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暂行).docx
5页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暂行)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和谐发展,组建稳定、有力的社团指导老师队伍,根据《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按《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聘用 第四条担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团学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愿意接受学生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任职期间未受单位处分,未出现过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选聘工作有两种方式: (一)由各社团根据聘用原则、基本条件自主聘请; (二)对未能聘请到指导老师的由选聘上任。
第六条一个学生社团配备1—2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原则上从本校教师中选聘,且1名指导老师至多同时指导2个学生社团确因专业、特长、学校需要等原因,社团指导老师也可以从校外其他有关教育、科研、行政机构中选聘 第七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由校团委每学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学生社团聘请指导老师应先填写《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审批表》并交校团委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九条学生社团正式聘请指导老师之后,需填写《学生社团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并进行认证核实,核实无误后,对信息进行注册备案,并由校团委颁发正式聘书 第十条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应提交解聘申请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解聘并停止对该社团的指导工作该社团应在30天内按程序聘请新的指导老师,同时到校社联更新注册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因故需更换指导老师,应在有新任指导老师人选的情况下,提交申请说明原由,经审议通过后可解聘现任指导老师聘请新任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因故被撤销、解散,则该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指导老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制定其发展规划和完善社团管理相关制度,并指导学生社团的换届和社团骨干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四条指导老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种活动中,教育引导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五条指导老师有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健康发展,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指导老师每学期初、学期末需提交一份书面工作计划和总结,纳入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责成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校社联对学生社团帐目的监督 第十八条指导老师每学期至少组织并现场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2次以上 第十九条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2小时)对社团全体成员的培训指导活动 第四章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指导老师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采取指导老师自评、社团会员评议、社团主要干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评优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指导老师在培训指导活动开展前三天应填写《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培训指导活动登记表》,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指导老师工作业绩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也不计入社团指导老师工作业绩 第二十二条社团指导老师工作业绩每学期根据学期工作计划和日常考核情况进行审定汇总,并由指导老师本人确认完成规定任务的社团指导老师每学期末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二十三条根据《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评选细则》每年进行一次学生社团优秀指导老师评选,对因工作出色、成绩显著而被评为“优秀指导老师”称号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和300元奖金 第二十四条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社团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工作会议各分院每学期由各院团总支组织本院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并将会议情况上报校团委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有权向校团委申请解聘学生社团指导老师: (一)不能胜任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者; (二)没有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工作职责者; (三)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四)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五)发现有不良言行、影响社团指导老师形象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者。
第二十七条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重新聘请本社团指导教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校、院两级所有学生社团,各分院根据本院具体情况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制定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