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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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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刑事法律制度略谈加拿大是英联邦国家,英语和法语是其国家语言加 拿大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法院制度主要仿 效英国司法制度,省府和联邦政府共同参与办理法院司法系 统各省将法院体系按两个级别划分:省法院和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又分为审判级法院和上诉级法院联邦法院也分为 审判级法院和上诉法院,其管辖范围与省级法院不同,国家 最高法院审理省及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其裁决是 终局的就刑事犯罪而言,犯罪被视做是对全社会的侵犯, 因此启动刑事程序是国家而非个人加拿大的刑事犯罪分为简单判罪犯罪和可指控犯罪,属 于哪种犯罪由皇家检控官来决定一个被诉简单犯罪的人将 由法院法官审理,审判程序一般简化,刑期较短皇家检控 官指控的案件是更严重的案件,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人可选择 由省法院法官,高级法院法官或高级法院法官和陪审团来审 理如果是作为可指控犯罪起诉,首先要有一个预备庭审 这一期间,法官检查案件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审理程 序如果法官认定没有足够证据,案件将被驳回,否则,将 要安排一个完整的庭审司法独立性加拿大刑事案件查处首先由警察进行,没有单独的检查系统, 皇家检控官接受警察移送的案件, 决定是否可以起诉。

      皇家检控官是女王的执行官,其办公室设在法院内皇家检控官的职责是使法官 100%相信被指控人有罪, 无其他理由,举证标准是100% 的,排除合理怀疑,在评判刑事案件时,法官对证据不能有任何怀疑这与民事案件标准不同,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对证据有一定怀疑,只要证明有可能是即可法官在听取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决定被指控人是否有罪加拿大刑事案件有90%事先通过辩诉交易解决了,只有 10% 的案件经过庭审而在这些案件中,绝大部分是由法官审判,只有少部分会有陪审团参加陪审团一般由 12 人组成,随机选择,其作用是基于皇家检控官和辩护律师提出的事实、证据作出各自评判,给法官提出他们的看法和意见,法官无权推翻陪审团的有罪或无罪意见加拿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可用或不用陪审团,被起诉人可以提出要求有陪审团,但大部分情况被起诉人不希望有陪审团,因为大多数情况陪审团会评判有罪其原因是法官和陪审团的评判标准不同,法官是基于法律评判,陪审团则有感情等其他因素影响其评判,陪审团很多时候认为法律是错误的要想成为皇家检控官或辩护律师首先要拿到一个学位,再拿到法律学位经过做实习律师10 年至 20 年,考试后才能成为法官。

      或者经法律考试后在法学院任教10 年至 20 年后成为法官一旦成为皇家检控官、法官,其待遇是相当优厚的司法独立的另一体现是法官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对案件作出判决, 在判决中法官要给出判决结果的原因、 理由,不能简单地只说有罪或无罪往往一个判决很长,成为判例法中之一上诉改判不会对法官有影响,重要的是法官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他们是独立的这种司法的独立性的最大好处是不会限制法官、皇家检控官的手脚二、讲求程序合法加拿大法律体系中程序合法是必要的,只有程序合法才会公平,任何调取的证据只有在程序合法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警察在查超速车时,给超速车开罚单,此时警察怀疑超速者有非法行为,便查车发现了车上的毒品因为搜查没有事先经过法官同意,所以即使查找到了毒品,也不能作为证据,也就是说只有在经法官同意搜查下发现毒品,才能作为皇家检控官的证据一个人从被逮捕到审判要有合理的等候时间,这个时间规定为八个月如果在这八个月时间里没有对其审判,即超出了合理的等候时间,案件会被撤销现在,往往在一个月时间内 50%案件经双方达成共识,辩诉交易,而不再开庭审理,缩减了警察需要作证的时间,节省了人力、物力为避免程序上的不合法情况出现,警察在审问时必须全程录相。

      警察要出庭作证,讲出收集证据的过程、情况任何威胁、压力情况下取的证都不可以作为出庭的证据逮捕罪犯时,若警察没有告之有何权利,则任何口供均不可作证据使用三、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处理加拿大大多数犯罪是青少年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不同早期的青少年犯罪法案并没有规定如成年人一样相应的权利人们认为孩子犯罪与不听从父母命令是没有本质区别的警察对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也不同有些如偷窃物品,警察抓住他们只是告诉他们不要再做下一次了就释放了, 有些警察则很严厉, 掌握不一致后来出现了错判的案件,一个十三岁的小男孩被抓,罪名是他杀了十一岁小女孩,他被关押一周内没见其父母和律师,他供认了罪行而判刑,后来警察又抓住一盗窃犯,他供认了杀害小女孩的事实,而此时小男孩已关押了十年另一案是一个十七岁小孩被控谋杀,关了十四年后抓住了真凶这两起案件均是在无辩护律师和家长情况下供认的,这两起错案的发生引起了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重视因此修改了青少年犯罪法,规定了青少年犯罪的权利适用对成年人犯罪的权利而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的区别是在刑罚上,而非在处理案件上,修改后的法案将原来谋杀最长判三年监禁延长至五年,还规定十六、七岁未成年人犯比较严重犯罪的,可以当成成年人犯罪处理,在成人法庭上接受审判,适用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对十二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则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处理,不会被警察逮捕,责任由其父母承担,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他们在魁北克省, 90%青少年犯罪都是通过社区服务来完成的,其奉行的理念是尽力给青少年以新的出路,但在运行时则需大量财力的投入而在安大略省这个法案的实施效果很差,青少年被判入狱的大量增加,因为被判入狱比社区改造的成本低,宣判也容易,所以出现了在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况即使很多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公众还是认为不够严厉2003 年 4 月 1 日, 新的法案实施, 此法案最大的修改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修改,更正了原法案存在的问题,鼓励法官尽量不要把青少年被判入狱,但对很严重的青少年犯罪被判入狱的时间加长了对简单的判罪,与其支付大量人力、财力收集证据,不如令他们承认有罪,还可以不经过正式审判在加拿大,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另一个可借鉴的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当严重的犯罪除外)有专门的法庭、专门的法官、专门的皇家检控官受理,有专门的监狱关押,避免 与成年犯混在一起受到坏的影响,且不允许有陪审团参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记录是密封的,没有人可以查阅当他年满十八岁时所有的记录全部被销毁,使他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四、无罪推定原则与实际存在矛盾加拿大法律制度奉行无罪推定原则,在一个人没有被法庭判罪以前推定都是无罪的。

      但也不乏社会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以处理如加拿大通过法案:一个人三次犯罪就可以不经过审判而直接送入监狱对警察办案也是如此,往往社会对事件的恐慌成为警察专注的问题和人群警察致力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是很难改变的,大部分错案都是警察有偏向性收集有罪证据造成的,如同监号人证实他讲过犯罪过程,警察许诺同监号人作证后给其自由然而警察并不认为他们有错误,他们总是说:他是有罪的,即使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加拿大纠正错误判决相当难,如果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了上诉审,就没有办法再纠正错判在监狱中,他们可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改判据统计每年有200 件提出的,但司法部每五年才会向最高法院重新提起一个案件的上诉,所以说,虽然加拿大存在错误判决,但几乎无法在现实上承认真 正错判将一个人从关押至释放,必须是他承认有罪,有负 罪感,这一制度也使错判加以改正成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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