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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考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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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考察报告 关于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考察报告 04-01福田法院赴东北法院考察组/张华(执笔) 为学习兄弟法院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加强我院调解、执行工作提供参考,缓解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根据院党组的决定,由杨旭副院长带领部分中层领导干部,于2010年2月份赴吉林、XX省部分法院考察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参观和参阅资料的方式,在XX省重点考察了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在XX省重点考察了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尝试执行“110”的作法两地法院的经验和做法给考察组留下深刻印象,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期望对进一步加强我院的调解、执行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实行内外结合,整体联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 XX县区位于XX市北部XX县区,下辖九街一镇和一个经济开发区,面积237.99平方公里,人口42万宽城法院共有干警141人,其中法官79人。

      全院年均收、结案数4600件左右该院通过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极大地缓解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收案量连续两年不升反降,年均下降5%,信访量大幅度降低,案件调撤率大幅度提高,其中,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0%以上,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92.6%,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率达57.9%,执行案件和解率达31.4%主要做法是: 1.依靠党委领导,法院积极主导,相关部门联动配合该院认识到,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变革,是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为此,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法院、司法局、民政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和XX县区联调联动试点工作推进会,召开了全区街乡镇党委书记研讨会,研究制定了《XX县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联调联动”民调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施“三式联调(即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方式)、四级联动(即楼栋、村社、街镇和区)”的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进行管理,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2.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有效对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综合调解机制宽城法院在充分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宽城特点的“四三二一”模式:“四”即四元调解主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诉讼调解;“三”即三种对外衔接方式——巡回审判进社区、人民调解进法庭和专项调解进部门;“二”即两种内部衔接方式——巡回审判对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对诉讼环节;“一”即强化诉讼调解这一根本针对农村、社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一是巡回审判进社区成立巡回法庭,配备两台便民诉讼车、电子印章、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深入全区九个街道办事处的47个社区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员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进行调解纠纷发生后,首先由人民调解员调解,调解有困难的,由法官参与共同调解,调解成功需要确认协议的,当场出具调解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巡回法庭当场立案,及时开庭,当庭宣判二是人民调解进法庭与司法所在法庭联合设立人民调解室,对到法院诉讼的案件,先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双方共同调解,需要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由法庭出具调解书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再委托司法所调解。

      三是针对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和医患纠纷不断增加的现状,主动延伸服务在交警大队、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辖区医院设立调解室,指导和配合交警、婚姻登记处调解,引导当事人完善离婚协议,及时化解医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3.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设立专门的诉前调解环节,实现诉前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组,充实审判力量,配备七名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和两名书记员,诉前调解人员占全院干警总数的7%实行“门诊式”接待,当事人来院诉讼,首先由导诉员发放《诉前调解征询意见表》,介绍诉前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流到诉前调解组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诉前调解组出具调解书,不愿选择诉前调解或七日内达不成协议的,移交窗口立案调解法官填写《诉前调解案件流程表》,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庭审法官,并及时固定送达途径,方便庭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加快诉讼进程 二、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实行执行“110”的经验 XX县区是XX市的中心XX县区,下辖17个街道、5个乡镇,面积479.2平方公里,人口68.6万道里法院干警总数约300人,年均收、结案数约1.1万件,其中执行案件数约3400件。

      全院共有执行人员35人,配备执行车辆8台XX县区属于XX市的XX县区,辖区内国有企业较多,经济效益普遍不佳,企业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法院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难症结,为解决申请执行人在非工作时间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后无法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或者取得联系后因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执行法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从而影响案件执行效率的问题,道里法院自2003年末开始推出执行“110”工作制度,收到较为明显的成效,解决了一批老大难执行案件,缓解了申请执行人的对立情绪,降低了涉执案件的上访率该院200 4、2005两年内共接、出警140次左右,问题解决率达到80%以上,执结案件500多件主要做法是: 1.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承诺该院通过公示板、报纸、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执行“110”工作制度,扩大了执行“110”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知度,为执行“110”的有效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2.建立以执行局为主体,办公室、法警队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该院为分管院长、局长、法警队长配备了三部尾数为“110”的值班,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可随时拨打值班,由“三长”指挥办案人员赶赴现场办理案件。

      3.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执行人员随时做好出警准备执行人员随身携带空白法律文书和警械警具,接到值班人员的指令后,出警地点在XX县区的必须在半个小时内到达,出警地点在XX县区的,必须在两个小时内到达,并根据案件需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宽城、道里法院创新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启示 1.必须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构建各方参与、整体联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只有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将多元纠纷解决工作纳入质效评估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才能真正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建立多元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2.不能脱离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以宽城法院为例,该院针对城乡在社会结构、群众心理和案件类型上存在的地域差异,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调解模式农村属于传统的“熟人型”社会,人口流动性较小,经济相对落后,案件以婚姻家庭和邻里关系等伦理、亲属纠纷为主,居民习惯依靠村、社等基层组织解决纠纷,宽城法院将人民调解引入法庭,由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担任人民调解员,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情况和具有权威的优势,运用情理、道德、习俗的力量进行调解而城市属于新型的“陌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经济活跃度高,案件利益纠葛复杂,经济纠纷占了很大比例,案件诉讼到法院后,不适合人民调解,而是直接由法官主持诉前调解。

      由于针对性强,切合城乡实际,宽城法院的“差别化”调解模式有力地促进了大调解工作的开展 3.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尽管道里法院实行执行“110”制度后收到良好的效果,但由于制度设计不严密,保障工作不到位,执行人员长期疲劳作战,逐渐产生倦怠情绪,在轰轰烈烈地实行两年后逐渐沉寂下来,目前已经很少采用道里法院的经验教训表明,良好的愿望不能代替严谨的制度设计,在推出一项新制度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论证应当遵循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既要看到有利条件,也要看到掣肘因素,不能一厢情愿地从宏大的愿望出发,对社会作出过高的承诺,否则很容易半途而废,失信于当事人 四、对构建我院调解与执行工作机制的思考 1.进一步强化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工作,扩充立案庭的调解职能,充实立案调解人员,力争从源头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一是推行非诉调解前置程序对伦理性和人身关系性较强的婚姻、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政策性较强的拆迁纠纷或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简易民事纠纷,在诉前或案件立案移送业务庭前,统一由立案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二是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工作及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统一归口由立案庭负责以往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由业务庭分头负责,而业务庭常常忙于办案,疏于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得不到加强,大量社会矛盾直接诉到法院,是造成我院收案逐年大幅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我院加强与行政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通过开展巡回调解、预约调解、驻点调解、上门调解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对行政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可由法院审核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提高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避免当事人打官司,使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对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案件,立案庭除应及时移送业务庭审理外,还应为庭审做好准备,让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指引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固定诉争焦点、围绕诉争焦点提供证据和申请追加漏列的当事人等,使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发挥类似欧美法院审前程序的作用,加快案件的诉讼进程,提高办案效率 2.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我院实际的执行新机制。

      为了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先后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登记备案、分次立案等,由于这些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提高执结率,案件并未真正执结,所以未能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的局面,因“执行难”导致的涉法涉诉信访仍然居高不下这说明,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繁重、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寄希望于 一、两项执行措施的推出就毕其功于一役,必须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方法,按照“综合治理”的办法整体推进道里法院实行执行“110”制度旨在建立联系畅通、高效快捷的执行新机制,其制度设计的初衷无疑是正确的,实行后也收到良好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推行执行“110”制度向当事人展示这样一个事实,即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得不到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避免因案件执行不到位引起当事人的强烈反弹,为今后案件退出执行奠定事实基础总体评价,执行“110”制度能够极大地提高执行效率,缓解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不到位到处投诉上访给法院带来的工作压力,有利于构建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和谐执行关系,是法院改革执行工作机制的一次有益尝试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这项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能否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是否能跟上,以及执行人员的接受程度等。

      本文只是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角度,下一步还需要进行更加科学、严谨的论证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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