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果关系论述题.docx
3页彭露华因果关系:是指一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现象发生的关系,其本质是世 界的不变秩序,是客观的,同时也是抽象的英美法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英美法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两分法的思维程序,即 在认定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明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及应由其负责任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与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之后再对事实上构成损害原因的侵害行为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 上的原因作出判断简言之,就是从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两个方面进 行分析事实上原因的认定:是指撇开法律规定的设计及法律政策的考虑,确 认侵害事实是否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原因而其认定的方法有两 个,即必要条件理论和实质要素理论必要条件理论:若没有X之发生就必然不会有B之发生——“要不 则无”规则,适用单一式因果关系实质要素理论:有X之发生就必然有Y之发生,适用复合式因果关 系事实上原因的证明:只要求原告的证明达致均衡可能性的程度,即认 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若侵权行为有共同原因的情况,其责任的分担通常采取明确各自过错 和晰化因果关系这两个途径法律原因的认定:是指确定事实上对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之侵权人 之侵权行为应否成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根据。
其认定方法有 三个,即直接结果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和风险理论直接结果理论:主张侵权人应当为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 承担法律责任,大体适用于主观故意的侵权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必须具有可预见 性,适用于过失侵权案件风险理论:从事高危险行业或持有高危物件而使社会处于可能受损的 风险之中,行为人之行为或持有人之持有即为损害结果的法律上之原 因,适用于负严格责任或绝对责任的侵权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大陆法系上因果关系理论根植于深厚的哲学土壤,源自于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基 础,分别是个别性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而大陆法上有关因果关系的最具影响 力的两大学派“条件说”和“充分原因说”就是分别以这两种不同的认识论为观 点基础而构建的条件说是以个别性为观点基础,认为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的条件行 为皆是该损害结果法律上之原因在何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有重要作用的条件 认定上,学界主要分为两大流派,一派是必要原因理论,一派是有效原因理论 但条件说坚持一元论的立场,使法官诉累缠身,企业负担过重,其在损害的分担 方面无所作为,因此该学说已基本销声匿迹充分原因说是以普遍联系为观点基础,它的兴起源自条件说的衰微,其登场是以 条件说的完善过程中学界在因果关系认识论基础上的转变作为铺垫的。
后来人们 逐渐认识到,人们所作的因果关系判断实际上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经过长期的 发展,现代充分原因说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损害发生可能性的认定; 第二是公平原则的适用;第三是合法性考察其中关于第一项的可能性认定理论 为充任条件说的核心,该论点为以损害行为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作为因果关 系认定的基准此外,还有一种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之认定理论——盖然性说,该学说源 于日本盖然性说是主要适用于涉及人身损害的公害案件的因果关系证明手段, 即主张:即便受害者无法提出严密的科学证明,但如果其可以证成暴露于有害物 质与疾病生成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大于不存在因果关系之盖然性,即可认定 有害物排放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中国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中国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民法传统,加之中国社会的基本状况及发展方式较为特 殊,因而民法研究及制度都尚存很大的不足,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的研究 尚处于探索阶段中国侵权责任法上因果关系传统理论的指导思想是强调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研究 因果关系,要把原因与结果与事物的普遍联系人为的孤立起来,否则就不能达到 解决法律责任的目的,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 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前提下,传统理论要求在确 定民事责任是首先必须区分原因与条件。
总言之,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基本论点为:(1)强调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 须具有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2)要求在因果关系认定时必须应用必然性标 准区分出条件与原因3)主张在决定责任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主要原因与次要原 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80年代中期以来,因果关系理论开始嬗变主要观点有:(1)因果关系既是客 观的,又是相对的,偶然性与必然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即区分原因与条件 对于认识因果运动不具有实质意义2)由于中介因素的影响,间接原因较之直 接原因在时间与空间上往往距离最终结果较远,其在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得难 以辨析,即第三人的过错根本性解除了间接原因的原因力自80年代末期始,国外不同流派的因果关系理论被引入了中国,无论是倾向于 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共同点都是对传统因果关系之必然性的否定。












