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docx
145页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二一四年十月第一章总则其次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三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一节失职、滥用职权行为的处理其次节法人授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财务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固定资产管理和集中选购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五节会计与结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六节账户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节综合业务系统及柜面业务操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节事后监督和敏感交易预警系统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九节现金出纳及储蓄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节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银行卡卡片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一节资金、利率、费率、资金融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节同业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节信贷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节中间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节业务合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六节经济纠纷、诉讼管理及学问产权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七节银行卡、电子银行及自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八节清算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九节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节干部人事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一节审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二节纪检监察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三节廉洁自律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四节平安保卫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五节产权改革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六节合规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七节印章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八节文书、档案管理、统计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其次十九节保密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节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章调查及处理程序第一节调查程序其次节组织处理程序第三节经济惩处程序第四节纪律处分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促进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和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案防工作五十个严禁(修订)》、《银行客户经理十个严禁》、《四川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员工十类严禁行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等有关法律、规则、准则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方法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工作人员已经离岗退养的工作人员被发觉离岗退养前有违规行为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处理已退休的工作人员受到刑事惩处的,从惩处之日起,取消县联社赐予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劳动关系不在县联社的工作人员违规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处理,主要实行经济惩处或指责教化、调离原岗位、停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峻的,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并建议赐予纪律处分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为干脆责任、管理责任一)干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对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干脆作用人员的责任,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行为:1 .干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方法的行为;2 .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方法的行为;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探讨而干脆确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并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主持相关会议探讨或以其他方式探讨,在多数人不同意的状况下干脆确定、批准、组织实施决策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违规事实、形成风险、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3 .其他应当担当干脆责任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以及对干脆责任人违规、形成风险或案件、引发不良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起管理作用人员的责任主要适用于部门、网点负责人第五条处理原则一)同等适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一律同等适用本实施细则;(二)惩教结合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坚持组织处理、经济惩处、纪律处分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度方法为准绳,精确认定违规行为性质处理的轻重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风险大小、后果的严峻程度,以及违规人员应担当的责任相适应四)不免惩处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五)依法惩处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向司法机关履行报案程序,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双线处理违规责任人系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违规违纪行为涉及违反党的相关纪律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七)责罚分明两人及以上共同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责任人,依据其在共同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赐予相应处理。
其次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组织处理:包括指责教化、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限期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降职其中指责教化包括口头指责教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警示谈话、通报指责等二)经济惩处:包括罚款、确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扣收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等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包括留用察看一年和留用察看二年)、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开除处分仅适用于视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违规违纪人员第七条纪律处分期限: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1年、留用察看2年责任人受处分期间,新发觉违规的,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前,合并处理;如违规行为发生在处分之后,从重处理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o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所在单位从处分生效的次月起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一)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二)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只计发基本工资,不计发绩效工资;处分解除后,按其所在的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三)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处分解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待遇。
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联社班子成员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上划省联社;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第九条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处分的人员已改正错误,且未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应解除处分,由原批准处分的单位执行解除期限为: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1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留用察看处分为察看期满后24个月处分期间有特别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处分期限的一半特别贡献,是指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嘉奖的解除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不视为复原原级别、原职务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限已满,也不得向其计发绩效工资第十条县联社作出的处分确定,有权托付信用社(部)进行解除处分考察,被托付单位应刚好将考察状况报送托付单位第十一条受到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其中受到通报指责处理的,半年内还不得晋升职务;受到调离原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以及依照本实施细则受到撤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依据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应立刻离开工作岗位,并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调离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三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调离的,解除其劳动合同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期限最短不得低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待岗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期满后,依据表现支配适当的岗位;表现不好、损失未挽回或待岗期间有违法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顶格处理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以外纪律处分的,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并取消处分期内评比先进的资格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限期调离处理的,县联社不得再行录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解除前又发生应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时,应立刻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开除处分自处分确定生效之日起,按程序解除其与县联社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及有关事项参照《市县法人机构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管理指导看法》执行受到“确定期间内不计发绩效工资”经济惩处的,从惩处确定生效次月起执行对未计发的绩效工资,由县联社从省联社核定的当年工资总额中扣除,省联社及市州办事处作出的经济惩处,划省联社;县联社做出的经济惩处,划县联社财务会计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有意违规的;(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受过纪律处分五年内再次违规的;(四)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五)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事实真相,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检查人打击报复的;(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八)违规后逃匿,给查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九)违规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略微的;(二)相识错误看法好,能主动检查订正错误,并主动实行补救措施,有效避开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四)主动赔偿违规所造成的损失的;(五)经办人员抵制或报告无效,被迫违规的;(六)自查发觉违规问题并刚好订正,或减轻损害后果显著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四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依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一人因有两种及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及以上处理规定的,在赐予一次性处理时,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依较重的规定执行;经济惩处累加处理。
一人一年内发生同一违规的,两次,从重处理;三次及以上,顶格处理,同时调离原岗位或待岗处理一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担当多种责任的,依责任较重的处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上级机构检查发觉的问题,县联社已处理的,可不再处理;如上级机构认为县联社处理不到位的,可重新处理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提及的违规行为涉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0)31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办发(2011)307号)和《SC6000系统业务操作十个严禁》(川信联发(2010)244号)的,按该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因违规、失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失职造成损失经济赔偿管理方法(试行)》(川信联发(2012)144号)(以下称《经济赔偿管理方法》)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工作人员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对发案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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