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和管理细则(试行).docx
3页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及管理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做好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 的通知》(财教[2007) 92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 717号)精 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5000元范围内确定,学院分为2000 元和5000元两档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老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六)积极参加班级、系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七)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 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已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优先资助对象:(-)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三)家庭主要成员为残疾人或家人中有重、恶、大疾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 困难者;(四)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 力,造成经济困难者;(五)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六)享受最低生活补贴家庭的特困生;(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八)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俭朴的学生(同等贫困度时综合测评 成绩名次在前的优先)九)在文艺、体育及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的学生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当年助学金评定资格:(-)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班级、系、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者;(四)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者;(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六)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七)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监督工 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组长由各系党总支 书记担任,组成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第九条评审的基本程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 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二)班级评议以员为组长,班委会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班级 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情况、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等进行评议讨论,后 将评议结果上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初评三)各系评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结合学生 思想政治表现、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一步审核组织评审后 给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学生发放《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 表》,并将初评名单在本系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及有关材料报 送院学生处四)学院审定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生事务处理领导 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 院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条按教育部批准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学院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 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小组实行全程监 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学院学生事务处理领导 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在获得资助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当年助学金的 发放并取消下学年助学金申请资格:(一)学习态度不端正,无故旷课者;(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三)生活不节俭,日常消费超出正常学生消费水平;(四)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五)长期不在校擅自在外租房者;(六)不当使用资助金,存在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等挥霍浪费情节者;(七)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记录者;(八)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第十三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剩余款项由各系在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 重新评定,报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发放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 生,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五条 本细那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