制度,并希望通 过成员国积极鼓励财务安全 系统 的建 立 , 保 障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
有关指 令的提案经部长们第二次审议后 ,被提 交给欧洲议会审议在审议 中,议会提 出要对企业实行强制保险计划,这使得 议会和理事会之间的分歧 白热化在与 企业和环境保护者 热烈的辩论之后 , 2 0 0 4 年1 月2 0 日,经欧洲议会和部长理 事会对这个指令达成 了妥协 ,同意以 自 愿为基础实行保险计划,作为回报,理 事会同意作出修正,由欧盟委员会对指 令生效六年后发展可能的强制保险方案 发布报告之后可能提交一个将会对补 偿作出限制并排除低风险活动的金融安 全协调体系的提案同时,成员国被要 求鼓励保险公司发展这类安全手段 ,并 鼓励业者使用它们 对此,欧洲相关组织的态度并不相 同绿色和平组织表达了他们的不满 , 认为这个协议并未能将环境恢复的经济 负担从公众身上转移到相关企业,因为 它并没有对业者实施强制财政保证而 欧洲保险协会C E A 却认为他们根本上是 反对强制保险方案的,因为评估损害的 经济价值 ( 例如鸟的种类的灭绝)目前 是不可能的不管怎样 ,审议通过的环 境责任指令虽然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暂 时搁置,但毕竟为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在 欧盟实施做了铺垫 二 欧洲国家 ( 一)德 国。
在德 国 ,环境保 护 可能 比在其他任何国家都受到关注,严 格的立法 、执法和高科技的投入 ,使德 国的环境法制体系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 度,德国的环境法也常常因为环境标准 十分严格而被称为 “ 最绿的环境法”, 其原则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盟 立法,在欧洲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在环境责任保险方面,德国采取的 是比较彻底、激进的方式,对欧洲各国 的影响很大 ——保险方式德国在环境污染责 任保险方面,起初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 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但德国 自1 9 9 0 年l 2 月1 0 日 环境责任法 通过 和实施之后,开始强制实行环境损害责 任保 险,要求其国内所有工商企业都要 投环境责任险此法还以附件方式列举 了存在重大环境责任风险的设施名录 为确保环境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赔 偿,加害人能够履行其义务 ,德国 (( 环 境责任法 第l 9 条明确规定 ,列入特定 名录设施的经营者必须采取责任保证措 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 、金融机 构提供财务保证或担保如果经营者未 能遵守提供保险等财务保证的规定,或 者未向主管机关提供其已经做出保险等 财务保证的证明材料 ,主管机关可以全 部或部分禁止其设施的运行。
此法第2 1 条还进一步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设施经 营者 ,可处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保 险范 围德 国起初对 “ 渐 进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环境污染责任不 予保险,并将其列为责任免除从1 9 6 5 年起 ,保险责任范 围逐渐扩大 ,保险人 开始保险水体逐渐污染损失赔偿责任 1 9 7 8 年后 , 保 险人又同意对大气和水污 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承保,但如 果 责任事 故发生在被保 险企 业地域之 外 ,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仍 列为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德国保险责任范围 比较宽泛 ,但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在被保 险企业地域之外,可预见的经常排放物 引起的损失被列为责任免除 ( 二 )法国法 国采取柔性渐进 的方式,以 自愿 保险为主 ,强制保险 为辅,优点在于 “ 不会造成有害事业主 在经济措施与意愿上之反弹,危害公权 力之行使 同时 ,由保 险界与事业界 主导 ,可以避免立法上之争扰”法国 是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 责任 公约》 ( C L C )和 基金公约))的成员国,因 此 ,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也采用责任保 险制度 ,并将此写入了1 9 9 8 年5 月2 7 日 《 法国环境法) )。
——保险方式 法 国采取 渐进方 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 自主决定是否就 环境污染责任投保 ,但法律规定必须投 保的,则应依法投保如法国是1 9 6 9 年 (《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 1 9 7 1 年 (《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 际公约 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 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并将 此写入 了l 9 9 8 年5 月2 7日的 法国环境 法》 ——保险范围2 0 世纪6 0 年代,法 国没有专业的环境污染损害保险,就企 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或大气 污染事故,以传统的—般责任保险单加以 承保1 9 7 7 年,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 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 特别保险单,承保范围由偶然陛、突发性 的环境损害事故,扩展到因单独、反复性 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 ——责任免除法国责任保险采用 两种方法限定承保责任范围,一种是列 举法,即列举出属于保 障范围的风险, 不在列举范围内的风险不在承保的责任范 围内;另一种是排除法,只保障除了明确 列举出的风险以外的所有民事责任风险 法国责任险保单对保障责任的陈述很简 要,而责任免除的规定却相当详细。
( 三)瑞典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 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 环 境保护法 ( 1 9 6 9 年通过,1 9 9 5 年修订) 第6 5 条的规定,为赔偿某些情况下受害 人的损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 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保 险单( 即环境 损害保险) 依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 令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审批 的活动 的 3 月号 ■ 2 0 1 0 ri m 绦除 l NSURANCE 人 ,应 当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 定的价 目 表按年度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 费此法第6 7 条进一步规定,缴纳保险 费的通知发出3 0 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 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这一 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 令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并处以罚款对 监督机构的此命令不得起诉在瑞典 , 环境损害保险制度只是环境损害赔偿制 度的补充 ( 四)英 国英 国是一 个传统 的 判例法国家,政府立法与法院判例相结 合 ,并存在大量的授权立法,授予行政 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比起英国的环 境现状,其环境立法比较零散 ,在污染 控制方面 ,行政措施多于司法手段在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中,以自愿保 险为原则 ,在适用公约基础上也采用强 制保险。
英国在1 9 6 5 年发布核装置法 , 其 中规定安装者必须负责最 低限额为 5 0 0 万英磅的核责任保险 ,通过保险人 聚集的资金予以安排同时,英国政府 在1 9 7 0 年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