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ppt
54页第八章 金融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 知识结构案例导入主要内容思考练习• 通过对本模块的学习,要求明确中央银行 的管理体制、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中央 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及法律责任;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和实务 培养学生熟悉最基本票据、证券的能力, 能够在实践中学会运用票据的能力• 票据法律关系 学习目标•第二节 票据法•第三节 证券法•第四节 保险法 主要内容•第一节 银行法第一节 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概述 中央银行法,是指规范和调整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组织机构及其对外活 动的法律规范 (二)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 1.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2.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3.中国人民银行设有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 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1.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根据市场经济和 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并处理货币的相关事 务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
• 2. 2.货币政策的特征货币政策的特征 货币政策的特征(见图 货币政策的特征(见图13-113-1) (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三)货币政策和货币政策工具• 3.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 工具是指中央银行 为了实现货币政策 的目标采取的措施 货币政策工具 的内容(见图13-2)(四)中央银行的业务•1. 1. 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 2. 2. 要求金融机构按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要求金融机构按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3. 3. 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4. 4. 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5. 5.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6. 6. 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7. 7. 经理国库;经理国库; 8. 8. 代理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代理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 和其他政府债券; 和其他政府债券; 9. 9. 组织或者组织或者协助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协助金融机构相互间的清算系统,协 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调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 商业银行的业务第二节 票据法 •二、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四、票据权利•五、汇票•六、本票•七、支票•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和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仅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 件下,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有价证券 我国的《票据法》共规定了汇票、本票和 支票三种票据形式(二)票据的特征•票据的特征(见图13-3)二、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 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二)票据法的特征•票据法的特征(见图13-4) 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 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 1. 1. 主体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 2. 内容内容 ( (1 1)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见图)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见图13-513-5)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 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简称票据行为简称票据行为 1. 1. 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 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活动票、背书、承兑、付款等活动 2. 2. 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 (1 1)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 (2 2)其次,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其次,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 (3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 遵循统一的格式要求。
遵循统一的格式要求四、票据权利• (一)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 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 求权和追索权 (二)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取得,亦被称为票据权利的 发生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票据,即 取得了票据权利 •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1. 1. 因付款票据权利消灭因付款票据权利消灭 2. 2.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3. 3.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4. 4.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5.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持票人对前手的再 追索权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旦丧失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旦丧失 可采取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可采取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 讼四、票据权利五、汇票• (一)汇票概述 1. 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 汇票的特征 (1)汇票是一种支付工具; (2)汇票需在确定的日期内支付; (3)汇票支付以无条件为前提•汇票的种类,如表汇票的种类,如表13-113-1所示 (二)汇票的种类(三)出票(四)汇票的转让与背书• 2. 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 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字盖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人为背书人,受让人为被背书人 (2)背书的原则:背书由背书人签字盖章 并记载背书的日期;背书应当连续;汇票被拒 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不得背书转让,否则应承担汇票责任四)汇票的转让与背书• (3)背书的格式:背书应记载如下内容: 签字盖章和背书日期;被背书人签字盖章;禁 止背书的事项;背书时粘单的使用;背书不得 记载的内容 (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背书 人与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空白背书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 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 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 上的背书 (四)汇票的转让与背书(五)承兑 • 3. 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向付 款人出示票据,请求承兑付款的行为。
(2)付款人承兑 汇票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 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承兑 (五)承兑 (六)追索权 • 2. 追索的条件 (1)提供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相关证明;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不能取得证明的, 可以依法去相关部门取得证明; (3)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 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的,可以去法院和企业登记管理机 关取得相关证明 4. 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行使的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 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六)追索权 六、本票 (二)本票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限 于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更不包括个 人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 票人的票据 (三)出票(四)付款 七、支票 • 1. 出票的概念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 2. 支票的格式(见图13-12) (二)出票 (三)付款41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法证券法一、证券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证券是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即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表一定权利的文书 我国我国《《证券法证券法》》所讲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主所讲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二)证券市场(二)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证券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政府债券,外国债券待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债券,外国债券待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易的场所,其实质是通过各类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以基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基集和融通资金并取得预期利益 42 ((1 1)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它是又称一级市场,它是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通通过发行证券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过证券发行市场,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化为生产资本 ((2 2))证券流通市券流通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又称证券二级市场,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是指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市场。
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流通的市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者持有的证券实现了流通 • 43 •二、证券发行概述二、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证券市场构成要素 •(二)证券发行的方式 •(三)股票发行( A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二)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44 •三、证券交易三、证券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二)证券交易程序及规则 根据根据《《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 ((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3)以合法方式交易)以合法方式交易 ((4)规范证券交易服务)规范证券交易服务 • 45 •四、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四、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 •(一)证券交易禁止行为概述 •(二)证券交易禁止行为的分类 •1. 内幕交易行为 •2. 操纵市场行为 •3. 欺诈投资者行为 •4. 其他禁止行为 • 46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功能 • •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购上市公司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公司法》》有关禁止规定的情形;有关禁止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 47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四)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有关立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 (一)要约收购程序(一)要约收购程序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证券法券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列规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48 •(二)协议收购程序 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采取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协议收购的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定的银行 • 49 •六、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概念及性质 •2、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体制 •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态及组织机构 •4、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收取、管理及使用•(二)证券公司 •1、证券公司的概念和业务范围 •2、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3、证券公司的业务工作制度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1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概述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构成 •3、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节 保险法 一、一、保险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分类 1.1.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3.3.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金融监督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市场及其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市场及其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法》》与与《《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业实施全面而广对保险业实施全面而广泛的管理,包括组织、经营、财务、资金泛的管理,包括组织、经营、财务、资金运用等各方面运用等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