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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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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 之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中国中国 北京北京 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号 建外建外 SOHO A 座座 31 层层 邮编:邮编:100020 : (: (86-10))5878 5588 : (: (86-10))5878 55991 北北 京京 市市 金金 杜杜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KING &WOOD PRC LAWYERS : (86-10)5878 5588 : (86-10)5878 5599 电子信箱: kingwoodbj@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之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根据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店”或“公司”)的委托,作为锦江酒店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锦江酒店计划进行之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 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所涉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金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 、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国资委指导意见》 ” )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 )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以下简称“ 《操作指引》 ”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的要求,为锦江酒店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锦江酒店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金杜在锦江酒店及其 主要非流通股股东的配合下, 审查和验证了与锦江酒店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 材料,并就有关事宜向锦江酒店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特作如下声明: 2 1. 金杜系在审核锦江酒店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材料之基础上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2. 在上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锦江酒店保证已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相关书面材料或对有关事实进行陈 述,并保证上述材料或陈述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性内容;所提 供材料之原件与复印件、正本与副本是一致并相符合的;所提供的文件、 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 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 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仅在此中国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基 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 杜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锦江酒店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 明文件 5. 金杜仅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涉及的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的 合法性、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书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次股权 分置改革有关的承诺、授权与批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实施程序 和对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等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其他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审计报告、保荐意见等内容时, 仅是陈述其内容 6.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锦江酒店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江酒店本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金杜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金杜及其律师根据以上文件、声明、保证、及《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 办法》和《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在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及 验证后,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一、关于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的合法性一、关于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主体的合法性 (一)锦江酒店的主体资格 锦江酒店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 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现在上交所挂牌交易(A股股票代码:600754; B股股票代码:900934);现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8月12日核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沪总字第019036号(市局)。

      锦江酒店工商登记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敏亮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89号12楼 注册资本: 人民币60324.0740万元 企业类型: 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上市) 经营范围: 宾馆、餐饮、食品生产及连锁经营、旅游、摄影、出租汽车、 国内贸易、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技术培训、工程设计、烟酒 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锦江酒店现持有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4日核发的批准号为商外资沪 股份字[1994]0012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日期为1994年10月19日 经金杜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江酒店不存在根据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且已通 过2004年度工商年检 根据锦江酒店出具的确认说明以及其公开的信息披露资料, 并经金杜适当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现锦江酒店存在下列情形: 1. 因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 2. 相关当事人涉嫌利用锦江酒店股权分置改革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的情况; 3. 涉嫌市场操纵被立案调查, 或者锦江酒店股票涉嫌被机构或个人非法 集中持有的情况; 4 4. 锦江酒店控股股东涉嫌侵占公司利益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5. 锦江酒店股票交易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综上,金杜认为,锦江酒店具备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 (二)锦江酒店的股本结构沿革 公司(前身为上海新亚(集团)联营公司)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 府财贸(92)第661号文和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沪体改办(92)第136号文批 准,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当时, 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 公司以原国有企业资产折成国家股16364.15万股,并向社会法人定向募集6000万 股,向公司职工定向募集1200万股,合计总股本23564.15万股,于1993年6月9日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名称为上海新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35,640,000元,住所为上海市浦东崂山西路1017号5楼,《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50001000 1994年7月,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对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1994年11月,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府财贸(94)第425号文 批准改制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并获得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 (1994) 135号文批准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10000万股,于1994年12月15日经上交 所上证上(94)第2080号文审核批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900934。

      至 此,公司总股本增至33564.15万股 1996年9月13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185号文批准,发行境内 上市内资股(A股)1900万股,并于同年10月11日获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股票 代码为600754,同时获准上市的还包括600万股内部职工股至此,公司总股本 增至354,641,500股 1997年6月12日, 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并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7)128号文批准,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 股至此,公司总股本增至425,569,800股 5 1998年6月26日,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99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经上海市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沪证司(1998) 108号文批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同时每10股转增1股至此,公司总股 本增至553,240,740股 1999年9月13日,公司936万股内部职工股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2001年1月12日,经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2000]227号文批准,公司增发5000万股A股,公司总股本增至603,240,740股。

      其 中的2055.0731万股于2001年1月19日上市流通, 基金配售的2883.9975万股于2001 年3月19日上市流通,一般法人配售的60.9294万股于2001年4月19日上市流通 2003年8月12日,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变更公司名称的议 案 2003年9月3日, 公司原名称 “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式变更为 “上 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2003年9月10日, 公司A股股票简称变更为“锦江酒店” ,公司B股股票简称变更为“锦江B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江酒店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占总股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一、未上市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255,280,740 42.32% 其中:国家股 255,280,740 42.32% 2、募集法人股份 93,600,000 15.52% 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348,880,740 57.83% 二、上市流通股份二、上市流通股份 1、流通 A 股 98,360,000 16.31% 1、流通 B 股 156,000,000 25.86% 上市流通股份合计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254,360,000 42.17% 三、股份总数三、股份总数 603,240,740 100.00% 金杜认为,锦江酒店上述历次的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取得了相关 的批准,真实、合法、有效。

      (三)锦江酒店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 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锦江酒店共有非6 流通股股东36家,持有非流通股348,880,740股,占股本总额的57.83%,非流通股 中募集法人股共93,600,000股,占股本总额的15.52% 锦江酒店前十名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依次排序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股份类型 1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有限 公司 25528074042.32 国家股 2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40400002.33 募集法人股 3 上海久事公司 124800002.07 募集法人股 4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9360000 1.55 募集法人股 5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 9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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