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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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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9423979
  • 上传时间: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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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急 件重庆银发〔2011〕54 号关于印发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版)的通知总行公司一部、公司三部、营业部、小企业信贷中心、各分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全行授信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总行制定了《重庆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版)》与原《重庆市商业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渝商银发〔2007 〕65 号)相比,本办 法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修订:一、进一步明确了评级对象二、对不评级客户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土地整理机构、除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事业单位及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形2-三、取消了每年 6 月末之前集中评级的要求,改为除特殊情况须 6 月末前评级外,其余情况均采用授信业务申报时或发生重大事项时适时评级为主四、将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的规定纳入该管理办法中五、取消信用等级评定的复议流程六、增加了对分行信用评级环节的规定七、取消了评级程序中对担保机构级别评定的特别规定另外,本办法中不再明确评级权限,各评级权限以总行授权为准现将《重庆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 认 真 组 织 学 习 并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与 总 行 评 审 部 史 琳 联 系 ,电 话63792121二 O 一一年四月一日-3-重庆银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授信风险控制体系,防范授信风险,发展优质客户,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贷款通则》及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类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非个人类客户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通过我行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我行机构客户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其信用状况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定信用评级是信贷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基础性工作评级结果是我行风险管理及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我行机构客 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必 须遵循“ 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保证评级过程及评级结果科学、客观、公正第五条 凡属于我行评级对象的客户,必须先评级后发生授信业务第六条 同一机构客户只在我行一家经营机构进行评级。

      4-在我行多家经营机构发生授信业务的,由主办行负责其评级工作第七条 我行在评级过程中涉及客户的有关资料,未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分类第八条 评级对象(一)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不含申请按揭贷款额度的机构客户)二)为 我 行 机 构 类 授 信 客 户 提 供 保 证 担 保 的 机 构 客 户 三 )向 我 行 申 请 担 保 额 度 授 信 的 担 保 公 司 四 )未 发 生 授 信 业 务 ,但 主 动 向 我 行 申 请 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的机 构 客 户 五 )我 行 其 他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必 须 评 级 的 机 构 客 户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客户,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一)在我行仅办理以下业务的机构客户:1、票据贴现业务;2、再就业贷款;3、委托贷款;4、本行低风险业务(以总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为准)二)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以营业执照标注的成立时-5-间为准)的机构客户三)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其授信业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机构客户四)从事土地储备、整理、整治和开发的机构客户五)成立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一直处于正常投入期或正常营运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机构客户。

      六)除教育机构、医疗机构以外的事业单位七)与我行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八)在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环节,在已有担保措施的基础上追加的机构客户保证人九)我行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符合上述第(四) 条、 (五)条、 (六)条条件的机构客户,经营机构必须填写《 重 庆 银 行 未 评 级 机 构 客 户 申 请 审 批 表 》(附 件 1),并 准备 相 关 评 级 资 料 ,报总 行有权审批人审定第十条  评级工作组织机构客户申请授信业务时或已授信的机构客户发生重大事项需重新评级时,各经营机构均须适时对机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一)存量中长期授信业务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二)每年 1-4 月之间机构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因机构客户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还未正式编制完成而仅使用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评级的,须在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重新进行-6-的信用等级评定各经营机构须确保授信客户评级年度的连续性第十一条 评级体系我 行 评 级 体 系 分 为 大 中 型 机 构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小 型机 构 客 户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和 担 保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指 标 体 系 。

      一)小型机构客户的标准(必须同时满足各行业的指标标准): 小型机构客户标准行业名称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 3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 4000 万元以下建筑业企业 6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 4000 万元以下批发业企业 1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零售业企业 100 人以下 1000 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 5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邮政业企业 4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饮企业 4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其他企业 300 人以下 3000 万元以下 4000 万元以下小型机构客户不包括房地产类客户、外贸类客户、医院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客户二)除小型机构客户和担保机构以外的机构客户都属大中型机构客户第十二条 评估模块我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按照客户所属的行业类别,分为 12 个评估模块(附件 2),并分别制订信用等级评分表具体评级时要根据机构客户的行业类别,选取对应的评估模块进行评级对于从事多元经营的机构客户,按其收入占比最大-7-的行业来确定评估模块我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担保机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别有 1 个评估模块,并制订了信用等级评分表。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证书我行可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客户颁发信用等级证书(样本见附件 3)颁发证书的对象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能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且如实按照附件 4 要求提供评级资料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证书与我行的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对外使用仅供参考同时我行保留在该证书有效期限内当客户的资信变化时,按照我行规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的权利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的机构客户如需出具信用等级证书,须由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审定评级结果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分行所属机构客户的信用等级证书颁发根据分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结果及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以机构客户上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的有效期自评级审定之日起至当年 4 月末止;以机构客户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的有效期自评级审定之日起至次年 4 月末止凡每年 4 月末后机构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必须用机构客户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级如 4 月末后机-8-构客户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仍未编制完成,原评级结果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得晚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时信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期一致。

      第三章 评级等级和规定第十五条 等级划分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分为 AAA、AA+、AA、A+、A、BBB、BB、B 八个等级:信用等级 评定分值(分)AAA 90 以上(含)AA+ 85(含)~90AA 80(含)~85A+ 75(含)~80A 70(含)~75BBB 65(含)~70BB 60(含)~65B 60 以下第十六条 特别规定(一)评级时有次级类授信余额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 BB 级;在评级时 有可疑类或损失类授信余额,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 B 级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发表意见的客户,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 BBB 级;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的客户,其信用评级不得高于 BB 级三)机构客户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情况,或-9-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宣布为不良信用的客户,或已资不抵债的客户,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 B 级四)机构客户或出资人面临财务风险、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重大诉讼纠纷之一者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 BB 级五)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直接认定为 B 级六)担保机构评级还应遵循以下规定:1、担保总额超过本行规定比例的,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 BB级。

      2、已发生的代偿金额超过其担保金额的 3%,或代偿损失额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 30%以上者,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 BB 级3、不按合同履行我行代偿责任的,其评级结果不得高于 BB级第四章 评级调整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客户,经营机构可提出调级申请,报总行有权审批人审定一)对于国家指定经营,市场占有率高,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发展前景良好的客户,如铁道、航空、电力、电信、烟草等行业中现金流量大、营业收入归行率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客户二)对于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但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佳,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的客-10-户第五章 评级组织构成和工作职责第十八条 组织构成我行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组织包括各经营机构及总行评审部信用评级中心第十九条 评级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岗位设置按职责分工,评级岗位分为评级初审人、评级复审人、评级审定人1、评级初审人:为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2、评级复审人:岗位设置见下表:受权范围内 受权范围外总行直属经营机构经营机构业务部负责人;未设置业务部的由经营机构另行确定经营机构负责人及总行评级中心审查人员分行 根据分行相关规定确定 分行相关规定确定的复审人及总行评级中心审查人员3、评级审定人:为信用评级的有权审批人。

      二)岗位职责1、评级初审人:负责评级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录入;通过我行评级系统进行初评;对调整信用等级的评级结果进行人工认定;负责填写《重庆银行未评级机构客户申请审批表》、 《重庆银行大中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 5)、《重庆银行小型机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表》(附件 6)、《重庆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11-定表》(附件 7)2、评级复审人:对于评级初审人的评级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行业模块的选择是否正确,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客户定性评价指标的判断是否正确,初评结果是否正确,信用等级的调整是否合理3、评级审定人:对评级初审人和评级复审人的评级结果进行认定第二十条 评级人员的工作要求(一)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二)具有较丰富的信贷、财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熟悉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并能熟练操作评级系统三)严格遵守本行的评级工作程序,按时按质完成评级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评定工作四)随时关注受评客户的信息动态,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评级五)对评级客户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对所掌握的评级客户的专利、专有技术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保密事项不得泄露第六章 评级程序第二十一条 内部评级程序包括资料收集、级别评定、档案管理、跟踪监测四个环节。

      12-(一)资料收集经营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深 入 客 户 进 行 调 查 ,收 集 评 级 资 料 (评 级 资料 清 单 见 附 件 4),并 核 实 评 级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所 有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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