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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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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437224223
  • 上传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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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方收取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这个问题是目前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首先,它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其次,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和私营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即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明确指出:“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立即退还职工本人”;再有,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对“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同样指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也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对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立即退还给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劳办发[1995]150号文件,即“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再次重申了118号文及256号文的精神,并进一步指出:“对于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的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否则,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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