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pdf
9页- 6 - 公共信用信息 查询 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的查询业务流程,进一步做好查询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线上、线下等方式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查询本人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 信息 的 除 外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按照网上预约、现场验证、领取报告的步骤操作 第二章 网上预约 第五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须在“上海诚信网”(网址)事先 预约填写基本身份信息、选择预约时间段后,确认提交 市信用平台工作人员将及时与查询申请人取得联系,并确认现场身份验证时间 - 7 - 第六条 查询申请人应在预约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至市信用中心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第三章 现场验证 第一节 本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 第七条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 原件 及复印件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核对并签字 第八条 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 (一)法人组织机构 代码 IC 卡;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 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九条 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 - 8 - 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 进行签收记录 ;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二节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条 查询 其他 自然人非公开 公共 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 该 自然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四 )被授权法人对 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五 )被授权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 - 9 - 二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 身份证件 ;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十四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等;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按照第十一至第十四条要求,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三节 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 第十六条 查询 其他 法人非公开 公共 信用信息的,应当 - 10 - 取得 该 法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 第十七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法人公 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 (二)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的代理人提供: (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被授权法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 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 第二十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授权人的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等; - 11 - (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联系等; (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 (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按照第十七至第二十条的要求,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 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 第四章 公开信息查询 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可以通过“上海诚信网”查询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登录“上海诚信网 ” ,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后,按照查询条件进行搜索,获取所需公开信息。
第五章 法人线上 状态 信息查询 第二十四条 法人可以向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中心 - 12 - (以下简称 市信用中心 ) 申请 CA 证书持有 CA 证书的法人登录上海诚信网、注册账户后可以查询本人 授权 信用信息 状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申请 CA 证书应当提交 CA 证书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市信用中心留取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接到申请材料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 CA 证书,并留取签收单据 第二十七条 法人应妥善保 管 CA 证书,不得随意出借、转售给他人如因私自出借、转售或者丢失等原因造成的信息泄露, 应当 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查询日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信用中心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 查询日期、 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查询日志信息,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市信用中心所有员工均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日志信息如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上海市 - 13 -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 试行 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查询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查询档案遵循一事一档、编号管理、当天归档的原则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在下班后,及时整理申请材 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 等 第三十二条 查询档案资料的归档以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市信用中心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纸质版查询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五 条 市信用中心服务大厅现场 提供单条信息查询服务 批量查询的 具体办法 由 市信用中心另行 制定 - 14 - 第三十 六 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 七 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30 日 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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